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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

訴訟,案件

(Legal Case)

交由法庭裁決的事件;審訊。跟訴訟有關的希伯來語動詞riv(里卜)意思是「爭吵;爭論;訴訟」(創26:20;申33:8;箴25:8);名詞可譯做「糾紛;爭執;冤屈;案件」(出23:2;申17:8;詩35:23;賽34:8)。希伯來語din(丁)意即「審判」,有時也譯做「案件;伸冤;訴訟」。(伯35:14;詩140:12;箴22:10)審判官在上帝的子民中聽訟斷案,首要目的是滿足上帝公正的要求,其次是為當事人主持公道,讓人得到應得的賠償。從申命記1:16,17記述摩西對以色列的審判官所說的話,可以看出即使是私人糾紛,耶和華也願意聽人申訴。

在伊甸園,耶和華就親自審理過一宗案件,他傳召亞當和夏娃,親自查問他們。他先查明前因後果,記錄在案,然後對犯過者作出宣判。雖然上帝無所不知,但他還是正式開審,向受審者訊問實情,指明控罪,也讓他們有機會自辯。犯過者一旦認罪,耶和華就作出裁決,依法把亞當和夏娃判處死刑,卻對他們那些還沒出生的後代發慈悲,暫緩執行犯過者的死刑處分,同時顯出了公正和分外恩典。(創3:6-19

至高的審判官耶和華上帝藉此確立了聽訟斷案的模式,讓以色列人日後可以依循。(創3:1-24)審判官根據上帝的律法審理案件,目的是確立事實,查明真相,為人民主持公道,只要可能就開恩,做到既公正又慈悲。(申16:20;箴28:13;另見太5:7;雅2:13)審訊程序的重點在於保護以色列人不受惡事玷污,以及照顧國民和僑居的外族人的福利。(利19:33,34;民15:15,16;申1:16,17)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清楚訂明,審理什麼案件應該依循什麼程序。除了民事訴訟,有的案件涉及不正當的行為、罪行(包括冒犯上帝和以色列國的罪)和爭執,有的則是個人、家庭、部族以及國家層面的糾紛。

程序 如果糾紛純屬私人性質,雙方應盡量私下解決,不該爭執,各不相讓。(箴17:14;25:8,9)如果無法和解,可以交給審判官定奪。(太5:25)耶穌曾就這些情況提出指引。(太18:15-17)無論是摩西在世以前還是律法生效期間,審判官斷案都沒有複雜的既定程序;只是公議會成立後才增添了一些規條。審訊的過程應該有條不紊,目標明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訴訟,包括婦女、奴隸和僑居的人,請審判官為他們主持公道。(伯31:13,14;民27:1-5;利24:22)證人出庭作證時,被告也會在場,可以為自己申辯。不管是族長時代還是以色列立國以後,法庭上都沒有什麼檢察官,也用不著辯護律師。訴訟當事人都不用支付訴訟費。

法庭一旦收到民事或刑事訴訟後,就會傳訊被告和證人,在公眾地方比如城門口進行審訊。(申21:19;得4:1)審判官會查問當事人,核實各人提出的證據和證詞。除非證據不足,否則審判官會立即作出裁決;難斷的案件會轉交上級法庭審理。拷打和處死的刑罰都馬上執行。摩西律法中沒有監獄的安排,罪犯不會被判監禁。須由耶和華親自定奪的案件,當事人會被拘留,直到有裁決為止。(利24:12;見法庭罪行和刑罰

犯過者都要承擔罪責,絕無例外;過犯絕不會受到縱容。當事人必須按律法規定,或受到懲罰,或作出賠償。此外,律法也規定犯過者要把祭物帶到聖所,好跟上帝和好。人不管犯了什麼罪,都得獻上贖罪祭。(利5:1-19)無心之失也是過失,犯過者必須獻祭才能替自己贖罪。(利4:1-35)當事人如果犯了欺騙或敲詐一類的罪,悔改認罪後都要作出賠償,並獻上贖愆祭。(利6:1-7

證據 律法規定,誰看見有人叛道、煽動叛亂、犯了(使地受玷污的)謀殺罪或其他嚴重罪行,都有責任舉報,為自己看見的罪行作證,否則必公開受上帝咒詛。(利5:1;申13:8;另見箴29:24;斯6:2)不過,單憑一個人的證詞不能作準,至少要有兩三個人作證才行。(民35:30;申17:6;19:15;另見約8:17,18;提前5:19;來10:28)律法規定,見證人必須實話實說(出20:16;23:7);在某些情況下,證人甚至要起誓,作證自己所說的絕非虛言(太26:63)。如果案件的惟一證人是被告本身,雙方就更要用誓言來解決問題了。(出22:10,11)人在審判官或供職的祭司面前受審,就等於站在耶和華面前受審,做證人的都必須明白,自己要向上帝負責。(出22:8;申1:17;19:17)證人不可受賄,也不可跟惡人聯手作假見證或合謀害人。(出23:1,8)作證時,證人不該因為群眾壓力,或者受當事人是富是貧的因素所左右。(出23:2,3)誰有至親公然叛道或者頑梗忤逆,他也要出來作證,不可包庇作惡的人。(申13:6-11;21:18-21;亞13:3

誰作假見證誣告弟兄,一經證實,就要照他想弟兄受的刑罰受到懲處。(申19:17-21)受審者要是被判死刑,見證人要先拿石頭打他,把他處死。這個規定一方面讓見證人可以表明自己熱衷於除掉以色列國中的惡事,好維護正確的崇拜;另一方面也可以起阻嚇作用,提醒人不要作假見證。一個人必須是個毫無同情心的冷血動物,才會明知要先下手處死受審者,還故意作假見證去誣害他。(申17:7

物證和間接的證據 如果人受託保管的牲畜被野獸撕裂了,只要能拿出牲畜的屍體做物證,就不用賠償。(出22:10-13)假如有丈夫控告妻子婚前做了醜事,那麼少女的父親可以拿初夜的那塊披巾給審判官看,證明少女確是處女。(申22:13-21)甚至早於族長時代,有些案件也是憑證物審斷的。(創38:24-26)另外,審判官也會考慮間接的證據。舉例說,有人在城裡遇見已經訂婚的少女,跟她交合;如果少女沒有高聲求救或反抗,審判官會視之為間接的證據,證明少女是自願跟人交合的,因此要承擔罪責。(申22:23-27

暗中跟人通姦 假如丈夫懷疑妻子暗中跟人通姦,但妻子並不承認,也沒有見證人的話,就可以帶她去見祭司,讓無所不知的耶和華來審斷。這不是一個用苦刑來進行的審訊,所涉及的程序本身 不會叫婦人受苦,也不會顯示她是否有罪;真正施行審判並作出裁決的其實是耶和華。假如婦人是清白的,她就不會受到任何損害,她的丈夫也必使她懷孕。假如婦人確實跟人通姦,她的下體就會萎縮,不能生育。這類案件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出來作證,就不用在耶和華面前審斷了;審判官要判通姦的婦人死罪,命人拿石頭打她,把她處死。(民5:11-31

文件 各類記錄或文件都是有效的證據。丈夫如果打發妻子離開夫家,就要給她離婚的文書。(申24:1;耶3:8;另見賽50:1)聖經裡記錄了很多詳盡的家譜,歷代志上就是一個好例子。古人買賣土地田產時也簽訂契據。(耶32:9-11)另外,有些書信說不定也曾用來做某些案件中的物證。(撒下11:14;王上21:8-14;王下10:1;尼2:7

耶穌受審 歷史上最不公正的一次審訊,莫過於耶穌基督受審被定罪的那一次。由於祭司長和民眾的長老早就商議要謀害耶穌,所以審訊還沒開始,審判官其實都心存成見,決意要判耶穌死罪。(太26:3,4)他們賄賂猶大,要他出賣耶穌。(路22:2-6)正因為他們所做的絕非光明正大,所以他們不是在聖殿,也不是在白天下手,而是在城外偏僻的地方,趁著黑夜糾集群眾拿刀劍棍棒去捉拿耶穌。(路22:52,53

耶穌先被押去見亞那,亞那是當年的大祭司該亞法的岳父,以前曾任大祭司,依然有權有勢。(約18:13)耶穌在亞那家裡受審問,還被人打了一記耳光。(約18:22)接著,他被綁起來解往大祭司該亞法那裡去,眾祭司長和全公議會都在找假見證去控告他。儘管有許多人出來誣告耶穌,但他們的證言都各有出入;有兩個人更歪曲耶穌的話(載於約2:19),要指控他。(太26:59-61;可14:56-59)最後,大祭司問他究竟是不是上帝的兒子基督,吩咐他起誓作證。耶穌直認不諱,說自己就是基督,還引用了但以理書7:13的預言;大祭司一聽見,就撕裂外衣,說耶穌公然褻瀆上帝,要求法庭馬上定他有罪。就這樣,耶穌被判處了死刑。接著他們嘲弄他,吐唾沫在他臉上,用拳頭打他。他們所做的一切都是違法的。(太26:57-68;路22:66-71;可把申25:1,2約7:51和徒23:3做比較)

晚上的非法審訊過後,次日清早全公議會又再次聚集商議,要確立他們對耶穌所作的裁決。(可15:1)由於他們「沒有權殺人」,於是把耶穌押到總督彼拉多那裡去。(約18:31)在那裡,耶穌被控禁止人納稅給凱撒、曾說自己是基督是王。對羅馬人來說,褻瀆猶太人的上帝沒什麼大不了,但煽動叛亂這個罪名可嚴重多了。彼拉多無法從耶穌的話中找到理由定他的罪,於是對猶太人說:「我查不出這個人有什麼罪。」可是,彼拉多一知道耶穌是加利利人,就很高興,把他解到管治加利利的希律那裡去。希律問了耶穌很多話,一心要看他顯顯神跡,但耶穌都沒有讓他如願。希律侮辱和戲弄他一番,然後又把他解回彼拉多那裡去。(路23:1-11

接下來,彼拉多本想借用當時一個慣例釋放耶穌,但猶太人卻不肯,寧要彼拉多釋放一個造反的殺人兇手。(約18:38-40)於是彼拉多命人把耶穌押去鞭打,士兵再次戲弄和虐待他。接著,彼拉多把耶穌帶到外面,希望說服群眾把他釋放,但猶太人卻高喊說:「把他掛在柱上!把他掛在柱上!」彼拉多這就把耶穌交給人,掛在柱上了。(太27:15-26;路23:13-25;約19:1-16

猶太祭司在審訊耶穌基督的過程中,觸犯了上帝的哪些律法?

猶太人審訊基督時,公然違犯了上帝的律法,包括行賄(申16:19;27:25);顛倒是非、屈枉正直(出23:1,2,6,7;利19:15,35);審判官縱容人作假見證(出20:16);任由殺人犯(巴拉巴)逍遙法外,令國民和土地負上血債(民35:31-34;申19:11-13);縱容暴民行兇、「隨眾行惡」(出23:2,3)。上帝的律法規定以色列人不可遵從外族人的律例,不可虐待犯人,必須 處死犯人,然後 才把他掛在柱上;但猶太人卻要求羅馬人活活釘死耶穌。(利18:3-5;申21:22)猶太人拒絕接受上帝所立的君王,寧願以異教徒(凱撒)做他們的王。(申17:14,15)最後,他們都犯了謀殺罪。(出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