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Citizen,Citizenship)
公民是在某國某城出生或已經入籍的居民,享有若干權利和特權,是其他人不能享有的;同時,享有公民權的人也須承擔該國或該城規定的公民義務。在聖經裡,
「公民」一詞惟獨在《希臘語經卷》裡出現。希臘語po·liʹtes(波利泰斯,「公民」)、po·li·teiʹa(波利蒂阿,「公民權;公民身份;國家」)、po·liʹteu·ma(波利秋馬,「公民身份;公民生活」)、syn·po·liʹtes(辛波利泰斯,「同國的公民」),以及po·li·teuʹo·mai(波利秋奧邁,「以公民身份行事」),全都跟poʹlis(波利斯,「城市」)有關。《希伯來語經卷》雖然沒有出現「公民」這個詞,但曾用「本地人」和「僑居的人」等字眼表達公民和非公民的概念。(利24:22)按摩西律法的規定,以色列會眾實際上是個融合不同民族的國家,讓僑居當地的人可以加入以色列會眾。除了受到若干限制,以色列人所享的許多福利,外僑都能享有。當僑居以色列的男子受了割禮,就可說是入了籍,能夠全面參與崇拜耶和華的活動,享有更大的殊榮,甚至參加一年一度的逾越節慶典。(出12:43-49;民9:14;見僑居的人;外邦人,外國人)
羅馬公民權 擁有羅馬公民權的人,不管在羅馬帝國什麼地方,他的特權和豁免權都受到認可和尊重。例如,人要是用酷刑或鞭打等手段強迫羅馬公民招供,就是違法的行為,這類嚴刑只適用於奴隸身上。在耶路撒冷,羅馬士兵從猶太暴民手中救了保羅。起初,保羅沒有表露自己羅馬公民的身份,但他快要被鞭打時,就對身旁的軍官說:「一個羅馬公民還沒有定罪,你們可以鞭打他嗎?」記載接著說:「軍官一聽見這句話,就去見將軍,報告說:『你想怎麼樣?這個人是個羅馬公民。』」真相大白後,「想用苦刑審問保羅的人馬上走開。將軍查明保羅是羅馬公民,就因為綁過他,害怕起來」。(徒21:27-39;22:25-29;另見徒16:37-40)
羅馬公民權還帶來另一個好處,那就是羅馬公民有權就行省總督的裁決向羅馬皇帝上訴。羅馬公民被判死罪的話,他有權要求被送到羅馬去,親自在皇帝面前受審。保羅的情形正是這樣,他向非斯都陳詞時,當眾公開說:「我站在凱撒的審判座前。我在他的座前受審才對。……沒有誰能把我當做人情送給他們[猶太人]。我向凱撒上訴!」(徒25:10-12)人一旦要求往羅馬上訴,就不能撤回了。因此,亞基帕二世覆核保羅的案件後,就對非斯都說:「這個人要不是向凱撒上訴,早就可以釋放了。」(徒26:32)
人可以通過不同途徑取得羅馬公民權。有的時候,羅馬皇帝會因個別的人、整個城市或地區的人所作的服務而授予他們公民權。有的時候,人也可以用錢購買公民權,正如將軍克勞狄·呂西亞告訴保羅:「我花了一大筆錢才買得這個公民權呢!」克勞狄·呂西亞要用錢才買得公民權,保羅的情形卻截然不同,他回應說:「我生來就是羅馬公民了。」(徒22:28)
屬靈的公民身份 保羅在書信中也提到屬靈的公民身份。他描述未受割禮的外邦人曾經沒有基督,跟以色列人民疏遠,在應許的約上是外人,沒有希望,沒有上帝,「現在卻已經跟基督耶穌聯合」,成為屬靈的以色列人。保羅順著這個思路繼續說:「所以,你們確實不再是外族人和僑居的人,而是跟聖民同國的公民」。(弗2:12,13,19)保羅寫給腓立比城基督徒的信尤其值得注意。腓立比是一個獲羅馬皇帝授予公民權的城市,而保羅給腓立比寫信之前十年,他的羅馬公民權就在這城受到踐踏。他在信中說:「我們是天上的公民。」(腓3:20)在同一封信中,他勸勉信徒「處世為人要配得上基督的好消息」。譯作「處世為人」的希臘語「波利秋奧邁」,字面意思是「以公民身份行事」。(腓1:27;參看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