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食之徒
(Glutton)
自私貪婪,毫無節制地暴飲暴食的人。任何形式的貪食都跟聖經的教訓和原則背道而馳。
摩西律法規定,人有頑梗忤逆的兒子,貪食醉酒,屢教不改,就要把他帶到城裡的長老那裡,眾人要拿石頭打他,把他處死。(申21:18-21)箴言譴責人跟貪食之徒來往,勸人要引以為誡。「跟貪食之徒結伴的,羞辱父親。」「不要縱酒,不可貪肉。醉酒貪食的,終必貧窮;好打盹的,必衣衫襤褸。」(箴28:7;23:20,21)經文中譯做「貪食之徒」的希伯來語zoh·lelʹ(佐萊),基本意思也許是「揮霍」,包含浪費、奢侈的意思。(參看申21:20,Rbi8 腳注)
耶穌的敵人要醜化耶穌的形象,詆毀他說:「你看!這個人貪食好酒」。耶穌沒有跟他們理論,只簡單地回應了一句:「有智慧的行為自然顯出正義。」太11:19;路7:34,35)耶穌等於說:「只要看看我做的正義的事,就知道一切指控都是無中生有的。」
(在基督徒會眾裡,貪食的精神絕對沒有立足的餘地,使徒保羅盡力要防止這種精神滲進會眾。因此,他把提多留在克里特去照顧新建立的會眾時,特地囑咐提多要留意這件事。保羅引述當地一個先知(一般認為,這個先知是指公元前6世紀的克里特詩人埃庇米尼得斯)的話,說:「克里特人老是說謊,是害人的野獸,好吃[字面意思是『肚腹』]懶做。」保羅提醒提多,他所委任的監督都必須無可指責,不醉酒,不貪心,懂得自制。(多1:5-12)
雖然貪食沒有被列作「順應肉體的行為」,卻常跟酗酒狂歡一類行為相提並論,因此肯定是經文所談到的「其他類似的事」;做這些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加5:19,21)凡事有節制,包括飲食有節制,實在是基督徒應有的美德。(提前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