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偶像的肉
(Idols,Meats Offered To)
公元1世紀,異教世界流行在祭禮中向偶像獻肉。獻祭時,人們把祭牲的一部分放在偶像的祭壇上,一部分給祭司,一部分給拜偶像的人。獲得祭肉的人會在神殿或家裡把肉吃掉,或用來做宴席上的一道菜。祭過偶像的肉往往有一部分被送到maʹkel·lon(馬凱隆,即肉食市場)售賣。
成為基督徒以前,許多人都習慣帶著崇敬之心吃祭過偶像的肉。(林前8:7)他們仍是異教徒的時候,帶著崇敬之心吃祭肉就是跟偶像所代表的邪靈有關係,一起分享食物。(林前10:20)因此,在聖靈引導下,早期基督徒會眾的中央長老團從耶路撒冷正式發信,禁止以這種正式而有宗教意味的方式吃祭過偶像的肉。(徒15:19-23,28,29)這是很有道理的,因為可以保護基督徒不致崇拜偶像。
在這方面,基督徒(例如在異教盛行的哥林多城居住的基督徒)面對一些問題:只要他們沒有崇敬偶像的意思,就可以良心無愧地進偶像的殿裡吃肉嗎?他們可以從「馬凱隆」那裡買一些曾在祭禮上獻給偶像的肉嗎?如果有人請基督徒回家吃飯,基督徒應該怎樣對待祭肉的問題?
保羅受聖靈啟示,向哥林多城的基督徒提出合時的指引,幫助他們作出正確的決定。雖然「偶像在世上算不了什麼」,基督徒卻不宜到偶像的殿裡吃肉,就算吃肉不是祭禮的儀式也不適宜。原因是,靈性軟弱的基督徒看見了,就會有錯誤的印象,以為吃肉的基督徒在崇拜偶像,可能因此絆倒。軟弱的人甚至可能因此在祭禮中吃獻給偶像的肉,直接違犯了中央長老團的規定。此外,吃肉的基督徒也可能違背良心,向偶像屈膝崇拜。(林前8:1-13)
另一方面,雖然市場上有些肉是來自神殿的,可是肉不會因祭偶像的儀式而改變。因此,基督徒可以良心無愧地從市場買肉吃。這些祭過偶像的肉跟其他肉已經沒有什麼分別,沒有什麼「神聖」的意味了。所以,基督徒無須追問肉的來源。(林前10:25,26)
此外,如果有人請基督徒吃肉,基督徒大可以良心無愧地吃,不必追問肉的來源。可是,如果席上有人指出這些肉是「祭過偶像的」,那麼基督徒就不該吃,免得成了別人的絆腳石。(林前10:27-29)
得了榮耀的耶穌基督向約翰提到別迦摩和推雅推拉會眾的話,顯示有些人沒有遵守使徒的規定,沒有避開獻給偶像的祭牲。(啟2:12,14,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