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1:1-23

21  「在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做產業的地上,假如有人遇害,倒在田野裡,卻不知道是誰殺的+  你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前去,從遇害的人那裡,量度四周各城的距離。  哪座城最接近遇害的人,哪座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裡拿一頭母牛犢來,是沒有工作過,也沒有負過軛的。  城裡的長老要把母牛犢牽到一個流水淙淙的溪谷,那裡未曾有人耕種過,也未曾有人撒過種。他們要在溪谷裡把母牛犢的頸項打斷+  「利未族祭司要前來處理,因為他們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要為他服務+,奉耶和華的名祝福+,也憑他們所說的話定奪大小的爭執和種種暴行+  最接近遇害人的那座城的長老,都要到溪谷去,在打斷了頸項的母牛犢上洗手+  他們要回應說:『我們沒有下手犯這宗血案,也沒有目擊案情+  耶和華啊,求你不要向你的子民以色列人追究這件事,他們原是你所救贖的+;求你不要讓你的子民以色列人承擔殺害無辜人的血債+。』這樣,他們就可以免負血債。  你做耶和華看為對的事+,就從你那裡還清殺害無辜人的血債了+ 10  「假如你出去跟仇敵交戰,耶和華你的上帝把仇敵交在你手裡+,你擄了他們+ 11  從被擄的人當中看見姿容秀美的女人,就戀慕她+,想娶她做妻子。 12  你要把她帶到你家裡去,她要剃頭髮+,修指甲, 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為父母哀哭一個整月+,然後你才可以跟她行房。你做她的丈夫,她做你的妻子。 14  日後你如果不喜歡她,她願意的話,你就要讓她離去+,決不可賣她圖利。你已經污辱她,就不可苛待她+ 15  「假如有人娶了兩個妻子,一個是他所愛的,一個是他所不愛的,所愛之妻和所不愛之妻都給他生了兒子,長子卻是他所不愛的妻子生的+ 16  到分家業給兒子的時候,他就不可把所愛之妻的兒子立做長子,取代所不愛之妻的兒子,就是本來的長子+ 17  他要承認所不愛之妻的兒子是長子,分給他雙倍的財產+,因為這個兒子是他首生的+,長子的權利應該屬於他+ 18  「假如有人生了頑梗忤逆的兒子+,不聽從父親的話,也不聽從母親的話+,父母糾正過他,他仍然不聽從+ 19  做父母的就要拿住他,帶他去見城裡的長老,到當地的城門口去+ 20  他們要告訴城裡的長老說:『我們這個兒子頑梗忤逆,不聽從我們的話+,又貪食+又醉酒+。』 21  城裡的眾人就要拿石頭打他,把他處死。你要把惡事從你那裡除去,讓全以色列聽見就害怕+ 22  「假如有人犯了該死的罪,被人處死+,掛在木柱上+ 23  屍體不可留在木柱上過夜+,一定要當天埋葬,因為掛在木柱上的人,是上帝所咒詛的+。你不可玷污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做產業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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