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跳到目錄

最高法院裁決維護言論自由

最高法院裁決維護言論自由

最高法院裁決維護言論自由

關鍵的日子終於來到了。2002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宣讀判詞。法院作出什麼裁決呢?報章的標題有以下的報導。《紐約時報》稱:「法院撤銷限制耶和華見證人探訪。」俄亥俄州《哥倫布電訊報》宣稱:「最高法院裁定無須申請許可證。」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實話報》說:「上門傳道無須市政府批准。」《今日美國》社論篇的標題更說:「言論自由勝訴。」

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推翻下級法院對耶和華見證人的裁決。法院判詞長達18頁,由約翰·保羅·史蒂文斯法官撰寫。這個裁決重申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保障耶和華見證人公開傳道的權利,影響可謂深遠。判詞指出,見證人宣稱「聖經授權他們傳道」,因此他們沒有申請許可證。判詞也引述了見證人的供詞說:「我們認為,要向市政府申請才能傳道,可說是侮辱上帝。」

判詞也指出:「五十多年來本院一直裁決,官方對挨家逐戶遊說、挨家逐戶分發書刊施加的限制是無效的。其間,大多數涉及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訴訟都是由耶和華見證人提出的。這些訴訟顯然不是偶然事件,因為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囑咐人要挨家逐戶勸人歸信。正如在『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1943)的案例中,耶和華見證人宣稱效法保羅,『在公眾面前或挨家逐戶,教導你們』。(使徒行傳20:20他們完全服從聖經的吩咐:『你們要到全世界去,向受造眾生傳揚好消息。』(馬可福音16:15)他們挨家逐戶傳道,因為他們相信這樣做就是服從上帝的誡命。」

判詞一再引述1943年的案例說:「在第一條修正案之下,這種宗教活動跟在教堂做禮拜,以及在壇上講道一樣重要;也跟比較正統的傳統宗教活動一樣有權獲得保障。」判詞也引述了1939年一宗案例說:「人要領取牌照,就等於不能隨意 分發小冊了;這樣的規定直接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隨意」是原書所強調的)

最高法院注意到,「耶和華見證人拒絕遵從限制言論自由的有關條例。他們爭取的不僅僅是自己的權利」。正如判詞解釋說:「受到斯特拉頓鎮的條例影響,言論自由可能受到壓制的『小民』不只限於耶和華見證人。」

判詞接著指出,斯特拉頓鎮的條例「是令人反感的。這項條例意味著國民先要知會政府,希望跟鄰居談話,並取得許可證,才可以如常公開交談。條例不僅侵犯了第一條修正案所要保障的價值觀,也實在侵犯了自由社會的理念。……立法要求申請許可證,以求監管這一類的談話,遠遠偏離了我國的傳統國策以及憲法慣例」。判詞指出許可證會造成「極壞影響」。

受到罪行威脅

有些人認為許可證可以保障居民,免受竊賊或匪徒光顧。對於這個觀點,法院有什麼回應呢?法院反駁說:「關注自身安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們也得平衡。在關注自身安全和關注第一條修正案所受的影響之間,我們必須取得平衡。這點確有先例可援。」

法院判詞繼續說:「有沒有許可證,匪徒都可以敲你的門,跟你談不受條例限制的話。他們大可以隨便問問路,或者找藉口借用你家裡的電話。他們也可以冒名申請許可證,卻不用受任何懲罰。」

法院引用了20世紀40年代的裁決作為判例,並且指出:「這份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判詞,曾屢次造益呈請人[守望台社],以及懷有共同信仰的人,使他們免去許多無謂的控訴。這份判詞也反映出法院重視第一條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本案所涉及的正是這種自由。」

法院最後作出什麼裁決呢?「本院裁定 推翻上訴法院的判決。案件要發還並且按照本院判詞處理。

正如《芝加哥太陽時報》報導說:「法院以8比1大多數票支持耶和華見證人。」事情就此告終。

將來又如何?

韋爾斯維爾會眾是鄰近斯特拉頓的一群會眾。當中的耶和華見證人對於在最高法院取得勝訴有什麼看法?他們絕不會因此而自我吹噓,也不想斯特拉頓的居民尷尬。他們更不會對該鎮的居民懷恨在心。當地的耶和華見證人格雷戈里·庫哈里說:「官司不是我們想打的,只因為條例本身實在不合情理。我們所做的不僅是為自己,也是為人人而做。」

事實上,耶和華見證人已盡力避免激怒該鎮的居民。正如當地另一個耶和華見證人吉恩·孔茨解釋說:「上一次我們到斯特拉頓傳道的時候是1998年3月7日,至今已經四年多了。」他還補充說:「過去多年,我們收過不少報告指警方恐嚇要逮捕我們。我自己也曾經受過恐嚇。於是,我們要求查看有關的條例,可是從沒有得到任何回覆。」

孔茨繼續說:「我們其實希望跟鄰人和睦共處。如果人家不想我們探訪,我們會尊重他們的決定。可是,也有些人很友善,喜歡跟我們談談聖經。」

格雷戈里·庫哈爾解釋說:「我們決定打官司並不是旨在觸怒斯特拉頓的居民。我們只是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來確立我們享有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他接著說:「我們還是希望回去斯特拉頓。到時候,我很樂意首先敲門。因為服從基督的命令,我們必須回去。」

「守望台對斯特拉頓鎮」訴訟的結果影響深遠。在獲知最高法院的裁決之後,不少市府官員承認,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工作無須再受個別地區的條例限制。時至今日,在美國大約90個社區裡,耶和華見證人挨家逐戶傳道的困難獲得解決。

[第25頁的附欄]

「耶和華見證人再度獲勝」

第一條修正案中心教育推廣計劃的總監暨資深學者查爾斯·海恩斯在自由公開論壇網頁上,寫了以上的話。他撰文的主題是:「信仰自由」。海恩斯說:「上星期,[耶和華見證人]在最高法院取得了歷來第48次的勝利。這一長串出色的訴訟明顯擴大了第一條修正案對美國人的保護。」海恩斯也警告說:「要記住:如果政府可以限制這種信仰的自由,也可以限制那種,甚至各種各類信仰的自由。……人家當然有權不聽,也大可以關門。但政府不應該全權決定誰可以敲門。我們謹為此向最高法院致敬。」

海恩斯最後寫了以下的結語:「我們理應感激耶和華見證人。他們不管忍受多少侮辱,受過幾次驅趕,甚至受到粗暴的對待,仍然不斷為他們的信仰爭取自由。(其實我們也因而得益)他們得勝,人人也得勝。」

[第26,27頁的附欄或圖片]

報章紛紛報導最高法院的裁判

「耶和華見證人勝訴;挨家傳道無須許可證

耶和華見證人一直相信,他們挨家傳道的活動有上帝支持。現在美國最高法院也支持他們。」(《芝加哥太陽時報》,2002年6月18日刊)

「言論自由勝利

下一次耶和華見證人在你吃晚飯時登門造訪,你不妨向他們道謝。這個非主流教派在美國的成員雖不及一百萬,可是他們勇敢地堅守信仰,在確保每個美國人都享有言論自由方面的貢獻,別的團體恐怕無出其右……。

「耶和華見證人屢屢向最高法院申訴。過去六十多年期間,他們在裁判中勝訴不下24次,從而擊敗許多社群的專制手段。」(《今日美國》,2002年6月18日刊)

「法院裁定挨家宣傳符合憲法,耶和華見證人獲勝

美國最高法院在星期一裁定,憲法給與政界人士、宗教團體或女童軍等組織挨家宣傳的權利,無須先經當局批准。」(《舊金山紀事報》,2002年6月18日刊)

「最高法院:誰也不得阻止耶和華見證人或女童軍登門造訪

華盛頓消息——最高法院裁定,憲法保障傳教士、政界人士,或其他團體上門宣傳的權利,而無須先獲得當局的批准……。

「法院指出,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人民享有的言論自由,包括上門把信息直接告訴別人的權利。這項裁決以8票比1票通過。」(《明星論壇報,明尼阿波利斯,2002年6月18日刊)

[第25頁的圖片]

法官史蒂文斯

[鳴謝]

史蒂文斯:Collection, Th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Joseph Bail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