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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官,執法官

民政官,執法官

(Magistrate)

執法官是巴比倫帝國的地方官員,熟悉法律,行使有限的司法權。尼布甲尼撒要所有官員向他所立的金像下拜,執法官也在其中。(但3:2,3

民政官掌管羅馬殖民地的政務,在希臘城邦稱為stra·te·goiʹ(斯特拉泰吉)。一個殖民地可以有三個,四個,甚至十個或十二個民政官,不過通常是五個。民政官的職責是維持治安,管理財務,審訊罪犯,下令施刑。有時他們的名字和頭銜會見於本城所發行的錢幣上。執法吏奉派執行民政官的命令。(見執法吏

羅馬殖民地腓立比的民政官(徒16:12),未經審訊就把保羅和西拉收監。第二天,民政官差派執法吏去釋放保羅和西拉,但保羅為了公開維護他所傳講的好消息,要求民政官親自來釋放他們。民政官生怕羅馬政府會因他們拷打了羅馬公民而降罪下來,只好懇求保羅和西拉離開。(徒16: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