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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凱撒上訴!」

「我向凱撒上訴!」

「我向凱撒上訴!」

一群暴徒抓住一個手無寸鐵的人,認為他死有餘辜,並開始毆打他,那人看來必死無疑。但就在這個時候,有些士兵趕到了,他們好不容易才把那人從暴徒手中救出來。那個人就是使徒保羅。毆打他的猶太人大力反對保羅的傳道工作,並指控他褻瀆聖殿。把保羅救出來的,就是克勞狄·呂西亞將軍率領的羅馬士兵。當時情況十分混亂,官兵懷疑保羅是罪犯,於是把他逮捕了。

使徒行傳最後七章以保羅被捕為引子,報導了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如果我們知道這件事的法律背景,明白猶太人對保羅所作的指控和他為自己所作的辯護,也對羅馬的刑事程序有點了解,就可以加深對聖經這幾章的認識了。

被克勞狄·呂西亞拘禁

克勞狄·呂西亞負責維持耶路撒冷的秩序,而他的上司(猶地亞的羅馬總督)就留駐凱撒里亞。在保羅這個案件中,呂西亞的做法,目的可能是保護人免受暴力侵襲,也可能是拘押滋事分子。但猶太人反應激烈,呂西亞只好把這個犯人帶到安東尼亞塔的軍營去。——使徒行傳21:27-22:24

呂西亞要查明保羅究竟做了什麼事。在混亂期間,他理不出頭緒來,於是乾脆吩咐人「鞭打審問」保羅,「好知道眾人為什麼向他這樣呼喊」。(使徒行傳22:24)當日一般都用這種做法,向罪犯、奴隸,以及地位低微的人強取口供。雖然鞭笞可以達成強索口供的目的,但這是一種非常可怖的刑罰。有些鞭笞用的鞭子上有鐵球,用鏈子繫著,也有些是用皮條、鋒利的骨片和金屬片編結成的。這種刑具可以造成嚴重的創傷,把皮肉撕爛扯裂。

這時候,保羅表明他是羅馬公民。羅馬公民如果還沒有被定罪,就不可受笞刑。保羅維護自己權益的舉動收到立竿見影的果效。假如羅馬官員虐待或處罰羅馬公民,可能會烏紗不保。所以,此後保羅就被當作特別囚犯看待,甚至可以接待訪客。——使徒行傳22:25-29;23:16,17

呂西亞不清楚猶太人的指控,因此帶保羅到公議會,希望弄清楚騷亂的起因。但是,保羅提到自己是因為復活的問題而受審判,因而挑起了一場爭論,而且越演越烈。呂西亞恐怕保羅會被人撕碎,不得不把保羅從憤怒的猶太人中搶救出來。——使徒行傳22:30-23:10

呂西亞不想因為有羅馬人被謀殺,而要負上責任。所以,當他知道有人準備謀害保羅時,就趕快帶保羅到凱撒里亞去。法律手續上,把囚犯送到上級司法官員那裡的時候,要一併提交報告,簡述案情。報告要陳述初步調查的結果;解釋所採取的行動;以及提供蒐證人員的意見。呂西亞報告說,保羅被指控的,「不過是[猶太]律法上的問題,根本沒有什麼該死該囚的罪狀」。他又吩咐指控保羅的人到行省長官腓力斯面前提出控訴。——使徒行傳23:29,30

總督腓力斯沒有作出判決

行省司法權的大小,在乎腓力斯有多大的權力。他喜歡的話,可以根據地方習俗,也可以根據適用於上流社會人士,以及政府官員的法定刑法來處理案件。當時稱法定刑法為程序。他也可以應用法外裁判權。這種裁判權可以用來處理任何類型的案件。行省總督在審理案件時,「不單要考慮在羅馬的做法,也要顧及在情理上應該 採用的處理方法」。因此,案件最終怎樣處理,常常視乎他認為怎麼好就怎麼做。

我們並不清楚古羅馬法律的所有細節,可是保羅一案,一般被看作「行省刑事程序應用法外裁判權的一個典型案例」。在審訊過程中,總督在顧問的協助下舉行聆訊,聆聽私人提出的指控。被告會被傳召到指控者面前,他可以為自己辯護,但是原告須負上舉證責任,然後由總督量刑。總督既可以即時宣判,也可以無限期暫緩判決。如果宣布暫緩判決,被告就會被繼續拘押。學者亨利·卡德伯里說:「行省長官既然可以獨斷獨行,無疑很容易受到『不適當的影響』和賄賂,宣判某人有罪或無罪,或暫緩判決。」

大祭司亞拿尼亞、猶太人的長老和帖土羅正式向腓力斯控告保羅,說他像瘟疫一樣,在猶太人當中煽動叛亂,又聲稱他是「拿撒勒異端教派」的一個頭目,曾經妄圖褻瀆聖殿。——使徒行傳24:1-6

攻擊保羅的人,認為保羅曾經帶一個叫特羅非摩的外邦人進入聖殿的院子。只有猶太人才可以進入這個院子。 *使徒行傳21:28,29)嚴格來說,涉嫌非法侵入院子的是特羅非摩。不過,假如猶太人說是保羅教唆他非法侵入聖殿的,這同樣可以被看作一條死罪。看來羅馬政府在這方面讓步,同意犯這種罪的人可以判死刑。所以,如果保羅不是被呂西亞拘捕,而是被聖殿守衛逮捕的話,公議會就可以輕易判他有罪。

猶太人指保羅的教導,並不屬於猶太教,或合法的宗教。因此,保羅的教訓該被視為非法,甚至是顛覆政府的。

他們又指稱保羅「在普天下的猶太人當中煽動叛亂」。(使徒行傳24:5)克勞狄王在不久之前,曾經譴責亞歷山大的猶太人「在普世引起麻煩」。兩項指責的內容極其相似。歷史家舍溫-懷特說:「在克勞狄王統治年間,即尼祿在位初年,一個猶太人就正正受到同一個指控。猶太人試圖令總督把保羅傳道一事,等同於羅馬帝國內一件擾亂猶太社區安寧的事件。因為他們知道總督不願意純粹以宗教理由定人的罪,所以在宗教性質的控罪裡添上一點政治色彩。」

保羅對控罪逐點反駁,表示自己沒有造成任何滋擾。雖然他屬於他們所謂的「異端教派」,但這不過是遵循猶太人的規矩。作亂的是一些亞細亞的猶太人。他們如果要告他,就該在總督面前提出指控。保羅這樣說,就等於把控罪化成猶太人當中的一項宗教爭論,而羅馬政府在這方面是沒有權干涉的。猶太人桀驁不馴,腓力斯恐怕會激怒他們,於是他延期宣判。他既沒有把保羅交給聲稱有權審理這件事的猶太人,也沒有按羅馬法律判處保羅,但又不釋放他。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司法上的僵局。沒有人可以逼腓力斯作出判決。腓力斯暫緩宣判,除了想討好猶太人,其實還有另一個目的:希望保羅賄賂他。——使徒行傳24:10-19,26 *

在波求·非斯都上任後遇上危機

兩年後,新總督波求·非斯都上任,抵達耶路撒冷。猶太人藉這個機會再次提出控訴,並要求把保羅轉交給他們審判。非斯都卻斬釘截鐵地回答說:「被告還沒有跟原告當面對質,又沒有機會為所受的控訴申辯,就把他當做人情送給人,這不是羅馬人的辦事程序。」歷史家哈里·塔伊拉說:「非斯都很快就看出,有人準備私下審判一個羅馬公民,並把他私刑處決。」所以非斯都叫猶太人到凱撒里亞去提出指控。——使徒行傳25:1-6,16

到了凱撒里亞,猶太人一口咬定保羅「不該活下去」。可是他們又提不出什麼證據來。因此,非斯都覺得保羅沒有犯什麼該死的罪,他對另一個官員說:「他們跟他爭論的,純粹是他們崇拜神明的問題和一個死了的人耶穌的事。這個耶穌,保羅一再斷言他還活著。」——使徒行傳25:7,18,19,24,25

保羅顯然沒有參與任何政治罪行。但是,關於他跟猶太人的宗教爭論,猶太人再度堅稱只有他們的法院才有權審理。保羅會不會為了這個理由而到耶路撒冷受審呢?非斯都問保羅願不願意這樣做。他這樣問其實極不恰當。如果把保羅還押耶路撒冷,讓指控他的人來審他,就等於任憑保羅讓猶太人擺布。保羅答道:「我站在凱撒的審判座前。我在他的座前受審才對。我沒有做過什麼錯事冒犯猶太人,……沒有誰能把我當做人情送給他們。我向凱撒上訴!」——使徒行傳25:10,11,20

當一個羅馬人這樣說,行省就再沒有權審理他的案件。保羅享有「名副其實而全面」的上訴權。所以,非斯都跟顧問商量過這件事的可行性之後,就宣布說:「你向凱撒上訴,就要到凱撒那裡去。」——使徒行傳25:12

非斯都很慶幸不用再處理保羅的案件。幾天之後,他向希律·亞基帕二世承認說,這個案件叫他感到迷惘。非斯都需要寫一份報告給凱撒,奏明罪狀。可是對非斯都來說,這個案件牽涉到複雜難懂的猶太律法。亞基帕恰好是這方面的專家,而且也表示對這件事感興趣,於是非斯都就請求亞基帕協助他寫這份報告。後來,保羅到亞基帕面前申辯。非斯都不得要領,就大聲說:「保羅,你瘋了!淵博的學問把你逼瘋了!」亞基帕卻完全明白保羅的話,說:「你想用這短短的時間就勸服我做基督徒嗎?」儘管兩人對保羅的申辯有不同的反應,他們都同意保羅是無辜的,假如不是向凱撒上訴,早就可以得到釋放。——使徒行傳25:13-27;26:24-32

漫長審訊的終結

到羅馬之後,保羅請來了當地的猶太人首領。他這樣做,不單為了向他們傳道,也為了探知他們聽到什麼關於他的事,好知道指控他的人有什麼計劃。耶路撒冷的猶太領袖提出訴訟時,經常都請羅馬的同胞幫忙。但是保羅獲悉,這一次他們沒有這樣做。在候審期間,保羅獲准租房子住,也可以自由地向人傳道。羅馬人這樣寬待保羅,很可能因為他們覺得保羅是無辜的。——使徒行傳28:17-31

保羅就這樣被拘留了兩年。為什麼呢?聖經沒有詳細解釋。一般來說,上訴人會被關押,直到起訴人出庭提出指控為止。不過,耶路撒冷的猶太人可能自覺理據不足,所以根本沒有到羅馬去。又或者,他們覺得要令保羅長期都不能公開發言,最好的辦法,莫過於不出庭控告他。不管怎樣,保羅最後還是到了尼祿跟前受審,然後被判無罪釋放,繼續從事海外傳道工作。但這已是他被捕大約五年 之後的事了。——使徒行傳27:24

長久以來,反對真理的人都「以法令謀害人」,試圖阻撓基督徒的傳道工作。他們這樣做其實不足為奇,正如耶穌所說:「他們要是迫害了我,也會迫害你們。」(詩篇94:20;約翰福音15:20)可是,耶穌也保證過我們會獲得自由,在普世傳講好消息。(馬太福音24:14)就像當日使徒保羅在迫害反對下決不妥協讓步,今天耶和華見證人也「為好消息辯護,循法律途徑確立好消息的工作」。——腓立比書1:7

[腳注]

^ 14段 在外邦人的院子和內院之間,有一道三肘尺高、雕縷精細的石牆,用來分隔兩個院子。在石牆上,每隔一段距離,就放了一個告示牌,上面用希臘語或拉丁語寫著:「外邦人不准越過石牆及圍欄,進入聖所。違例者一旦被捕,將處以死刑。」

^ 17段 這當然是不合法的。一項資料這樣說:「在有關勒索的法例中,任何持有權力的行政官員,都絕不可因索取了金錢,或接受了賄賂,而決定捆綁或不捆綁人,作出或不作出判決,或釋放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