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1:1-36
21 「你要在民眾面前頒布以下的法令+:
2 「假如你買希伯來人做奴隸+,他做奴隸六年,第七年就可以自由離去,不必補償什麼+。
3 如果他一個人來,他就一個人離去。如果他有妻子,他的妻子就可以跟他一起離去。
4 如果主人給他一個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兒女就要歸主人+,他只可以一個人離去+。
5 如果奴隸堅決說『我愛我的主人、妻子、兒子。我不想自由離去+』,
6 主人就要帶他到上帝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或門柱前,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從此以後,他就做主人的奴隸+。
7 「假如有人賣女兒做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奴那樣離去。
8 如果主人看不上她,不要她做妾+,卻讓她贖身,就沒有權把她賣給外邦人,對她詭詐背信。
9 如果主人把她給自己的兒子,就要照女兒應有的權利待她+。
10 如果兒子另娶妻子,婢女的飲食、衣服+和應得的房事+,也不可減少。
11 如果不給她這三樣,她就可以離去,不必付錢補償。
12 「打死了人的,必須處死+。
13 如果不是埋伏殺人,而是上帝容許這件事在他手上發生+,我就向你指定一個地方,讓他逃到那裡去+。
14 假如有人向別人發怒,用詭計謀害別人+,即使他走到我的壇前,你也要把他拉去處死+。
15 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16 「綁架人的+,不管把人賣了+還是留在手上,都必須處死+。
17 「咒詛父母的,必須處死+。
18 「假如兩人爭吵,一方拿石頭或鋤頭打對方,對方沒有死,不過要臥床養傷,
19 日後能起來扶杖出外行走,打他的就不必受罰,只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直到他徹底痊癒。
20 「假如有人用棍把奴隸或婢女當場打死在手下+,就必須受懲治+。
21 如果奴隸過了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懲治,因為奴隸是主人的財產。
22 「假如有人彼此爭鬥,傷了懷孕的婦人,孩子+早產,卻沒有鬧出人命,傷人的就必須照婦人的家主所要求的賠償,按審判官的裁定辦理+。
23 如果鬧出人命,就要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6 「假如有人打瞎了奴隸的一隻眼睛或婢女的一隻眼睛,就要放他走,還他自由來賠償他的眼睛+。
27 如果人打掉了奴隸的一顆牙齒或婢女的一顆牙齒,就要放他走,還他自由來賠償他的牙齒。
28 「假如有牛撞死了男人或女人,就必須用石頭把牛打死+,牛的肉不可吃,牛主不必受罰。
29 如果牛好鬥好撞,牛主受過警告,卻不看管,後來牛果然撞死了男人或女人,牛固然要用石頭打死,牛主也要處死。
30 如果給他定了贖價,他就要照所定的交付全數,才能贖回他的命+。
31 不管牛撞死了男孩還是撞死了女孩,都要照這個法令辦理+。
32 如果牛撞死了奴隸或婢女,牛主就要賠償三百四十克銀子+給奴隸的主人,牛也要用石頭打死。
33 「假如有人敞開坑口,或者挖了坑而不把坑口蓋好,後來有牛或驢掉了進去+,
34 坑主就要賠償+。銀子歸牲畜的主人,死了的牲畜歸坑主。
35 假如有人的牛撞死了別人的牛,他們就要把活牛賣掉,平分銀子,也要平分死牛+。
36 如果牛主知道牛好鬥好撞,卻不看管+,他就必須賠償+,以牛還牛,死牛歸他所有。」
腳注
^ 「命」,希伯來語:尼發希。見附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