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1:1-36

21  「你要在民眾面前頒布以下的法令+  「假如你買希伯來人做奴隸+,他做奴隸六年,第七年就可以自由離去,不必補償什麼+  如果他一個人來,他就一個人離去。如果他有妻子,他的妻子就可以跟他一起離去。  如果主人給他一個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兒女就要歸主人+,他只可以一個人離去+  如果奴隸堅決說『我愛我的主人、妻子、兒子。我不想自由離去+』,  主人就要帶他到上帝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或門柱前,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從此以後,他就做主人的奴隸+  「假如有人賣女兒做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奴那樣離去。  如果主人看不上她,不要她做妾+,卻讓她贖身,就沒有權把她賣給外邦人,對她詭詐背信。  如果主人把她給自己的兒子,就要照女兒應有的權利待她+ 10  如果兒子另娶妻子,婢女的飲食、衣服+和應得的房事+,也不可減少。 11  如果不給她這三樣,她就可以離去,不必付錢補償。 12  「打死了人的,必須處死+ 13  如果不是埋伏殺人,而是上帝容許這件事在他手上發生+,我就向你指定一個地方,讓他逃到那裡去+ 14  假如有人向別人發怒,用詭計謀害別人+,即使他走到我的壇前,你也要把他拉去處死+ 15  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16  「綁架人的+,不管把人賣了+還是留在手上,都必須處死+ 17  「咒詛父母的,必須處死+ 18  「假如兩人爭吵,一方拿石頭或鋤頭打對方,對方沒有死,不過要臥床養傷, 19  日後能起來扶杖出外行走,打他的就不必受罰,只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直到他徹底痊癒。 20  「假如有人用棍把奴隸或婢女當場打死在手下+,就必須受懲治+ 21  如果奴隸過了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懲治,因為奴隸是主人的財產。 22  「假如有人彼此爭鬥,傷了懷孕的婦人,孩子+早產,卻沒有鬧出人命,傷人的就必須照婦人的家主所要求的賠償,按審判官的裁定辦理+ 23  如果鬧出人命,就要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6  「假如有人打瞎了奴隸的一隻眼睛或婢女的一隻眼睛,就要放他走,還他自由來賠償他的眼睛+ 27  如果人打掉了奴隸的一顆牙齒或婢女的一顆牙齒,就要放他走,還他自由來賠償他的牙齒。 28  「假如有牛撞死了男人或女人,就必須用石頭把牛打死+,牛的肉不可吃,牛主不必受罰。 29  如果牛好鬥好撞,牛主受過警告,卻不看管,後來牛果然撞死了男人或女人,牛固然要用石頭打死,牛主也要處死。 30  如果給他定了贖價,他就要照所定的交付全數,才能贖回他的命+ 31  不管牛撞死了男孩還是撞死了女孩,都要照這個法令辦理+ 32  如果牛撞死了奴隸或婢女,牛主就要賠償三百四十克銀子+給奴隸的主人,牛也要用石頭打死。 33  「假如有人敞開坑口,或者挖了坑而不把坑口蓋好,後來有牛或驢掉了進去+ 34  坑主就要賠償+。銀子歸牲畜的主人,死了的牲畜歸坑主。 35  假如有人的牛撞死了別人的牛,他們就要把活牛賣掉,平分銀子,也要平分死牛+ 36  如果牛主知道牛好鬥好撞,卻不看管+,他就必須賠償+,以牛還牛,死牛歸他所有。」

腳注

「命」,希伯來語:尼發希。見附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