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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决维护言论自由

最高法院裁决维护言论自由

最高法院裁决维护言论自由

关键的日子终于来到了。2002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宣读判词。法院作出什么裁决呢?报章的标题有以下的报道。《纽约时报》称:“法院撤销限制耶和华见证人探访。”俄亥俄州《哥伦布电讯报》宣称:“最高法院裁定无须申请许可证。”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实话报》说:“上门传道无须市政府批准。”《今日美国》社论篇的标题更说:“言论自由胜诉。”

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推翻下级法院对耶和华见证人的裁决。法院判词长达18页,由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法官撰写。这个裁决重申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耶和华见证人公开传道的权利,影响可谓深远。判词指出,见证人宣称“圣经授权他们传道”,因此他们没有申请许可证。判词也引述了见证人的供词说:“我们认为,要向市政府申请才能传道,可说是侮辱上帝。”

判词也指出:“五十多年来本院一直裁决,官方对挨家逐户游说、挨家逐户分发书刊施加的限制是无效的。其间,大多数涉及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诉讼都是由耶和华见证人提出的。这些诉讼显然不是偶然事件,因为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嘱咐人要挨家逐户劝人归信。正如在‘默多克对宾雪法尼亚州’(1943)的案例中,耶和华见证人宣称效法保罗,‘在公众面前或挨家逐户,教导你们’。(使徒行传20:20他们完全服从圣经的吩咐:‘你们要到全世界去,向受造众生传扬好消息。’(马可福音16:15)他们挨家逐户传道,因为他们相信这样做就是服从上帝的诫命。”

判词一再引述1943年的案例说:“在第一条修正案之下,这种宗教活动跟在教堂做礼拜,以及在坛上讲道一样重要;也跟比较正统的传统宗教活动一样有权获得保障。”判词也引述了1939年一宗案例说:“人要领取牌照,就等于不能随意 分发小册了;这样的规定直接违反了宪法所保障的权利。”(“随意”是原书所强调的)

最高法院注意到,“耶和华见证人拒绝遵从限制言论自由的有关条例。他们争取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权利”。正如判词解释说:“受到斯特拉顿镇的条例影响,言论自由可能受到压制的‘小民’不只限于耶和华见证人。”

判词接着指出,斯特拉顿镇的条例“是令人反感的。这项条例意味着国民先要知会政府,希望跟邻居谈话,并取得许可证,才可以如常公开交谈。条例不仅侵犯了第一条修正案所要保障的价值观,也实在侵犯了自由社会的理念。……立法要求申请许可证,以求监管这一类的谈话,远远偏离了我国的传统国策以及宪法惯例”。判词指出许可证会造成“极坏影响”。

受到罪行威胁

有些人认为许可证可以保障居民,免受窃贼或匪徒光顾。对于这个观点,法院有什么回应呢?法院反驳说:“关注自身安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们也得平衡。在关注自身安全和关注第一条修正案所受的影响之间,我们必须取得平衡。这点确有先例可援。”

法院判词继续说:“有没有许可证,匪徒都可以敲你的门,跟你谈不受条例限制的话。他们大可以随便问问路,或者找借口借用你家里的电话。他们也可以冒名申请许可证,却不用受任何惩罚。”

法院引用了20世纪40年代的裁决作为判例,并且指出:“这份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判词,曾屡次造益呈请人[守望台社],以及怀有共同信仰的人,使他们免去许多无谓的控诉。这份判词也反映出法院重视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本案所涉及的正是这种自由。”

法院最后作出什么裁决呢?“本院裁定 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案件要发还并且按照本院判词处理。

正如《芝加哥太阳时报》报道说:“法院以8比1大多数票支持耶和华见证人。”事情就此告终。

将来又如何?

韦尔斯维尔会众是邻近斯特拉顿的一群会众。当中的耶和华见证人对于在最高法院取得胜诉有什么看法?他们绝不会因此而自我吹嘘,也不想斯特拉顿的居民尴尬。他们更不会对该镇的居民怀恨在心。当地的耶和华见证人格雷戈里·库哈里说:“官司不是我们想打的,只因为条例本身实在不合情理。我们所做的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人人而做。”

事实上,耶和华见证人已尽力避免激怒该镇的居民。正如当地另一个耶和华见证人吉恩·孔茨解释说:“上一次我们到斯特拉顿传道的时候是1998年3月7日,至今已经四年多了。”他还补充说:“过去多年,我们收过不少报告指警方恐吓要逮捕我们。我自己也曾经受过恐吓。于是,我们要求查看有关的条例,可是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孔茨继续说:“我们其实希望跟邻人和睦共处。如果人家不想我们探访,我们会尊重他们的决定。可是,也有些人很友善,喜欢跟我们谈谈圣经。”

格雷戈里·库哈尔解释说:“我们决定打官司并不是旨在触怒斯特拉顿的居民。我们只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确立我们享有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

他接着说:“我们还是希望回去斯特拉顿。到时候,我很乐意首先敲门。因为服从基督的命令,我们必须回去。”

“守望台对斯特拉顿镇”诉讼的结果影响深远。在获知最高法院的裁决之后,不少市府官员承认,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工作无须再受个别地区的条例限制。时至今日,在美国大约90个社区里,耶和华见证人挨家逐户传道的困难获得解决。

[第25页的附栏]

“耶和华见证人再度获胜”

第一条修正案中心教育推广计划的总监暨资深学者查尔斯·海恩斯在自由公开论坛网页上,写了以上的话。他撰文的主题是:“信仰自由”。海恩斯说:“上星期,[耶和华见证人]在最高法院取得了历来第48次的胜利。这一长串出色的诉讼明显扩大了第一条修正案对美国人的保护。”海恩斯也警告说:“要记住:如果政府可以限制这种信仰的自由,也可以限制那种,甚至各种各类信仰的自由。……人家当然有权不听,也大可以关门。但政府不应该全权决定谁可以敲门。我们谨为此向最高法院致敬。”

海恩斯最后写了以下的结语:“我们理应感激耶和华见证人。他们不管忍受多少侮辱,受过几次驱赶,甚至受到粗暴的对待,仍然不断为他们的信仰争取自由。(其实我们也因而得益)他们得胜,人人也得胜。”

[第26,27页 的附栏或图片]

报章纷纷报道最高法院的裁判

“耶和华见证人胜诉;挨家传道无须许可证

耶和华见证人一直相信,他们挨家传道的活动有上帝支持。现在美国最高法院也支持他们。”(《芝加哥太阳时报》,2002年6月18日刊)

“言论自由胜利

下一次耶和华见证人在你吃晚饭时登门造访,你不妨向他们道谢。这个非主流教派在美国的成员虽不及一百万,可是他们勇敢地坚守信仰,在确保每个美国人都享有言论自由方面的贡献,别的团体恐怕无出其右……。

“耶和华见证人屡屡向最高法院申诉。过去六十多年期间,他们在裁判中胜诉不下24次,从而击败许多社群的专制手段。”(《今日美国》,2002年6月18日刊)

“法院裁定挨家宣传符合宪法,耶和华见证人获胜

美国最高法院在星期一裁定,宪法给与政界人士、宗教团体或女童军等组织挨家宣传的权利,无须先经当局批准。”(《旧金山纪事报》,2002年6月18日刊)

“最高法院:谁也不得阻止耶和华见证人或女童军登门造访

华盛顿消息——最高法院裁定,宪法保障传教士、政界人士,或其他团体上门宣传的权利,而无须先获得当局的批准……。

“法院指出,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人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包括上门把信息直接告诉别人的权利。这项裁决以8票比1票通过。”(《明星论坛报 ,明尼阿波利斯,2002年6月18日刊)

[第25页的图片]

法官史蒂文斯

[鸣谢]

史蒂文斯: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Joseph Bail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