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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诉讼,案件

(Legal Case)

交由法庭裁决的事件;审讯。跟诉讼有关的希伯来语动词riv(里卜)意思是“争吵;争论;诉讼”(创26:20;申33:8;箴25:8);名词可译做“纠纷;争执;冤屈;案件”(出23:2;申17:8;诗35:23;赛34:8)。希伯来语din(丁)意即“审判”,有时也译做“案件;伸冤;诉讼”。(伯35:14;诗140:12;箴22:10)审判官在上帝的子民中听讼断案,首要目的是满足上帝公正的要求,其次是为当事人主持公道,让人得到应得的赔偿。从申命记1:16,17记述摩西对以色列的审判官所说的话,可以看出即使是私人纠纷,耶和华也愿意听人申诉。

在伊甸园,耶和华就亲自审理过一宗案件,他传召亚当和夏娃,亲自查问他们。他先查明前因后果,记录在案,然后对犯过者作出宣判。虽然上帝无所不知,但他还是正式开审,向受审者讯问实情,指明控罪,也让他们有机会自辩。犯过者一旦认罪,耶和华就作出裁决,依法把亚当和夏娃判处死刑,却对他们那些还没出生的后代发慈悲,暂缓执行犯过者的死刑处分,同时显出了公正和分外恩典。(创3:6-19

至高的审判官耶和华上帝借此确立了听讼断案的模式,让以色列人日后可以依循。(创3:1-24)审判官根据上帝的律法审理案件,目的是确立事实,查明真相,为人民主持公道,只要可能就开恩,做到既公正又慈悲。(申16:20;箴28:13;另见太5:7;雅2:13)审讯程序的重点在于保护以色列人不受恶事玷污,以及照顾国民和侨居的外族人的福利。(利19:33,34;民15:15,16;申1:16,17)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清楚订明,审理什么案件应该依循什么程序。除了民事诉讼,有的案件涉及不正当的行为、罪行(包括冒犯上帝和以色列国的罪)和争执,有的则是个人、家庭、部族以及国家层面的纠纷。

程序 如果纠纷纯属私人性质,双方应尽量私下解决,不该争执,各不相让。(箴17:14;25:8,9)如果无法和解,可以交给审判官定夺。(太5:25)耶稣曾就这些情况提出指引。(太18:15-17)无论是摩西在世以前还是律法生效期间,审判官断案都没有复杂的既定程序;只是公议会成立后才增添了一些规条。审讯的过程应该有条不紊,目标明确。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诉讼,包括妇女、奴隶和侨居的人,请审判官为他们主持公道。(伯31:13,14;民27:1-5;利24:22)证人出庭作证时,被告也会在场,可以为自己申辩。不管是族长时代还是以色列立国以后,法庭上都没有什么检察官,也用不着辩护律师。诉讼当事人都不用支付诉讼费。

法庭一旦收到民事或刑事诉讼后,就会传讯被告和证人,在公众地方比如城门口进行审讯。(申21:19;得4:1)审判官会查问当事人,核实各人提出的证据和证词。除非证据不足,否则审判官会立即作出裁决;难断的案件会转交上级法庭审理。拷打和处死的刑罚都马上执行。摩西律法中没有监狱的安排,罪犯不会被判监禁。须由耶和华亲自定夺的案件,当事人会被拘留,直到有裁决为止。(利24:12;见法庭罪行和刑罚

犯过者都要承担罪责,绝无例外;过犯绝不会受到纵容。当事人必须按律法规定,或受到惩罚,或作出赔偿。此外,律法也规定犯过者要把祭物带到圣所,好跟上帝和好。人不管犯了什么罪,都得献上赎罪祭。(利5:1-19)无心之失也是过失,犯过者必须献祭才能替自己赎罪。(利4:1-35)当事人如果犯了欺骗或敲诈一类的罪,悔改认罪后都要作出赔偿,并献上赎愆祭。(利6:1-7

证据 律法规定,谁看见有人叛道、煽动叛乱、犯了(使地受玷污的)谋杀罪或其他严重罪行,都有责任举报,为自己看见的罪行作证,否则必公开受上帝咒诅。(利5:1;申13:8;另见箴29:24;斯6:2)不过,单凭一个人的证词不能作准,至少要有两三个人作证才行。(民35:30;申17:6;19:15;另见约8:17,18;提前5:19;来10:28)律法规定,见证人必须实话实说(出20:16;23:7);在某些情况下,证人甚至要起誓,作证自己所说的绝非虚言(太26:63)。如果案件的惟一证人是被告本身,双方就更要用誓言来解决问题了。(出22:10,11)人在审判官或供职的祭司面前受审,就等于站在耶和华面前受审,做证人的都必须明白,自己要向上帝负责。(出22:8;申1:17;19:17)证人不可受贿,也不可跟恶人联手作假见证或合谋害人。(出23:1,8)作证时,证人不该因为群众压力,或者受当事人是富是贫的因素所左右。(出23:2,3)谁有至亲公然叛道或者顽梗忤逆,他也要出来作证,不可包庇作恶的人。(申13:6-11;21:18-21;亚13:3

谁作假见证诬告弟兄,一经证实,就要照他想弟兄受的刑罚受到惩处。(申19:17-21)受审者要是被判死刑,见证人要先拿石头打他,把他处死。这个规定一方面让见证人可以表明自己热衷于除掉以色列国中的恶事,好维护正确的崇拜;另一方面也可以起阻吓作用,提醒人不要作假见证。一个人必须是个毫无同情心的冷血动物,才会明知要先下手处死受审者,还故意作假见证去诬害他。(申17:7

物证和间接的证据 如果人受托保管的牲畜被野兽撕裂了,只要能拿出牲畜的尸体做物证,就不用赔偿。(出22:10-13)假如有丈夫控告妻子婚前做了丑事,那么少女的父亲可以拿初夜的那块披巾给审判官看,证明少女确是处女。(申22:13-21)甚至早于族长时代,有些案件也是凭证物审断的。(创38:24-26)另外,审判官也会考虑间接的证据。举例说,有人在城里遇见已经订婚的少女,跟她交合;如果少女没有高声求救或反抗,审判官会视之为间接的证据,证明少女是自愿跟人交合的,因此要承担罪责。(申22:23-27

暗中跟人通奸 假如丈夫怀疑妻子暗中跟人通奸,但妻子并不承认,也没有见证人的话,就可以带她去见祭司,让无所不知的耶和华来审断。这不是一个用苦刑来进行的审讯,所涉及的程序本身 不会叫妇人受苦,也不会显示她是否有罪;真正施行审判并作出裁决的其实是耶和华。假如妇人是清白的,她就不会受到任何损害,她的丈夫也必使她怀孕。假如妇人确实跟人通奸,她的下体就会萎缩,不能生育。这类案件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出来作证,就不用在耶和华面前审断了;审判官要判通奸的妇人死罪,命人拿石头打她,把她处死。(民5:11-31

文件 各类记录或文件都是有效的证据。丈夫如果打发妻子离开夫家,就要给她离婚的文书。(申24:1;耶3:8;另见赛50:1)圣经里记录了很多详尽的家谱,历代志上就是一个好例子。古人买卖土地田产时也签订契据。(耶32:9-11)另外,有些书信说不定也曾用来做某些案件中的物证。(撒下11:14;王上21:8-14;王下10:1;尼2:7

耶稣受审 历史上最不公正的一次审讯,莫过于耶稣基督受审被定罪的那一次。由于祭司长和民众的长老早就商议要谋害耶稣,所以审讯还没开始,审判官其实都心存成见,决意要判耶稣死罪。(太26:3,4)他们贿赂犹大,要他出卖耶稣。(路22:2-6)正因为他们所做的绝非光明正大,所以他们不是在圣殿,也不是在白天下手,而是在城外偏僻的地方,趁着黑夜纠集群众拿刀剑棍棒去捉拿耶稣。(路22:52,53

耶稣先被押去见亚那,亚那是当年的大祭司该亚法的岳父,以前曾任大祭司,依然有权有势。(约18:13)耶稣在亚那家里受审问,还被人打了一记耳光。(约18:22)接着,他被绑起来解往大祭司该亚法那里去,众祭司长和全公议会都在找假见证去控告他。尽管有许多人出来诬告耶稣,但他们的证言都各有出入;有两个人更歪曲耶稣的话(载于约2:19),要指控他。(太26:59-61;可14:56-59)最后,大祭司问他究竟是不是上帝的儿子基督,吩咐他起誓作证。耶稣直认不讳,说自己就是基督,还引用了但以理书7:13的预言;大祭司一听见,就撕裂外衣,说耶稣公然亵渎上帝,要求法庭马上定他有罪。就这样,耶稣被判处了死刑。接着他们嘲弄他,吐唾沫在他脸上,用拳头打他。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违法的。(太26:57-68;路22:66-71;可把申25:1,2约7:51和徒23:3做比较)

晚上的非法审讯过后,次日清早全公议会又再次聚集商议,要确立他们对耶稣所作的裁决。(可15:1)由于他们“没有权杀人”,于是把耶稣押到总督彼拉多那里去。(约18:31)在那里,耶稣被控禁止人纳税给凯撒、曾说自己是基督是王。对罗马人来说,亵渎犹太人的上帝没什么大不了,但煽动叛乱这个罪名可严重多了。彼拉多无法从耶稣的话中找到理由定他的罪,于是对犹太人说:“我查不出这个人有什么罪。”可是,彼拉多一知道耶稣是加利利人,就很高兴,把他解到管治加利利的希律那里去。希律问了耶稣很多话,一心要看他显显神迹,但耶稣都没有让他如愿。希律侮辱和戏弄他一番,然后又把他解回彼拉多那里去。(路23:1-11

接下来,彼拉多本想借用当时一个惯例释放耶稣,但犹太人却不肯,宁要彼拉多释放一个造反的杀人凶手。(约18:38-40)于是彼拉多命人把耶稣押去鞭打,士兵再次戏弄和虐待他。接着,彼拉多把耶稣带到外面,希望说服群众把他释放,但犹太人却高喊说:“把他挂在柱上!把他挂在柱上!”彼拉多这就把耶稣交给人,挂在柱上了。(太27:15-26;路23:13-25;约19:1-16

犹太祭司在审讯耶稣基督的过程中,触犯了上帝的哪些律法?

犹太人审讯基督时,公然违犯了上帝的律法,包括行贿(申16:19;27:25);颠倒是非、屈枉正直(出23:1,2,6,7;利19:15,35);审判官纵容人作假见证(出20:16);任由杀人犯(巴拉巴)逍遥法外,令国民和土地负上血债(民35:31-34;申19:11-13);纵容暴民行凶、“随众行恶”(出23:2,3)。上帝的律法规定以色列人不可遵从外族人的律例,不可虐待犯人,必须 处死犯人,然后 才把他挂在柱上;但犹太人却要求罗马人活活钉死耶稣。(利18:3-5;申21:22)犹太人拒绝接受上帝所立的君王,宁愿以异教徒(凯撒)做他们的王。(申17:14,15)最后,他们都犯了谋杀罪。(出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