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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5日
亞美尼亞

亞美尼亞准許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選擇替代役

亞美尼亞准許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選擇替代役

亞美尼亞政府終於正式承認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的權利。亞美尼亞政府容許那些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接受新的替代役,有90多位耶和華見證人申請,結果在2013年10月23日,亞美尼亞共和黨委員會審理並批准其中57人的申請(這個委員會還會審理其餘的申請)。之後共和黨委員會再到艾瑞布尼監獄去,那裡有20位被囚禁的耶和華見證人也申請新的替代役,最後委員會批准了其中6人的申請,這6人在2013年10月24日被釋放。委員會還會審理其餘被囚禁的耶和華見證人的申請,看來委員會也會釋放這些選釋替代役的耶和華見證人。

新的替代役

新的替代役是怎樣產生的呢?2013年6月8日,亞美尼亞通過修正案,讓亞美尼亞替代役的法規符合歐洲委員會的標準,並在2013年7月25日採用附屬法令來讓新的替代役生效。2013年10月2日,亞美尼亞總統向歐洲委員會的議會大會陳詞時提到這個新的修正案,說:「根據新的法規,那些因良心而不願意服兵役的人不再負有刑事責任。」2013年10月3日,亞美尼亞政府頒布特赦令,讓那些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的刑期減少六個月。由於這緣故,有八位耶和華見證人在2013年10月8-9日獲得釋放,因為他們剩餘的刑期不到六個月。

根據新的替代役方案,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有機會在其他方面對國家作出貢獻,同時又不會違反他們受過聖經熏陶的良心。現在亞美尼亞新的替代役不再由軍事單位管轄,而是由內政單位管轄。替代役的役期為36個月,每週工作48小時,每年有10天假期。獲准服替代役的人會被派到自己的家附近做非軍事性質的工作。

事情的經過

2001年,亞美尼亞加入歐洲委員會成為會員國,而所有新的會員國都有義務制定替代役的法規,並釋放獄中所有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可是,亞美尼亞違背承諾,繼續起訴並囚禁年輕的耶和華見證人男子。

過去20年,有450多位耶和華見證人長時間被關在監獄裡,他們往往要忍受虐待以及監獄裡惡劣的情況。

2004年7月1日,亞美尼亞共和國制定替代役的法規,為那些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帶來一線希望。可是,這個法規正式實施後,人們才發現這個替代役原來是在軍方的管轄和控制之下,而且帶有懲罰性質。歐洲委員會一次又一次地指出這種替代役並不符合歐洲委員會所定的標準。例如,歐洲委員會議會大會在第1532(2007)號決議說:「我們十分憂慮的是,[亞美尼亞]實施的不是真正的替代役,還有很多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仍被關在監獄裡,當中大部分都是耶和華見證人,這些耶和華見證人寧願被監禁也不願意服非民事性質的替代役。」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也表達同樣的憂慮。這個委員會在第105屆會議(2012年)的結尾時說:

「亞美尼亞的執政黨應該制定出真正的替代役,真的非軍事性質的,讓所有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都可以申請,而且在罰款或役期方面都要合理,不應該帶有歧視或懲罰性質。該國的執政黨也應該釋放獄中所有依良心拒服兵役或拒服目前替代役的人。」

歐洲人權法院帶來的紓解

瓦漢·巴亞特揚和另外兩位年輕的耶和華見證人因為拒絕服非民事性質的替代役,亞美尼亞的法院就判他們有罪,於是他們又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控告亞美尼亞政府。2011年7月7日,歐洲人權法院的大審判庭以壓倒性票數裁定巴亞特揚勝訴,這件事就成了一個重要的案例。這是歐洲人權法院自成立以來第一次裁定,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的權利應該受到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大審判庭對耶和華見證人作了這次有利的判決後,歐洲人權法院另外又審理了四宗案件,這四宗案件的判決也同樣維護了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的權利。 a

歐洲人權法院最近的判決保障了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的權利,上圖是這些案件的上訴人:哈伊克·布哈拉強、阿紹特·察圖良。

可是,亞美尼亞政府不理會大審判庭對巴亞特揚訴亞美尼亞案的判決,還是檢控29位依良心拒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把他們定罪,並監禁其中23人。從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亞美尼亞總共有86位年輕的耶和華見證人被判入獄,他們在監獄裡的時間加起來超過了168年。他們當中有些人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控告亞美尼亞政府非法監禁他們。

仍待解決的問題

有些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已完成監獄刑期,有些則在2013年10 月已被釋放,他們都希望政府會按照亞美尼亞最近對刑事法規所作的修正,撤銷他們的犯罪記錄。另外,在巴亞特揚案件判決作出之後,有些耶和華見證人還是被判有罪或被判入獄,至於亞美尼亞政府會不會對他們作出賠償,這個問題還是未知之數。

亞美尼亞修正了關於替代役的法規,實施新的替代役,這會帶來什麼影響呢?我們拭目以待。無論如何,看來亞美尼亞政府現在正認真地採取一些行動,來保障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的權利。

走向民事性質替代役的漫長過程

年份

事件發展

2001

亞美尼亞加入了歐洲委員會,有義務制定非軍事性質的替代役法規。

2004

亞美尼亞政府制定替代役的法規,但這種替代役由軍方管轄,因此耶和華見證人無法接受。

2006

亞美尼亞政府修訂替代役的法規,但這個修訂後的替代役仍然不是真正民事性質的,並且帶有懲罰性質,因此耶和華見證人也無法接受。

2011

歐洲人權法院大審判庭審理巴亞特揚訴亞美尼亞案,判決以16比1的票數通過,裁定亞美尼亞侵犯了耶和華見證人的良心自由,這個判決保障了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的權利。

2012

歐洲人權法院審理兩宗關於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案件,並裁定亞美尼亞政府敗訴:布哈拉強訴亞美尼亞案;察圖良訴亞美尼亞案。

2013

6月8日,亞美尼亞政府通過新的修正案,並在7月25日採用附屬法令來讓新的替代役生效,這個新的替代役完全屬於民事性質的。

10月8-9日,亞美尼亞政府釋放獄中八位依良心拒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

10月23日,共和黨委員會批准了57位耶和華見證人的申請,准許他們選擇民事性質的替代役,當中有6人被囚禁在艾瑞布尼監獄。在這所監獄裡還有另外14位耶和華見證人也提出了申請,他們正在等候批准。

10月24日,亞美尼亞釋放艾瑞布尼監獄裡的6位耶和華見證人。

a 參看 Erçep v. Turkey, no. 43965/04, 22 November 2011; Bukharatyan v. Armenia, no. 37819/03, 10 January 2012; Tsaturyan v. Armenia, no. 37821/03, 10 January 2012; Feti Demirtaş v. Turkey, no. 5260/07, 17 January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