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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维护一个母亲的人权

法院维护一个母亲的人权

法院维护一个母亲的人权

《警醒!》法国撰稿员来稿

2003年12月16日,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在歧视耶和华见证人塞拉菲娜·帕洛-马蒂内的宗教一案中,法国法院罪名成立。

1996年,塞拉菲娜在丈夫弃她而去后两年与丈夫正式离婚,成为两个儿子的监护人。但到了1997年,她丈夫在一次探望期结束后,拒绝放还两个孩子,那时兄弟俩跟妈妈一起生活差不多三年半了。塞拉菲娜说:“我到学校接孩子放学时,校长通知警方。在警员监视下,我虽然见到孩子,却受到警告不能跟他们谈及自己的信仰。我一下子好像变成了一个犯人。他们对我说,如果我肯签署一个声明书,保证不对孩子谈论圣经或上帝,不带他们参加基督徒聚会,就可以和孩子一起回家了。”

塞拉菲娜决定打官司。可是,到了1998年,尼姆的上诉法院竟把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交给他们的父亲。法院作出裁决的同时,还主观地严厉批评耶和华见证人向儿女灌输的原则。塞拉菲娜回想当时的情形说:“我的心伤透了。我本想把最好的东西给孩子,让他们从小学习圣经,法院竟然反控我伤害孩子。”

后来,法国最高上诉法院也认同受理上诉法院的裁决,塞拉菲娜于是把案件转呈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以6对1的比数,裁定“在人权法院眼中,案中父母双方受到不同的对待,[法国]上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宗教而差别对待,……那是赤裸裸的歧视行为”。欧洲人权法院断定,法国法院的裁决,不是基于塞拉菲娜照顾孩子的能力,这一点控方也从来没有质疑过,也不是基于可靠的证据,而是“基于对耶和华见证人的一些笼统评论”。鉴于法国法院歧视塞拉菲娜的信仰,以及侵犯塞拉菲娜的人权,欧洲人权法院命令法国政府赔偿塞拉菲娜的损失,并要支付法院诉讼费。

欧洲人权法院此一裁决,与该院在1993年6月对一宗同类案例的裁决一致。在那个案例中,人权法院裁定奥地利政府歧视耶和华见证人英格丽德·霍夫曼的宗教罪成。 *法国《法律一周》评论霍夫曼一案时指出,“裁决确立了一件事,就是法院不能单凭父母的信仰,就对父母的权限作出决定”。塞拉菲娜的律师说:“这个裁决非常重要,人权法院提出的法理观点,一贯地维护了耶和华见证人父母该受到公平审讯的权利。”

塞拉菲娜目前在西班牙居住,对于法院的裁决,她说:“我很高兴,感到如释重负。由于信仰的缘故,我被迫要跟孩子分离5年,那简直是一场噩梦,耶和华却一直扶持我。但愿我这宗判例,会有利于那些处境和我相同的人。”

[脚注]

^ 7段 请参看《警醒!》1994年10月22日刊15页,“耶和华见证人在子女抚养权争论上大获全胜”一文。

[第28页的图片]

塞拉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