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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

娼妓

(Harlot)

妓女,尤指以賣淫為業的妓女。事實上,希臘語porʹne波內(娼妓,通姦的人,妓女)源自意為「賣」的詞根。(啟17:1Rbi8 腳注)希伯來語zoh·nahʹ佐納(娼妓;妓女)源自動詞詞根za·nahʹ扎納,意思是「做娼妓;有不道德的性行為;賣淫;通姦」。(見妓女

從一開始,上帝就不容許賣淫。亞當和夏娃在伊甸園結為夫婦時,上帝為人類的婚姻定下完美的標準,說:「人要離開父母,從此與妻子廝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上帝雖曾暫時容忍人(包括他的僕人)多妻和納妾,但自始至終都譴責賣淫,而且在他所定的時候,通過耶穌基督重新確立婚姻的完美標準,耶穌當時引述的就是天父在伊甸園所說的話。另外,使徒保羅指出,這是基督徒會眾也必須遵守的標準;基督徒若違犯這個規定,就等於跟娼妓「合為一體」。(太19:4-9;林前6:16

亞伯拉罕的曾孫猶大的事例,可以說明上帝古代的僕人對娼妓賣淫有什麼看法。猶大僑居迦南地(當地容許賣淫)時,曾跟一個裝扮成娼妓的婦人同寢,認不出她其實是自己兒子珥的遺孀塔瑪。後來有人告訴猶大:「你的媳婦塔瑪做了娼妓,而且因為賣淫而懷孕了。」由於塔瑪名義上已許配猶大的另一個兒子示拉,所以猶大命人把她處死,然後燒掉(即把屍體當作可憎之物般燒掉)。不過,猶大得知真相後,並沒有推卸責任,沒有責怪塔瑪施計從他得著子嗣,反而說:「她比我正義,因為我沒有把她給我兒子示拉做妻子。」猶大自知做得不對,因為遲遲沒有讓示拉跟塔瑪行房,讓示拉盡義務為哥哥立後。(創38:6-26

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一再譴責賣淫,可惜賣淫的事在國中依然存在。(箴7章)律法嚴禁以色列的女子賣淫。(利19:29;21:9)少女出嫁時如果已經不是處女,卻企圖隱瞞丈夫,也必須處死。(申22:20,21)妓女所得的酬金是可憎之物,不能帶進耶和華的聖殿。這個規定跟異教習俗可有天淵之別,因為廟妓的收入就是這些宗教的主要財源。(申23:18

喇合是個妓女,住在信奉異教的耶利哥城。她誠心歸向耶和華,冒險保護了約書亞所差的以色列探子。喇合用行動證明自己對上帝有信心,得保性命。後來她跟猶大部族的撒門正式結婚,還成了耶穌基督的祖先。(書2章;6:22-25;太1:1,5;雅2:25

耶穌基督在地上時,嚴厲譴責那些不信的祭司長和民眾的長老,指出收稅人和娼妓要比他們先進上帝的王國。(太21:23,31,32)受人藐視的收稅人和娼妓因有誠懇的心,對基督懷具信心,結果得蒙寬恕。當然,這些娼妓都先得改過自新,不再賣淫才行,因為淫亂不潔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加5:19-21;弗5:5

用做比喻 「娼妓」也用做比喻。任何人、組織或國家若自稱崇拜耶和華,卻尊崇和效忠假神,都是「娼妓」。在這個意義上,耶路撒冷就是一個「娼妓」。她肆意「賣淫」,而且比一般妓女更恬不知恥,因為她沒有索取酬金,反而把酬金送給信奉異教的列國,要列國跟她行淫。(結16:33,34;在以西結書23章,撒馬利亞[代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代表猶大]都被比作妓女)

啟示錄以象徵的文字形容,有一個娼妓坐在鮮紅色野獸上,額上寫著一個名字:「大巴比倫,眾娼妓和地上可憎之物的母親。」經文還說:「地上的列王跟她行淫」。(啟17:1-5;見大巴比倫淫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