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歡
(Revelry)
在《希臘語經卷》,譯做「狂歡」的希臘語koʹmos(科莫斯)出現過三次,全部含貶義。約瑟夫·塞耶在他編著的《新約希臘語英語詞典》中指出,這個詞在古希臘著作中指「一群處於半醉狀態的酒徒,晚上手拿火把,在街上列隊前進,大吵大嚷,跳舞狂歡,或歌頌巴克斯,或歌頌其他神祇[或某個奪了標的運動選手],在朋友屋前唱歌嬉鬧。」(1889,367頁)在使徒的日子,希臘城市中經常可以看到這些百無禁忌,縱情作樂的狂歡舞會,以及一些跟現代嘉年華會類似的慶典遊行。因此,對崇拜真神的人來說,聖經提出的警告和勸勉十分恰當,非常重要。
上帝的話語譴責人狂歡作樂,基督徒絕不應該涉足。彼得曾寫信給一些受希臘文化影響的小亞細亞城市(彼前1:1),其中有些人從前也「耽於無恥的行為、貪慾、縱酒、狂歡、競飲、違法拜偶像的事」,但成為基督徒以後就不再參與這些敗行了。(彼前4:3,4)狂歡作樂是「黑暗的行為」,等於放縱肉慾,基督徒一概不做才好。(羅13:12-14)
聖經不反對人娛樂消遣,享受人生。聖經說,人要因耶和華而歡欣喜樂,丈夫要跟妻子同樂,工人要因自己所做的而歡樂,農夫也要因好收成而快樂。(詩32:11;箴5:18;傳3:22;申26:10,11)進食喝酒可以增添歡樂(傳9:7;詩104:15),但必須保持節制,適可而止。(箴23:20;提前3:2,11;林前10:31)如果玩樂過度,結果演變成縱酒、放蕩,造成混亂,就跟狂歡沒有分別了。保羅把狂歡列作「順應肉體的行為」,行這些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加5: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