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官,执法官
(Magistrate)
执法官是巴比伦帝国的地方官员,熟悉法律,行使有限的司法权。尼布甲尼撒要所有官员向他所立的金像下拜,执法官也在其中。(但3:2,3)
民政官掌管罗马殖民地的政务,在希腊城邦称为stra·te·goiʹ(斯特拉泰吉)。一个殖民地可以有三个,四个,甚至十个或十二个民政官,不过通常是五个。民政官的职责是维持治安,管理财务,审讯罪犯,下令施刑。有时他们的名字和头衔会见于本城所发行的钱币上。执法吏奉派执行民政官的命令。(见执法吏)
罗马殖民地腓立比的民政官(徒16:12),未经审讯就把保罗和西拉收监。第二天,民政官差派执法吏去释放保罗和西拉,但保罗为了公开维护他所传讲的好消息,要求民政官亲自来释放他们。民政官生怕罗马政府会因他们拷打了罗马公民而降罪下来,只好恳求保罗和西拉离开。(徒16: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