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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选择

你有权选择

目前的一项医药措施(称为风险/效益分析)使医生和病人较易彼此合作以避免使用输血治疗法。 医生仔细衡量各种因素, 例如某种药物或外科手术的风险和可能的效益。 病人也可以参与这样的分析。

让我们举一个例, 是许多地方的人均能够体会的—— 慢性扁桃体炎。 你若有这个难题, 很可能你会去看医生。 事实上, 你可能向两位医生请教, 因为医疗专家时常鼓励人取得多一项意见。 一位医生可能提议施外科手术。 他说明这件事所牵涉到的因素: 留院的日期、 造成的痛楚和费用等。 至于风险, 他说施这样的手术时, 严重的流血并不常见, 更很少有生命危险。 但是提出另外意见的医生却劝你使用抗生素疗法。 他解释所用的药物类型、 成功的可能性和费用。 至于风险, 他说很少病人对药物产生威胁生命的不良反应。

解除法律上的忧虑

你也许纳罕, ‘为什么有些医生和医院敏于取得法庭的命令强制病人输血呢?’ 在有些地方, 一个常见的原因是害怕赔偿的责任。

当耶和华见证人选择不用血的医疗方法时, 医生可以无需怀有这样的忧虑。 美国爱因斯坦医学院的一位医生写道: “大部分[见证人]很乐于签署美国医学协会的表格, 免除医生和医院任何赔偿责任, 而且许多见证人均携带医疗声明[卡]。 一项经过适当签署和注明日期的‘拒绝接受血产品’表格乃是一项合约, 因此在法律上是具有约束力的。”—— 《麻醉学新闻月刊》, 198910月。

不错, 耶和华见证人乐于合作, 提出法律上的保证, 声明医生或医院顺应他们的请求作不含血的治疗, 并不用负任何赔偿责任。 正如医药专家所提议, 每个见证人均携带医疗证件卡在身。 这项证件每年更换, 由当事人及见证人(时常是最近亲)所签署

1990年3月, 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庭支持一项对这样的证件表示认可的决定: “这类卡片是一项书面声明, 表明携卡人采取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立场, 可以将一项书面的限制加于与医生所定的合约之上。” 在Medicinsk Etik(1985年)一书中, 安德森(Daniel Andersen)教授写道: “病人若有一项毫不含糊的书面声明, 说他是个耶和华见证人, 在任何环境之下均不接受血, 我们对病人自主权的尊重就要求我们尊重他的意愿, 与他用口头表达的愿望无异。”

见证人也会签署医院的同意表格。 在德国弗赖堡一间医院里, 使用的表格备有空位, 让医生描述他对病人提供的医疗资料。 在医生和病人的署名之上, 这份表格补充说: “身为耶和华见证人宗教团体的成员, 在我接受外科手术期间, 我毫无保留地拒绝使用外来的血或血成分。 我深知所需的程序由于流血并发症而有较高的风险。 对这个问题获得详细解释之后, 我要求医生在施行所需的外科手术时不使用任何外来的血或血成分。”——Herz Kreislauf,1987年8月。

其实, 不用血的处理方法反而可能风险较小。 但这里的要点是, 见证人病人很乐于免除任何无谓的忧虑, 使医护人员能够放胆做他们矢志要做的事—— 帮助病人康复。 正如坎博里斯(Angelos A. Kambouris)医生在“对耶和华见证人所施的腹部大手术”一文中指出, 这种合作对所有人均有益:

“外科医生应当把手术前所作的协定视为具有约束力, 不论在施手术期间或之后的事态发展如何, 均应紧守该项协定。 [这]使病人对所接受的外科手术治疗怀有积极的看法, 并且将外科医生的注意从法律和哲学上的考虑, 转移到外科和技术的考虑之上, 从而容许他在施外科手术时有最理想的表现, 也对病人的最大福利有所造益。”—— 《美国外科医生杂志》, 1987年6月。

两位胜任愉快的医生均可能考虑过所冒的风险和所得的效益, 但现在也必须衡量一下事情所牵涉到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效益, 以及你所熟知的其他因素。(例如你个人的感情或灵性力量、 家庭的经济能力、 对家人的影响和你自己的道德观等因素, 这些是你最清楚的事。) 然后你作出选择。 很可能你对一种治疗法予以知悉实情后的同意, 但却不接受另一个提议。

如果你的孩子患慢性扁桃体炎, 情形也一样。 既然你是父母, 事情对你有最直接的影响, 而且你要负责应付所导致的后果, 医生会向你解释清楚事情所牵涉到的风险、 效益和治疗的方法等。 在考虑过所有因素之后, 你可以对这件牵涉到你孩子的健康甚至生命的大事作出知悉实情的选择。 也许你同意施外科手术, 虽然这件事带有若干风险。 其他的父母可能选择使用抗生素, 虽然这也含有若干风险。 正如医生对于什么是最好的途径可能提出不同的意见, 病人或父母也可能对此有不同的感觉。 在作知悉实情(风险/效益)的选择方面, 这乃是意料中的事。

“过度使用医学技术乃是目前卫生护理费用激增的一个主要因素。……由于输血的费用和带有高度潜在风险, 这件事具有特别的重要性。 因此, 美国医院鉴定联合委员会把输血一事评估为‘大量施行、 具有高度风险和易犯错误。’”—— 《输血》双月刊, 1989年7月8月。

使用血这件事又如何? 人若客观地考查事实, 就无法否认输血带有很大风险。 美国麻省普通医院输血服务部的主任哈金斯(Charles Huggins)医生很清楚地表明这点: “血比以前较为安全。 但我们仍无可避免地必须将血视为一种非安全物质。 这是我们在医药上使用的最危险物质。”—— 《波士顿环球杂志》, 1990年2月4日。

有关方面有充分理由对医务人员提出忠告说: “我们必须重新检讨一下输血的益/险关系中的风险部分, 并且设法找寻其他的选择。”(楷书自排。)—— 《红血球输血手术前后》, 国立卫生研究所会议, 1988年6月27-29日。

对于使用血的效益或风险, 医生可能有不同意见。 一位医生可能施行过许多次输血, 他深信所冒的险是值得的。 另一位医生可能觉得没有充分理由要冒这样的险, 因为他曾以不用血的方法获得优良结果。 可是, 归根究柢来说, 作为病人或父母的你必须作出决定。 为什么要你作决定呢? 因为事情牵涉到你(或你孩子)的身体、 生命、 道德和你与上帝的重大关系。

你的权利受到承认

今日在许多地方, 病人有无可侵犯的权利去决定他会接受什么治疗法。 “有关知悉实情而同意的法律是基于两个大前题的: 首先, 病人有权获得充分的资料去对医生所提议的治疗法作出一项知悉实情的选择; 第二, 病人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医生的提议。……除非我们把病人视为有权拒绝, 也有权接受或带有条件地接受, 不然有关知悉实情而同意的理论基础便消失无遗了。”—— 《知悉实情的选择—— 法律理论与临床实践》, 1987年。*

美国: “个人自主权的道德观念强调取得病人同意是必需的, 有关个人未来的决定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去作。 必须取得病人同意的法律理由则是: 不得病人同意而采取的医疗行动足以构成人身攻击。”—— 《对输血作知悉实情后的同意》, 1989年。

德国: “病人的自决权比予人帮助及保全生命的原则更为重要。 由于这缘故: 医生不能违反病人的意愿而进行输血。”——Herz Kreislauf,1987年8月。

日本: “在医药世界里没有什么是‘绝对的’。 医生相信现代医学是最佳的途径而加以跟从, 但他们不应当把每项细节均视为‘绝对’而强迫病人接受。 病人也必须享有选择的自由。”—— 《南日本新闻》, 1985年6月28日。

有些病人在试图行使这项权利时遭遇反对。 反对可能来自对于扁桃体切除术或对于抗生素怀有强烈感觉的朋友。 或者一位医生坚信自己所提出的建议是对的。 一位医院办事人员甚至可能根据法律或经济的利益而不同意病人的主张。

“许多矫形外科医生不愿对[见证人]病人施手术,” 纳尔逊(Carl L. Nelson)医生说。 “我们相信病人有权拒绝任何类型的医药治疗。 如果在技术上我们能够提供安全的外科手术, 同时避免使用某种治疗法, 例如输血, 我们就应当加以考虑。”—— 《骨关节外科杂志》, 1986年3月。

体贴的病人不会迫使医生使用医生所不擅长的治疗法。 可是, 正如纳尔逊医生指出, 许多忠于职守的医生能够顾虑到病人的信仰。 一位德国官员提出忠告说: “医生不能因为觉得在医治耶和华见证人方面, 他无法尽量使用所有的医疗措施,……就拒绝予以帮助。 即使向医生打开的机会受到限制, 他仍然有责任要提出协助。” (Der Frauenarzt,1983年5月6月)照样, 设立医院并非仅是要牟利, 而是要一视同仁地造益所有人。 天主教神学家迪瓦因(Richard J. Devine)声称: “虽然医院必须在医药上尽量设法保全病人的性命和健康, 但是, 院方必须留意所用的医药护理不至触犯病人的良心。 再者, 医院必须避免各种形式的逼迫, 从哄骗病人至取得法庭命令强制执行输血不等。”—— 《卫生进步杂志》, 1989年6月。

与其诉诸法庭

许多人同意法庭并不是解决个人医疗问题的适当地方。 你若拣选抗生素疗法, 但别人却使法庭强迫你接受扁桃体切除术, 你会有什么感觉呢? 医生可能希望提供他认为最佳的医疗护理, 但他却没有责任要寻求法律帮助去将你的基本权利踏在脚下。 既然圣经将禁戒血与避免奸淫置于同一的道德水平, 强迫基督徒接受输血便等于强迫人接受性行为—— 强奸。—— 使徒行传15:28, 29

可是, 《对输血作知悉实情后的同意》(1989年)一书报道, 有些法庭每逢见到病人由于坚持宗教立场而甘冒某项危险, 便如此深感不安, 以致“作出若干法律上的例外—— 你可以说是法律上的假定—— 去容许输血发生。” 他们可能为此辩护, 说事情牵涉到妊娠或父母有儿女要照顾。 “这些都是法律上的假定,” 该书说。 “有法定资格的成年人是有权拒绝接受治疗的。”

有些坚持要施行输血的人忽视了一件事实: 见证人并不拒绝所有的治疗法。 他们只是拒绝一种治疗法, 而这种治疗法甚至专家也说是充满风险的。 医学上的难题通常可以用若干种不同的方法去处理。 一种方法有这项风险, 另一种有那项风险。 法庭或医生能够仿佛家长一般知道那种风险“牵涉到你的最大福利”吗? 这个问题应当由你自己去决定。 耶和华见证人坚决认为他们不想别人擅自为他们作出决定; 这乃是他们在上帝面前所负的个人责任。

一个法庭若强迫你接受一种你所憎恶的治疗方法, 这对你的良心和你的生存意志有什么影响呢? 德雷宾格(Konrad Drebinger)医生写道: “一种医疗野心若促使人强迫病人接受某种治疗法而罔顾病人的良心, 以致仅在身体上加以医治, 对病人的心灵却予以致命打击, 那就大错特错了。”——Der Praktische Arzt,1978年7月。

对儿童的仁爱照顾

有关血的法庭诉讼主要牵涉到儿童。 有时, 仁爱的父母怀着尊敬的态度请求使用不含血的医疗方法, 有些医护人员便寻求法庭的支持去强制输血。 当然, 基督徒同意法律或法庭有权采取行动制止虐待或疏忽儿童的事件。 也许你曾读到有些父母以残暴的手段虐待儿童, 或不予以任何医药照顾。 这是多么可悲! 显然国家有权, 而且也应当, 采取行动保护一个受忽视的儿童。 即使如此, 与关心儿女的父母请求院方采用优质但却不含血的医疗方法相较, 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出两者其实大有分别。

“我发觉[耶和华见证人的]家庭关系紧密、 充满爱心,” 弗兰克尔(Lawrence S. Frankel)医生报道说。 “他们的儿童受过良好教育、 关心别人和态度尊敬,……甚至看来可能更乐于听从医疗指示。 这可能表示他们愿意在自己的信仰容许范围内接受医药的帮助。”—— 美国休斯敦M.D.安德森医院及肿瘤研究院儿科部, 1985年。

这些诉讼案通常集中于在院留医的儿童身上。 孩子是怎会在院留医的呢? 为什么他会在医院里? 原因差不多总是: 由于关心的父母把孩子带到医院里以便取得优质的医疗护理的缘故。 正如耶稣对孩子深感兴趣, 基督徒父母也留意照顾自己的儿女。 圣经谈及‘母亲温柔地乳养自己的孩子’。 耶和华见证人便对儿女怀有这种深挚的爱。—— 帖撒罗尼迦前书2:7 马太福音7:11 19:13-15

所有父母自然都作出一些影响到儿女的安全和生命的决定: 家里会使用煤气抑或燃油去取暖? 他们会带孩子作长途的驾车旅行吗? 孩子可以去游泳吗? 这些事都牵涉到若干风险, 甚至生命的危险。 但社会承认父母会审慎行事, 因此在差不多所有影响到儿女的决定上, 父母均操有颇大的决定权。

1979年, 美国最高法庭清楚声明: “法律对家庭的观念基于一项假设: 在成熟、 经验及作出生活上种种困难决定所需的判断力方面, 孩子有所欠缺, 但父母却具备这些条件。……即使父母[在一个医疗问题上]所作的决定牵涉到若干风险, 这并不足以自动使作决定之权从父母转移到国家的某个机构或官员手中。”—— (帕勒姆对 J. R.)

弗莱彻(James L. Fletcher, Jr.)医生评论说: “我恐怕现存的医学判断被专业的傲慢所取代并非罕见。 被视为‘现今最佳’的治疗法在明日便受到修改或舍弃了。 一个‘虔信宗教的父母’, 以及一个坚信自己所推荐的治疗法绝对必须的傲慢医生—— 那一个较为危险呢?”—— 《儿科月刊》, 198810月。

在同一年, 纽约上诉法庭作出裁定: “若要决定一个儿童是否未获得适当的医药护理, 最重要的因素……是父母有否按照周遭的环境向儿女提供一项可接纳的医疗方式。 法庭不能根据父母到底作了‘正确’抑或‘错误’的决定而展开调查, 因为目前的医学虽有极大进展, 却很少能够作出如此决定性的结论。 法庭也不能担任代理父母的角色。”—— 《霍夫鲍尔案》。

请回想一下父母要在外科手术及采用抗生素之间作出选择一事。 每种治疗法均有其风险之处。 仁爱的父母要负责衡量治疗法的各种风险、 效益和其他因素, 然后作出选择。 关于这点, 塞缪尔斯(Jon Samuels)医生在1989年10月的《麻醉学新闻》月刊提议有关方面重温一下“在影响到儿童的医疗命令方面给法官的指引”一文, 这篇文章采取以下的立场:

“根据目前的医学知识, 医生尚未能够凭着合理程度的肯定预测病人会存活抑或死亡。……若需要在程序方面作出选择—— 例如医生提议一种程序有百分之80的成功机会, 但父母却不赞成, 可是父母并不反对一种只有百分之40成功机会的程序—— 医生就必须采纳从医学上说来风险较大, 但却不受父母反对的途径。”

既然事实已经显示在医学上使用血一事带有许多致命的危险, 而且有其他各种有效的处理方法, 避免用血岂不是甚至可能风险较小吗?

基督徒的儿女若需要接受外科手术, 基督徒自然会衡量许多不同的因素。 每一项手术, 不论是否使用血, 均带有若干风险。 有哪个外科医生会提出保证呢? 父母也许知道, 有些技术精良的医生曾对见证人儿童施行无血的手术而相当成功。 因此, 医生或医院的办事人员即使宁愿采用其他方法, 与其在法律上提出诉讼而造成许多压力及花费大量时间, 他们和仁爱的父母合作岂不是更合理和首尾一贯吗? 或者父母可以将孩子转送到另一间医院, 其中的医务人员在处理这些病例方面经验丰富, 并且乐于予以协助。 事实上, 不用血的方法甚至更可能是优质的护理, 因为正如我们在上文指出, 这样行可以帮助家庭“达到合法的医药目标和非医药目标”。


* 可参看第30-1页附录翻印的医学文章 “血: 谁的选择? 谁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