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兄弟的遗孀
(Brother-in-law Marriage)
假如某人死了,并没有留下儿子,死者的兄弟就要娶遗孀为妻,替死者立后,这种习俗也称叔娶嫂制。希伯来语动词ya·vamʹ(亚班)指“尽义务娶兄弟的遗孀”,跟译作“丈夫的兄弟”和“兄弟的遗孀”的希伯来语密切相关。(创38:8;申25:5,Rbi8 脚注;25:7)
娶兄弟遗孀的规定见于申命记25:5,6:“兄弟住在一起,假如当中有一个死了,没有留下儿子,死者的妻子不可嫁给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到她那里去,娶她为妻,尽义务娶兄弟的遗孀。妇人所生的长子要继承亡兄亡弟的名,免得兄弟的名从以色列中抹去。”毫无疑问,不论死者的兄弟结婚与否,这条律法都适用。
“天上地上的所有家族”,都是靠耶和华得名的。(弗3:15)上帝十分关注家族的名,也关注家族的世系能否延续。在族长时代,人们都娶兄弟的遗孀,后来耶和华跟以色列人所立的律法之约确定了这个做法。死者的妻子“不可嫁给外人”,意思是她不可嫁给死者家人以外的人。死者的兄弟娶她为妻后,所生的长子要继承死者的名,而非死者兄弟的名。这不是指孩子要和死者同名,而是指孩子继承死者的家系,使死者的家族产业后继有人。
“兄弟住在一起”,看来不是指他们住在同一所房子里,而是指他们住在附近。然而,《密西拿》(《叔娶寡嫂的婚姻》2:1,2)说,这是指他们生活在同一个时期,而不是指他们住在附近。如果兄弟的住处相隔太远,要兼顾自己和亡兄或亡弟的产业,直到继承人能照料有关产业为止,就会相当不容易。不过,家族的产业通常都在同一个地区。
在族长时代,娶兄弟遗孀为妻的一个例子见于犹大的日子。犹大曾给长子珥娶了一个妻子,名叫塔玛,珥在耶和华眼中是个恶人,耶和华就把他处死了。于是“犹大对俄南[珥的弟弟]说:‘你要尽义务娶兄弟的遗孀,跟哥哥的妻子行房,替哥哥立后。’俄南知道生下来的子孙不归自己,所以跟嫂子行房的时候,就排精在地上,免得替哥哥立后”。(创38:8,9)由于俄南娶兄弟的遗孀以后,拒绝尽义务替哥哥立后,耶和华也把他处死了。犹大于是叫塔玛先回父家,等他第三个儿子示拉长大,但犹大后来并没有吩咐示拉尽义务娶塔玛为妻。
过了许久,犹大的妻子死了,塔玛就采取行动,要从公公得着后嗣。她乔装打扮,披上头巾,用帕子蒙脸,坐在犹大必经的路旁等他。犹大以为她是个娼妓,便与她同寝。塔玛向犹大要了一些信物,作为他们同寝过的证据。后来真相大白,犹大不但没有责怪塔玛,还说她比自己正义。圣经记载,犹大此后再没有与塔玛同寝。就这样,犹大无意间通过儿媳给珥生子立后。(创38章)
在摩西律法下,人如果不愿娶兄弟的遗孀,遗孀可以把这件事告诉城中的长老,让长老处理。那人要到长老面前,声明自己不想娶兄弟的遗孀。这时,遗孀就要脱掉他脚上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此后,这个人“在以色列中就有了名号,称为‘被脱鞋之家’”,这个称号是对他家的一种羞辱。(申25:7-10)
脱掉对方脚上的鞋这个做法,或许源于以色列人的一个习俗,就是任何人如果要购买一块土地,他就要穿鞋踏在这块土地上,表示这块土地归他所有。相反,在城门口当着长老的面把鞋脱下,交给另一个人,表明他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购买这块土地。(得4:7)
得4章)
通过路得记,我们可以更加明白脱鞋的含意。犹大地有个人叫以利米勒,他和两个儿子死后,留下妻子拿俄米和两个儿媳守寡。圣经提到一个人,他是以利米勒的近亲,或许是兄弟,波阿斯称呼他“老兄”。这个人是以利米勒最亲的人,原语是go·ʼelʹ(戈埃),即购赎者。但他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把鞋脱下来交给波阿斯,于是购赎权就落在波阿斯手上。波阿斯从拿俄米手上赎取了以利米勒的地,但由于拿俄米已过了生育的年龄,波阿斯就娶她那守寡的媳妇路得为妻,替以利米勒生子立后。俄备得出生后,邻家的妇女把他视为以利米勒和拿俄米的儿子,说:“拿俄米得了一个儿子。”波阿斯和路得履行耶和华的吩咐,为上帝服务,所以邻家的妇女给他们的儿子起名为俄备得,意思是“仆人;提供服务者”。耶和华赐福给他们,让俄备得成为大卫的祖先,也因而成为耶稣基督的直系祖先。(按照产业继承法中的规定,娶遗孀的权利显然属于跟死者血缘最近的男性亲属,也就是最年长的兄弟,其次是别的兄弟,按长幼顺序,然后是父亲的兄弟,其余类推。(民27:5-11)马太福音22:23-28和路加福音20:27-33提及娶兄弟遗孀的事,从中可以看出,如果人死了,留下妻子,没有孩子,兄弟就要尽义务娶死者的遗孀。当一个兄弟也死了,另一个兄弟就要接着履行娶遗孀的义务。年长的兄弟有义务先娶遗孀,除非他不愿意履行这个义务,否则其余兄弟不能先娶遗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