烙印
(Brand Mark)
有些異教徒在奴隸身上燙各式各樣的火印作為標記,以示擁有權。耶和華預告,心高氣傲的猶大女子會成為外族征服者的奴隸,被「烙印[希伯來語ki『基』]取代美貌」。(賽3:24)
拜偶像的人有時會在自己身上燙假神的名字、象徵或形象,以示自己忠於那個神。摩西律法禁止人蓄意自損身體。(利19:28)律法惟一允許人在身體做的印記是:如果奴隸不想離開,甘願「從此以後」做主人的奴隸,主人就可以刺穿他的耳朵。(申15:16,17)
保羅寫信給加拉太人說:「我身上帶著烙印[希臘語stigʹma·ta『斯蒂格馬塔』],表明我是耶穌的奴隸。」(加6:17)保羅履行基督徒職責期間,受過許多虐待和折磨,身上無疑留下了不少疤痕,由此證明他確實是耶穌基督手下的忠信奴隸。(林後11:23-27)保羅所說的「烙印」,也許就是指這些疤痕;也可能是指他所過的基督徒生活,包括表現聖靈的果實,執行基督徒的傳道工作等。(見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