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Interest)
债户为所借的东西而付出的代价或费用。
早在公元前第二个千年,巴比伦已发展出完善的借贷制度。《汉穆拉比法典》说,借钱和借谷物可以收取百分之20的利息,并规定商人如果收取更高的利息就会失去借出的东西。上帝向以色列人颁布的律法却规定,借钱给贫穷的以色列同胞不可收取利息。别人陷于经济困境,就不可乘机牟利。(出22:25;利25:36,37;申23:19)箴言28:8说,用不义手段得来的利息,到头来只会变成“济贫的人”的财产。
不过,以色列人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申23:20)据犹太评注家的理解,律法所说的外邦人不是穷人,而是借钱做生意的商人。(《摩西五经与哈弗他拉》,J.H.赫茨编,伦敦,1972,849页)身处以色列国的外邦人,通常只是暂时住在那里。他们一般是商人,也可能会放债取利,因此要他们支付利息也是合情合理的。
尽管正直的以色列人遵从上帝的律法,借钱给人不收利息(诗15:5;结18:5,8,17),放债取利却看来日渐普遍,令穷困的债户吃尽苦头(尼5:1-11;赛24:2;结18:13;22:12)。耶稣基督坚决拥护上帝就借贷所定的律法,还应用在更广泛的层面,说:“总要……借给人不计利息,也不指望收回什么。”(路6:34,35)所以,如果有人无力还债,却不是咎由自取,而是因为长期遭遇逆境,别人就不该不帮助他。但如果他不是因为穷困才需要借钱,那收取利息就没什么不对。在一个比喻里,耶稣责备邪恶的奴隶没有把主人的银钱存进银行收取利息,间接表示投资获利可以是正当的行为。(太25:26,27;路19: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