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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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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得到合法的服務,基督徒可以給公務員小費或禮物嗎?

不論基督徒在哪裡生活,當處理日常事務時,都應該表現實用的智慧。基督徒應當謹記,雖然有些行為在某些國家既合法又為人所接受,可是在別的地方卻不一定,說不定完全違法,還惹人非議。(箴言2:6-9)基督徒還應當記得,要在耶和華的「聖幕裡作客」,就絕不可行賄。(詩篇15:1,5;箴言17:23

行賄是什麼意思呢?根據《世界圖書百科全書》的解釋,「行賄是指向有職權的人士提供利益或款待,希望對方違法瀆職,好讓送禮者能撈取好處」。因此,不管你住在哪裡,只要你饋贈財物給法官或警官,希望他們貪贓枉法,或者送禮給調查員,希望他們對犯罪行徑視而不見,都是行賄。此外,企圖利用財物獲得優待,例如在等候名單上插隊,也算行賄。這種行徑一點愛心也沒有。(馬太福音7:12;22:39

可是,如果饋贈財物給公務員,是希望得到合法的服務,或避免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這樣算不算行賄呢?譬如說,在某些國家,無論是辦理入學登記、入院掛號,還是入境許可,如果沒有給公務員小費的話,就會受到百般刁難;換領執照或許可證也一樣,不給小費,公務員就會藉故拖延。

每個地方饋贈財物的做法,及大眾對這種行為的態度都不一樣。有些地方對這種行為習以為常,甚至覺得理所當然。當地的基督徒可能覺得,既然法律容許人賞點小費給執行職務的官員,這樣做並不算違反聖經。有些地方的人甚至認為,賞錢給為他們服務的公務員是應該的,以幫補他們的微薄收入。基督徒應該緊記,為合法的服務饋贈禮物,跟行賄舞弊、貪贓枉法是不一樣的。

儘管在某些地方,送禮給公務員很常見,不過部分耶和華見證人依法辦理手續時,卻拒絕送錢給調查員、海關官員或其他公務員。鑑於耶和華見證人一向良心清白、誠實無欺,所以公務員都願意不收額外費用而為他們服務,而其他人則必須送上紅包,才有相同的待遇。(箴言10:9;馬太福音5:16

總而言之,耶和華的每個僕人都必須自行決定,該不該為了得到合法的服務或避免不公而饋贈財物。無論如何,基督徒要力求良心清白,不令耶和華的名蒙羞,也不絆倒別人。(馬太福音6:9;哥林多前書10:31-33;哥林多後書6:3;提摩太前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