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打
(Beating)
摩西律法规定的惩戒刑法,所用的工具可以是棍也可以是杖。审判官会根据罪行的轻重、罪犯的动机和当时的情况等因素,去裁定责打罪犯多少下。律法规定:“恶人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伏在地上,当面责打他,责打多少要按恶行轻重而定。”刑罚的上限是打四十下。(申25:2,3)律法规定责打次数的上限,是因为超过这个限度就会令受罚的人在同胞眼前受辱。这个事例足以表明,上帝通过摩西赐下的律法,不容许人施行残忍或过度的惩罚。施行惩罚的目的是要纠正过犯,而不是像其他国家那样,制定刑罚是为了恶意报复和严惩犯过者。施行责打的人若超过律法规定的上限(四十下),就得受罚。由于这缘故,犹太人通常责打罪犯三十九下,免得一时不慎超过了限度而触犯律法。(林后11:24)
律法规定,奴隶(不论男女)若不服从主人或违抗命令,主人就有权用棍责打他们。如果奴隶当场被打死,主人就必须受惩治。如果奴隶过了一两天才死,就证明主人并不是存心要打死奴隶。主人有权惩罚奴隶,因为奴隶是主人的“财产”。既然奴隶是主人的贵重财产,主人自然不想完全毁去自己的财产而遭受损失。再说,如果奴隶过了一两天才死,就难以确定他是伤重而死还是另有死因。因此,如果奴隶过了一两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惩治。(出21:20,21)
如果男子指控妻子婚前伪称处女,但这其实是诬告,那么城中的长老就会在审讯之后惩戒他,判他缴交罚款,因为他污蔑了以色列一个处女的名声。男子所受的惩戒可能包括被责打。(申22:13-19)
圣经屡次强调,责打是施行管教的适当方法。箴言20:30说:“鞭打的伤痕能除去邪恶,责打能洗净腹中的深处”,表明管教可以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人大有裨益。受管教的人应当意识到自己行事愚昧,急需改弦易辙。(箴10:13;19:29)真正明智的人会听从忠告,接受纠正,也就无需被人责打了。
所有人都生在“罪过”中,母亲怀他们的时候“已经有罪”(诗51:5),因此圣经劝父母要好好善用权威之杖,对儿女施行管教,有时甚至要使用实际的杖(箴22:15)。这样,孩子就不致受人唾弃或招致死亡。(箴23:13,14)
犹太人施行的惩罚看来并非只限于杖打,后来也用鞭打。(来11:36)跟杖打相比,鞭打是更严厉的刑罚。耶稣在地上时,鞭打虽是合法的刑罚,却并非基于摩西律法。(太10:17;23:34)《密西拿》(据称是按口头传统汇编而成的著作)对鞭打的过程作出如下描述:
“把他[人犯]的双手分开绑在柱子上,一边一只;犹太圣堂的主事(从领口处)抓住他的衣服,
直到其胸膛露了出来——衣服撕破了或者开了缝并无关紧要——然后把一块石头放在他[人犯]身后。主事站在石头上,手持一条牛皮带,皮带叠摺两次成为四股,四条(驴皮做的)细皮条上下穿绕其间(还有另一条将其捆成一束)。“鞭子手柄的长度相当于一只手的宽度,皮带的宽度也是如此,其梢端要能鞭及(人犯的)腹部。他在人犯的前面(在其胸上)打三分之一的鞭数,在其后面打三分之二。他不是在人犯站立或坐着时打,而是在其仆伏时打,如经文所说,‘审判官就叫他当面伏在地上 ’……;鞭打者用单手尽全力对其进行抽打。
“……假如人犯死于鞭打者的手下,后者不[用]负责任;但如果他多打了一鞭而人犯死于其鞭下,要将鞭打者流放到逃城去。”
“应抽多少鞭呢?40减1;如经文所说,‘只可打他40下,不可过数 ’……也就是靠近40的一个数。”(《鞭笞》3:12-14,10,《大众塔木德》,山东大学出版社)
基甸追赶米甸人的两个王时,疏割的77个首领和长老不肯为基甸的士兵提供粮食,于是基甸以一种异乎寻常的方式抽打他们,看来是用旷野的荆棘和刺藤抽打他们。圣经说基甸借此把疏割人“教训了一顿”。(士8:7,14,16)
其他国族一般都用严刑拷打犯人,而且不限于四十下。以色列人在埃及为奴时饱受埃及监工责打,显然打得不轻。(出5:14,16;2:11,12)
罗马人会先剥去犯人的外衣,然后用杖痛打。(徒16:22,23)在使徒行传16:22,“用杖痛打”一词在希腊语是rha·bdiʹzo(拉布迪佐),跟rhaʹbdos(拉布多斯,意思是棍;杖)相关。(参看林前4:21,Int)这两个希腊词都跟rha·bdouʹkhos(拉布杜科斯)有关。使徒行传16:35,38把“拉布杜科斯”译作“执法吏”,字面意思是“拿杖的人”。(参看Int)
罗马人也采用鞭刑,看来是把受刑人的双手拉开,用皮条绑在柱子上。(徒22:25,29)打多少下全由司令决定。罗马人把死囚钉在柱上之前,通常先施鞭刑。圣经记载说,犹太人不断高呼要把耶稣钉在柱上,彼拉多终于对他们的要求屈膝,把巴拉巴释放交给他们。“那时候,彼拉多只好命人把耶稣押去鞭打。”(约19:1;太20:19)罗马人有时“审问”犯人会用鞭刑,好迫使他们认罪或作证。(徒22:24,25)希腊语的两个动词ma·sti·goʹo(马斯蒂戈奥,太10:17)和ma·stiʹzo(马斯蒂佐,徒22:25)都用来指“鞭打”,跟maʹstix(马斯蒂西)有关。“马斯蒂西”可以指实际的鞭打(徒22:24;来11:36),也可以用作比喻,指“恶疾”(可3:10;5:34)。鞭打罗马公民是不合法的。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195年的不同时期中,罗马政府制定了《瓦莱里亚公法》和《波尔恰公法》。根据这两套公法,罗马公民可免受鞭刑。不过《瓦莱里亚公法》规定,当事人要诉诸国民公断才可免受鞭刑,《波尔恰公法》则没有这种规定。
最残酷的鞭打刑具是flagellum。这种短鞭的柄上有几条绳索或皮带,皮带上镶了尖锐的骨块或金属片,加剧犯人所受的痛楚。希腊语名词phra·gelʹli·on(弗拉格利翁,鞭子;约2:15)源自拉丁语flagellum,相关的希腊语动词是phra·gel·loʹo(弗拉格洛奥),意思是“鞭打”。(太27:26;可15:15)
耶稣告诉门徒,他们会为了他的名在会堂里被人殴打。(可13:9)这个预言多次应验。有些使徒被人逮捕,带到犹太公议会前。他们不肯答应停止传道,结果被拷打一顿。(徒5:40)使徒保罗归信基督之前名叫扫罗,曾猛烈迫害基督徒,在各会堂里监禁及拷打他们。(徒22:19)这些记载所用的希腊语动词deʹro(德罗)跟derʹma(德马,意思是“皮肤”;来11:37,Int)有关,基本意思是“剥皮”。(参看路12:47,Int)
保罗在腓立比城曾被人用杖痛打。他为此跟迫害他的人对质,利用这个机会为他所传的好消息辩护,循法律途径确立好消息的工作。他被人公开拷打,关进监里,但后来民政官发现他原来是罗马公民,就十分害怕,因为他们拷打的是个罗马公民,而且未经审讯定罪就贸然这样做。另外,徒16:22-40)民政官亲自来见保罗和西拉,公开表明两人没有做过什么非法的事,证实宣扬好消息的工作是正当的,并不违法。保罗以这个方法处理事件,因为他想“循法律途径确立好消息的工作”。(腓1:7)
他们也曾公开诬蔑保罗和西拉,指控二人是罪犯。民政官吩咐狱吏释放保罗和西拉,但保罗回答说:“我们是罗马公民。我们还没有定罪,他们就公开拷打我们,把我们收进监里。现在他们要暗中赶我们出去吗?不行!他们要亲自来带我们出去。”民政官必须亲自承认自己的不是。“执法吏向民政官禀报这番话。民政官听到他们是罗马公民,就害怕了,只好来恳求他们,带他们出来,求他们离开那座城。”(用做比喻 罗波安王将自己的治国方式跟父亲所罗门的治国方式加以比较,把较严厉的惩罚比作蝎子鞭,较轻的惩罚比作鞭子。(希伯来语“蝎子鞭”一词[ʽaq·rab·bimʹ阿克拉宾]的字面意思是“蝎子”,看来是指一种有节或钩的鞭子,也可能是一种系上荆条的鞭子,所造成的痛楚好比被蝎子螫了一样。)(王上12:11-14,Rbi8 脚注)
耶和华跟大卫立约,要赐给他一个王国。耶和华也告诉大卫,虽然王位会继续留在大卫家,但他的后代如果作恶犯罪,上帝就要“用人的杖责罚他,通过亚当的子孙责打他”。(撒下7:14;诗89:32)这件事后来果然发生,耶和华容许外邦的君王击败犹大国的君王,特别是容许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夺去了西底家在耶路撒冷的王权。(耶52:1-11)
耶和华预告,由于以色列人不赶走住在应许之地的各民族,那些民族就会像“打在[他]们肋旁的鞭”。(书23:13)以赛亚书10:24-26指出,虽然亚述人用杖攻击锡安,耶和华却必“用鞭子抽打”亚述人。来自耶和华的管教也好比“鞭打”。(来12:6)
以赛亚预告弥赛亚会担当信从他的人的病痛,说:“他饱受创伤,使我们得医治。”(赛53:3-5)彼得用这个预言来讲述耶稣基督,说:“他在木柱上亲身担负了我们的罪,好叫我们与罪隔绝,可以按正义而活。‘因他所受的创伤,你们就得蒙医治。’”(彼前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