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美国耶和华见证人有关的重要事件
2002年6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重申20世纪40年代的判决,指出宪法保障耶和华见证人公开传道的权利(纽约守望台圣经书社诉斯特拉顿镇案)。
1998年8月:美国的耶和华见证人人数突破100万。
1992年4月15日:在“帕泰诉帕泰案”中,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维持高等法院的判决,判定下级法院无权因信仰的缘故,限制父母其中一方的监护权。
1985年10月30日: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裁定,根据保障隐私权及宗教自由的法令,人有权选择无输血疗法(布朗案例)。
1972年8月31日:哥伦比亚特区的上诉法院裁定,州政府应该尊重法定成年人拒绝输血的权利(奥斯本案例)。
1953年11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定,一位耶和华见证人因仍然有工作,不能以全时神职人员的身份免除兵役(狄更生诉美国案)。
1944年:迫害耶和华见证人的浪潮渐趋和缓。
1943年6月14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戈比蒂斯案”的判决,并指出强迫学童向国旗敬礼和宣誓效忠国家,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言论及宗教自由(西弗吉尼亚州教育部诉巴尼特案)。
1943年5月3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规定耶和华见证人必须购买许可证才可以分发宗教书刊,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项规定(默多克诉宾夕法尼亚州案)。
1940年6月3日:美国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强制所有公立学校的学童要向国旗敬礼(迈纳斯维尔学区诉戈比蒂斯案),掀起一波迫害耶和华见证人的浪潮。
1940年5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了人民的宗教自由,国会和地方机关均不得通过任何有违第一条修正案的法律。此外,法院也裁定耶和华见证人的传道工作不会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
1938年3月28日:根据格里芬市的法令,耶和华见证人必须得到允许才可以分发书刊,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该法令无效(洛弗尔诉格里芬市案)。
1931年7月26日:圣经研究者采用了“耶和华见证人”这个名称。
1919年5月14日:法院推翻原判,并撤销宾夕法尼亚州守望台圣经书社几位负责弟兄的罪名。
1918年6月20日:宾夕法尼亚州守望台圣经书社几位负责的弟兄被判入狱,罪名是他们发行的出版物里含有反战思想。
1909年3月4日:成立“人民布道协会”,后来更名为“纽约守望台圣经书社”。
1909年1月31日:圣经研究者将总部迁至纽约的布鲁克林。
1884年12月15日:设立了一个法人团体,后来称为“宾夕法尼亚州守望台圣经书社”。
19世纪80年代:圣经研究者在宾夕法尼亚州的阿勒格尼设立总部办公室。
1879年7月:发行《守望台》创刊号。
1870年:查尔斯·泰兹·罗素和他的同伴在宾夕法尼亚州的阿勒格尼成立了一个圣经研究班,一般人称他们为圣经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