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Custody)
將東西交給別人看管一段時間;要保全、照料、守護。
聖經闡明了人受托看管別人的牲畜所要負的責任,有關律法記載於出埃及記22:10-13:「假如有人把……任何家畜交給別人保管,牲畜死掉、受傷或被人牽走,卻沒有人看見……保管人不必賠償。如果牲畜確實在保管人手下被人偷去,保管人就要賠償給物主。如果牲畜確實被野獸撕裂了,保管人就要拿出證據來。凡被野獸撕裂的,他都不必賠償。」這條律法顯然是根據早期的族長律法制定的。(參看創30:31)
牧人要是同意替別人看管牛羊,即表示他願意承擔保管這些牲畜的法律責任。他向物主保證,他會讓牛羊吃得飽,不會被竊賊偷去,不然就得賠償物主。可是,保管人的責任不是絕對的,因為上述律法表明,在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例如遭野獸襲擊,保管人就無須負上責任。不過,保管人必須給物主拿出證據來,例如被撕裂的牲畜的殘骸,才能免除責任。物主檢查過證據後,就要定保管人無罪。
同樣原則也適用於所有受托看管的財物,甚至包括受看管的家人在內,例如,在法律上,長兄被視為年幼弟妹的看管人。由此我們可以明白創世記37:18-30的記載。當時約瑟的兄弟商議要殺死約瑟,身為長兄的呂便卻設法保住約瑟的性命,「說:『不可害他的命……不要殺人流血……不要下毒手害他。』呂便這樣說是要救約瑟脫離他們的手,把他送回父親那裡去」。過了不多久,呂便發覺約瑟不見了,大為著急,「就撕裂衣服」,呼喊說:「孩子不見了!我,我往哪裡去才好呢?」他知道他可能要為約瑟失蹤一事負上責任。為了逃避責任,兄弟們狡猾地偽造證據,使約瑟看來被野獸吞吃了。他們把約瑟的條紋長袍浸入羊血裡,然後交給父親雅各仔細察看。身為族長和審判官的雅各看過約瑟的血袍後,接受了這個物證,認定約瑟被猛獸吞吃了,呂便於是無須負上任何責任。(創37:31-33)
在加拉太書3:19-25,「守衛」「囚禁」「監管」這些詞給用在屬靈的意義上。保羅說律法叫犯法的事顯明出來,而「聖經把一切都交給罪去囚禁」。他跟著說:「可是,這種信仰來到以前,我們一直被律法守衛、監管,盼望這種必然顯露的信仰。」保羅在這裡表明,血統的以色列人在屬靈方面受到保管,即被律法守衛或保護,直至因信基督而有的信仰來到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