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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維護一個母親的人權

法院維護一個母親的人權

法院維護一個母親的人權

《警醒!》法國撰稿員來稿

2003年12月16日,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裁定,在歧視耶和華見證人塞拉菲娜·帕洛-馬蒂內的宗教一案中,法國法院罪名成立。

1996年,塞拉菲娜在丈夫棄她而去後兩年與丈夫正式離婚,成為兩個兒子的監護人。但到了1997年,她丈夫在一次探望期結束後,拒絕放還兩個孩子,那時兄弟倆跟媽媽一起生活差不多三年半了。塞拉菲娜說:「我到學校接孩子放學時,校長通知警方。在警員監視下,我雖然見到孩子,卻受到警告不能跟他們談及自己的信仰。我一下子好像變成了一個犯人。他們對我說,如果我肯簽署一個聲明書,保證不對孩子談論聖經或上帝,不帶他們參加基督徒聚會,就可以和孩子一起回家了。」

塞拉菲娜決定打官司。可是,到了1998年,尼姆的上訴法院竟把兩個孩子的監護權交給他們的父親。法院作出裁決的同時,還主觀地嚴厲批評耶和華見證人向兒女灌輸的原則。塞拉菲娜回想當時的情形說:「我的心傷透了。我本想把最好的東西給孩子,讓他們從小學習聖經,法院竟然反控我傷害孩子。」

後來,法國最高上訴法院也認同受理上訴法院的裁決,塞拉菲娜於是把案件轉呈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以6對1的比數,裁定「在人權法院眼中,案中父母雙方受到不同的對待,[法國]上訴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宗教而差別對待,……那是赤裸裸的歧視行為」。歐洲人權法院斷定,法國法院的裁決,不是基於塞拉菲娜照顧孩子的能力,這一點控方也從來沒有質疑過,也不是基於可靠的證據,而是「基於對耶和華見證人的一些籠統評論」。鑑於法國法院歧視塞拉菲娜的信仰,以及侵犯塞拉菲娜的人權,歐洲人權法院命令法國政府賠償塞拉菲娜的損失,並要支付法院訴訟費。

歐洲人權法院此一裁決,與該院在1993年6月對一宗同類案例的裁決一致。在那個案例中,人權法院裁定奧地利政府歧視耶和華見證人英格麗德·霍夫曼的宗教罪成。 *法國《法律一週》評論霍夫曼一案時指出,「裁決確立了一件事,就是法院不能單憑父母的信仰,就對父母的權限作出決定」。塞拉菲娜的律師說:「這個裁決非常重要,人權法院提出的法理觀點,一貫地維護了耶和華見證人父母該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塞拉菲娜目前在西班牙居住,對於法院的裁決,她說:「我很高興,感到如釋重負。由於信仰的緣故,我被迫要跟孩子分離5年,那簡直是一場噩夢,耶和華卻一直扶持我。但願我這宗判例,會有利於那些處境和我相同的人。」

[腳注]

^ 7段 請參看《警醒!》1994年10月22日刊15頁,「耶和華見證人在子女撫養權爭論上大獲全勝」一文。

[第28頁的圖片]

塞拉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