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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判決

法令,判決

(Judicial Decisions)

當權者頒行的法規或裁決。(撒下8:15;王上3:16-28;10:9;王下25:6;代下19:8-10)耶和華上帝是審判官,是立法者,也是君王(賽33:22),他曾賜給以色列人一套詳盡的律法。上帝頒行的法令或裁決都有指導作用,指引以色列人就個人的事或國內國外的問題作出決定。(見法庭律法,法律訴訟,案件

上帝頒布的法令,大部分是在西奈山賜給以色列人的。(尼9:13)但上帝也曾就個別情況作出特殊的決定或裁決。例如,由於瑪拿西家族的西羅非哈死時沒有兒子,他的女兒能否繼承父親的產業就成了一個問題。耶和華就這件事所作出的裁決,後來也成了以色列人處理同類事件的規例。(民27:1-11;36:1-12;另見利24:10-16)類似地,大衛就戰利品分配問題作出判決,也讓後人有先例可援。(撒上30:23-25

在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中,一些在列國中十分普遍的可恥敗行一律被定為死罪,在在說明上帝的法令跟外邦人的法律如何天差地遠。當時在以色列四周的民族中,獸交、同性戀和亂倫等損害身心和靈性健康的敗行十分流行。(利18:6-30;20:10-23)因此,以色列人服從耶和華的法令,在列國中就好比鶴立雞群,與眾不同。憑著上帝所賜的福,以色列人因謹守遵行上帝的誡命而得的益處是有目共睹的,足以令列國的人驚嘆說:「這大國的人真有智慧和悟性。」(申4:4-6)以色列人有上帝的律例實在有福(利25:18,19;申4:1;7:12-15;30:16),難怪詩篇執筆者求耶和華教導他遵守這一切法令(詩119:108)。詩篇執筆者為上帝賜下正義的法令而心懷感激,一天讚美他七次(詩119:164),甚至半夜也起來感謝上帝(詩119:62)。

儘管摩西律法中的條例和法令是聖潔、正義、良善的,但都不過是帶領人到基督那裡的監護老師而已。新約一旦訂立,律法之約就被取代了。(羅7:12;加3:24;來8:7-13)因此按理說,人服從新約中的誡命或法令,必定比遵守摩西律法的以色列人得享更大的福樂。(約13:34,35;林前6:9-11;彼前1:14,15,22,23;2:9,10;約一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