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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裁定耶和華見證人勝訴

歐洲人權法院裁定耶和華見證人勝訴

歐洲人權法院裁定耶和華見證人勝訴

2007年1月11日,設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就耶和華見證人對俄羅斯聯邦一案作出宣判,一致裁定俄羅斯的耶和華見證人勝訴。這個判決維護了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自由,也確認了他們有權得到公正的審訊。讓我們看看這次訴訟是由什麼原因引起的。

俄羅斯的車里雅賓斯克市有一群耶和華見證人會眾,成員大都是失聰的。他們租用了一所職業訓練學校的禮堂來舉行聚會。2000年4月16日(星期日),當地人權委員會主席連同兩個高級警官和一個便衣警察,前來打斷他們的聚會。這些人員對耶和華見證人抱有成見,委員會主席的成見尤其深。他們無理地指控這群會眾非法集會,聚會被迫即時取消。2000年5月1日,校方終止了租用禮堂的合約。

耶和華見證人向車里雅賓斯克的檢察官提出申訴,卻沒有什麼結果。俄羅斯憲法和《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都保障人民享有宗教和結社自由。因此,耶和華見證人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接著向區域法院上訴。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曾於1999年7月30日就一宗案件作出以下裁決:「俄羅斯關於良心與宗教組織自由的法律中,『不受妨礙』這個詞組指的是,人在用於宗教活動的場所舉行宗教儀式,無須得到官方批准或認可。」雖然以往有這樣的判例,這群會眾的申訴卻被地方法院和區域法院駁回。

2001年12月17日,案件提交歐洲人權法院審理。2004年9月9日進行審訊。以下是法院終審判決的部分內容:

「2000年4月16日,政府人員的行動令當事人提早結束集會,本法院裁定當事人的宗教自由曾受到干擾。」

「中斷在合法租用作宗教活動的場所裡舉行的宗教活動,明顯缺乏法律理據。」

「[本法院]注意到,根據俄羅斯最高法院一貫的判例,宗教集會無須事先得到官方批准,也無須知會政府當局。」

「因此,委員會主席和她的助手在2000年4月16日中斷了當事人的宗教聚會,是違犯了《公約》第9條[宗教自由]。」

「本法院裁定,地方和區域法院都失職……沒有使雙方得到公正的審訊,違犯了《公約》第6條[得到公正審訊的權利]。」

耶和華見證人感激上帝讓他們在歐洲人權法院獲得勝訴。(詩篇98:1)這次裁決的影響會有多廣遠呢?約瑟夫·格列博斯基是宗教和公共政策研究所的負責人,他說:「這又是一次重大的裁決,關係到整個歐洲的宗教自由,因為所有在歐洲人權法院權限下的國家裡,人民的宗教權利都受這次裁決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