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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议会不该以老大自居”

“市议会不该以老大自居”

“市议会不该以老大自居”

《警醒!》加拿大撰稿员来稿

《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保证人民可享有一切公民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崇拜自由都是宪法所赋予的人权,是法院该依法维护的。

因此,加拿大蒙特利尔西北部布兰维尔镇所采取的行动,引起了耶和华见证人的关注。当地市议会修订了一条附例,凡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挨家逐户作“宗教性质”的探访。这条修订的附例通过之后,耶和华见证人挨家逐户的传道活动就受到直接影响了。(使徒行传20:20,21)市议会为什么要修订这条附例呢?官员声称,曾有许多居民投诉,对耶和华见证人挨家逐户的探访表示不满。可是,根据警方的记录,在这条附例修订之前,五年来从没有当地居民就耶和华见证人的活动作过任何投诉。

虽然如此,1996年,当地市议会还是通过了上述附例。因此,代表布兰维尔当地耶和华见证人的律师通知市政府,既然宪法保障人民享有宗教的自由,警方如果利用这个条例去干预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活动,就有违宪法了。可是,市政府官员却不理会这个通知,仍然发出了17张传票。代表耶和华见证人的律师于是申请法院颁发禁制令,制止布兰维尔市政府约束人民的宗教自由和表达思想的自由,因为这些自由是所有加拿大公民应有的人权。

2000年10月3,4日,这宗案件在魁北克高等法院由法官让·克雷波开审。经过聆讯之后,法官裁决耶和华见证人得直。克雷波法官指出:“上诉人跟从早期基督徒会众的脚踪,挨家逐户探访邻里,鼓励人在道德和灵性上谨守崇高的标准。……上门探访是基督徒所作的社区服务。以一般而言,耶和华见证人每四个月会上门探访布兰维尔的居民一次,就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交流意见。”克雷波法官在判决中宣告:“[法院]裁决耶和华见证人执行传道工作,不须取得任何人的批准。”

布兰维尔镇不服克雷波法官的裁决,要求魁北克上诉法院重审。2003年6月17日,法院举行聆讯,在2003年8月27日作出裁决,维持初审法院的原判。裁决引证《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指出宗教自由是受宪章保护的;基于这种自由,人有权传播和教人认识自己的宗教信仰。法院宣告:“受到质疑的附例大大约束了耶和华见证人所享的宗教自由,同时也约束了布兰维尔居民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表达意见的自由。……证据显示,布兰维尔居民所投诉的,其实不是耶和华见证人的探访,而是针对许多推销员经常上门兜售的活动。为了宗教理由而挨家逐户探访,实在没有任何迫切需要加以约束。再说,市议会通过这条附例的过程实在草率,也没有经过适当的咨询。他们虽然声称志在保护市民的隐私权,其实可说是小题大做。……在自由民主的社会里,市议会不该以老大自居,妄自决定居民在晚间或周末可以接待什么人。初审法官有充分理据裁决,受质疑的附例对耶和华见证人并不适用。” *

耶和华见证人深庆魁北克法院维护人权宪章,保障魁北克所有居民的宗教自由,免受不合理的压迫所削弱。

[脚注]

^ 7段 “老大”一词来自乔治·奥维尔的小说《一九八四》。这本小说描述一个假想的极权国家,国内所有人民,事无大小,都受到一个至高无上、称为“老大”的党领袖所操纵。

[第28页的地图]

(排版后的式样,见出版物)

加拿大

布兰维尔

蒙特利尔

美国

[第28页的图片]

《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保护加拿大所有公民的自由

[第29页的图片]

现在耶和华见证人能够毫无约束地在布兰维尔公开传道。小图:在王国聚会所举行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