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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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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律法有關親屬通婚的限制,至什麼程度應用在今日的基督徒身上?

耶和華給以色列國的律法,在婚禮儀式和程序方面,著墨不多。不過,律法卻就某些婚姻關係,定下了一些限制。例如,利未記18:6-20就「骨肉之親」發生性關係,列出一連串的禁令。經文詳盡地指出,不可跟哪些親屬發生性關係。當然,基督徒不在摩西律法之下,不用遵守其中的法令。(以弗所書2:15;歌羅西書2:14)可是,這並不是說基督徒在揀選配偶時,可以對摩西律法的禁令置之不理。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各地的世俗律法都有禁止血親通婚的法律條文。基本說來,基督徒有義務服從當地的律法。(馬太福音22:21;羅馬書13:1)儘管各地的法律細節不盡相同,但現今大多數有關血親通婚的律法,主要都是基於遺傳學的問題。血親通婚產生的後代,先天畸形和患上先天性疾病的機會率都較高,這已經是既定事實。基於這個原因,也要順服「在上當權的」,基督徒會按照當地的婚姻法例,締結合法的婚姻。

此外,基督徒還要考慮當地的社會文化習俗和道德觀念。差不多各種文化背景的社會都不容許血親通婚,把它視為亂倫,所以也是一種禁忌。雖然,在不同的文化中,禁忌的範圍不一樣,但據《不列顛百科全書》說,「一般說來,當男女之間遺傳學上的親屬關係越親密,約束他們之間性關係的禁忌就越強烈,社會的批評和指責也越嚴厲」。因此,即使不涉及亂倫,基督徒也不想漠視社會約定俗成的文化習俗。此外,如果社區裡的人對一些關係特別敏感是有理由的,那麼,基督徒也不能對他們的感受毫不理會。因為他們不願使基督徒會眾和上帝的名蒙受羞辱。——哥林多後書6:3

上帝賦予人的良心也不容忽視。所有人都有一種與生俱來的道德感。(羅馬書2:15)除非人因為慣行惡事,良心被歪曲了或變得麻木,否則良心會讓人知道,什麼事是適當而為人接受,什麼事是不適當而招人非議。耶和華向以色列人頒布禁止骨肉之親通婚的律法時,間接提到這一點。聖經說:「你們從前所住的埃及地,當地的人所做的事,你們不可做。我要領你們去的迦南地,當地的人所做的事,你們也不可做;他們的律例,也不可遵從。」(利未記18:3)基督徒珍視他們受聖經薰陶的良心,不容許世人墮落的道德感腐化自己的良心。——以弗所書4:17-19

那麼,我們可以作出什麼結論呢?雖然基督徒並不在摩西律法之下,他們的良心卻使他們清楚看出,不論是父女母子還是兄弟姊妹之間的血親通婚,都是基督徒團體完全不能接受的。 *至於跟其他的親屬結婚,基督徒會考慮世俗合法婚姻的律法,同時也會顧及社會文化習俗的禁忌。這幾方面,我們必須慎重考慮,才不致違反聖經的命令:「婚姻人人都該尊重。」——希伯來書13:4

[腳注]

^ 7段 若想獲得更多有關的資料,請參閱「亂倫婚姻——基督徒應對之有什麼看法?」,《守望台》1978年9月15日刊23-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