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4:1-22

24  「假如有人娶了妻子,擁有她以後,見她做了醜事,不喜歡她+,做丈夫的就要寫離婚文書+給妻子,打發她離開夫家+  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改嫁別人+  假如這後來的丈夫也不愛她,寫離婚文書給她,打發她離開夫家,或者這後來娶她做妻子的丈夫死了,  先前打發她離去的前夫就不可在婦人受玷污以後,再娶她做妻子+,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你不可使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做產業的地承擔罪責。  「假如有人新近娶妻+,他就不可上陣作戰,你也不可派他辦理任何事務。他可以免役一年,留在家裡,使他所娶的妻子歡喜+  「不可拿人的磨或上磨石做抵押+,因為這等於拿人的性命*做抵押。  「假如有人綁架+以色列同胞*,苛待他,把他賣掉+,綁架的人就必須處死。你要把惡事從你那裡除去+  「要小心提防痲瘋病+。凡利未族祭司教導你們的+,都要格外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就要怎樣謹慎遵行+  不要忘記你們從埃及出來以後,耶和華你的上帝在路上怎樣處置米利暗+ 10  「假如你借東西給別人,不管借的是什麼+,都不可進他家裡去取抵押品+ 11  你要站在外面,等向你借的人把抵押品拿出來給你。 12  如果他生活困苦,你就不可把他的抵押品+留到第二天。 13  一到日落,你就一定要把抵押品還給他+,讓他可以蓋著衣服睡覺+,好給你祝福+。你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就算為義人+ 14  「不可詐騙困苦貧窮的雇工,也不可欺詐弟兄或在你境內城裡僑居的外族人+ 15  當天的工錢,當天就要付給他+,不要等到日落,因為他生活困苦,一心盼望得到工錢。如果你不給他,他向耶和華指控你+,你就有罪了+ 16  「不可因兒女的罪處死父親,也不可因父親的罪處死兒女+。各人只可以因自己的罪被人處死+ 17  「不可在僑居的人+和孤兒+的審判上顛倒是非,也不可拿寡婦的衣服做抵押+ 18  不要忘記你在埃及也做過奴隸,是你的上帝耶和華從那裡把你救贖出來+,所以我吩咐你這樣做。 19  「假如你在田裡收割麥子+,遺忘了一捆在田裡,就不可回去拾取,要把那一捆留給僑居的人和孤兒寡婦+。這樣,凡你所做的,你的上帝耶和華都必賜福給你+ 20  「假如你打橄欖樹,打了以後,就不可再找樹枝上剩下的。要把剩下的留給僑居的人和孤兒寡婦+ 21  「假如你在葡萄園裡摘葡萄,摘了以後,就不可再摘剩下的。要把剩下的留給僑居的人和孤兒寡婦。 22  不要忘記你在埃及地也做過奴隸+,所以我吩咐你這樣做+。」

腳注

「人的性命」,希伯來語:尼發希。見附錄2。
「同胞」,希伯來語:同胞的尼發希。見附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