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Murder)
譯作「殺死」「謀殺」「殺害」的聖經原語都指奪去生命;至於是否牽涉到故殺、未經授權或非法地奪去另一個人的生命,則要視上下文或別的經文而定。舉例說,在「不可殺人」(出20:13)這個命令裡,譯作「殺人」的希伯來語ra·tsachʹ「拉察」顯然是指故意和非法地殺人。但在民數記35:27,同一個希伯來語所指的,卻是報血仇的人有權採取的行動。因此「不可殺人」這條命令必須照整套摩西律法的架構去理解。摩西律法授權給人在某些情況下取去人的性命,例如處決罪犯。
早期歷史 幾乎從人類歷史的起頭,就發生殺人害命的事。始祖亞當反叛上帝,把罪和死遺傳給後代,無形中成了殺人犯。(羅5:12;6:23)其實,整件事都是魔鬼一手造成的,他蓄意毀謗上帝,唆使亞當的妻子犯罪,自那時起魔鬼就成了殺人兇手。(創3:13;約8:44)
過了將近一百三十年,第一宗謀殺——殺害親兄弟的暴行就發生了。亞當的長子該隱因妒成恨,竟殺了行事正義的弟弟亞伯。(創4:1-8,25;5:3)由於該隱做了這件惡事,他要受詛咒,在地上漂泊流亡。(創4:11,12)挪亞日子的大洪水過後,上帝才授權給人處死殺人犯。(創9:6)
摩西律法的規定 多個世紀之後,上帝把摩西律法賜給以色列人。律法中有詳細的條文指示怎樣處理殺人流血的案件。故意殺人和誤殺是有分別的。如果殺人犯聲稱自己誤殺了人,審判官就會考慮以下因素:(1)他跟死者有沒有積怨(申19:11,12;另見書20:5),(2)他有沒有暗中埋伏殺人(民35:20,21),(3)他有沒有使用可以殺死人的東西或器具(民35:16-18)。即使是奴隸,如果被主人當場打死,主人也必須受懲治。(出21:20) 故意殺人的,必須處死,不可收取贖價救他;誤殺人的,則可以逃到為他們而設的庇護城去,保全性命。(出21:12,13;民35:30,31;書20:2,3;見庇護城)
某些有意的行動如果間接造成人命損失,也等同故意殺人。如果牛主有牛好鬥好撞,雖然受過警告,卻還是不看管他的蠻牛,結果牛撞死了人,牛主就可能因此要被處死。不過,在某些例外情況下,牛主可能要付出贖價,贖回自己的性命;審判官無疑會酌情處理這類案件。(出21:29,30)此外,人要是作假見證誣告弟兄,要置弟兄於死地,這人也必須處死。(申19:18-21)
摩西律法容許人自衛,但不容許人用武力去保存財物。屋主在日間捉住闖進屋裡偷竊的賊,如果當場打死他,就要承擔血債,因為一來偷竊不是死罪,二來在日間看得見賊,可以將他繩之以法。但在晚上,屋主很難看得見闖進屋裡的賊,也難以肯定對方有什麼企圖,因此在黑暗中殺了他,也不算有罪。(出22:2,3)
公元1世紀,那些想謀害耶穌的人其實是第一個殺人兇手魔鬼的「兒女」。(約8:44)抄經士和法利賽派的人修飾義人的墓,聲稱他們沒有跟祖宗一起殺害先知。可是,他們卻有跟祖宗一樣的邪惡精神,想殺死上帝的兒子耶穌。(太23:29-32;另見太21:33-45;22:2-7;徒3:14,15;7:51,52)
仇恨等同謀殺 殺機源自人的內心。(太15:19;可7:21;對照羅1:28-32)因此,凡恨弟兄的,都是殺人的。(約一3:15)基督耶穌也指出,一些不良的思想態度會導致謀殺,例如對弟兄懷怒不消,用難堪的話侮辱弟兄,或基於偏見而罵弟兄是「可鄙的蠢材」。(太5:21,22)人懷恨在心可能導致實際的謀殺。雅各說「你們把義人定罪殺害了」,這話看來也可以理解為:因懷恨而動殺機。(雅5:6)一些富有的惡人憎恨上帝兒子手下的真基督徒,就壓迫他們,有時甚至下手殺害他們。基督耶穌認為,人怎樣待他的弟兄,就等於怎樣待他;因此,人殺害他的門徒,就等於殺害他。雅各寫以上的話時顯然想到了這一點。(對照雅2:1-11;太25:40,45;徒3:14,15)
基督徒雖然可能因正義的緣故受人迫害,甚至被殺,卻不該因為殺人或別的罪行而受苦。(太10:16,17,28;彼前4:12-16;啟21:8;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