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
(Roman)
本指住在意大利罗马城的人。(徒2:10;罗1:7)随着罗马帝国逐渐扩张,“罗马人”的含义就更广。“罗马人”有时指罗马的统治阶层,而“罗马人的办事程序”则指当局的施政方针或原则。(约11:48;徒25:16;28:17)但“罗马人”有时纯粹指罗马公民,而且是不论国籍或出生地的。(徒16:21)
罗马公民权是可以用钱买的,克劳狄·吕西亚将军就是一个例子。有些人则生来就拥有罗马公民权,比如使徒保罗就是了。保罗虽有犹太裔血统,生于西利西亚的大数城,距离意大利好几百公里,但他生来就是罗马公民。(徒21:39;22:3,25-28;23:26,27;见公民)
罗马公民享有种种权利,在很多方面都受到保障。从公元前168年马其顿被征服起,罗马公民基本上就不用纳税了。在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195年的不同时期中,罗马政府制定了《瓦莱里亚公法》和《波尔恰公法》。根据这两套公法,罗马公民可免受鞭刑。不过《瓦莱里亚公法》规定,当事人要诉诸国民公断才可免受鞭刑,《波尔恰公法》徒25:11,12)违犯《瓦莱里亚公法》或《波尔恰公法》非同小可,从保罗的两次经历就足以见之。(徒16:37-40;22:25-29)
则没有这种规定。后来,罗马公民更有权向皇帝上诉。如果案件涉及死罪,罗马公民可以要求前往罗马,在皇帝面前受审,由皇帝亲自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