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讀者來函
在什麼情況下,受了浸的人可能會考慮再受浸?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可能懷疑自己所受的浸禮是否有效,因而考慮再受浸。請想想,一個符合資格受浸的人要是在受浸之後,生活不符合聖經的標準或做違背聖經的事,就可能被會眾開除;但要是一個人在受浸之前,背地裡一直過著這樣的生活或做著這樣的事又怎樣呢?這個人還能向耶和華作獻身的誓願嗎?他獻身給上帝之前必須棄絕不符合聖經的行為,清除這樣的嚴重障礙。惟有這樣,他所作的獻身誓願才是有效的。因此,一個人還沒清除上述障礙就受浸,也許有必要考慮再受浸。
如果一個人受浸前並沒有做違背聖經的事,受浸後卻做了壞事,需要交由會眾的司法委員會處理,那又怎樣呢?他可能聲稱自己受浸時不完全明白受浸是怎麼回事,說自己所受的浸禮是無效的。長老跟犯過者會面時,不該暗示犯過者所受的浸禮無效,也不該問對方,他認為自己的獻身誓願和浸禮是否有效。他受浸前畢竟聽過一個基於聖經的演講,內容說明受浸的意義。他也肯定地回答了兩個跟獻身受浸有關的問題,之後還換了衣服,全身浸入水中。因此,他應該清楚知道受浸是嚴肅的事,這是合理的推斷。長老會視他為受了浸的基督徒。
要是有人就自己所受的浸禮是否有效提出疑問,長老可以請他看《守望台》(英語)1960年3月1日刊159-160頁和《守望台》1965年7月1日刊409-412頁,當中刊載了關於再受浸的詳盡資料。一個人由於某些原因(例如對聖經理解不足就受了浸)而決定再受浸,始終是他個人的事。
關於跟別人同住一個居所,基督徒應該考慮什麼因素?
人人都需要安身之所。不過,今天許多人都沒有屬於自己的住所。由於經濟條件差、身體不好或其他因素,有些人可能要跟父母兒女、叔伯兄弟住在同一屋簷下。在世上一些地方,家人親戚可能同住一個房間,毫無隱私可言。
關於怎樣的住處才算恰當,耶和華的組織不會為全球的弟兄姊妹列出一連串的規則。基督徒衡量自己的居住情況是否蒙上帝悅納時,應該深思相關的聖經原則。哪些原則呢?
我們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跟別人住在一起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對我們的靈性有益還是有害。跟我們同住的人是怎樣哥林多前書15:33)
的呢?他們崇拜耶和華嗎?他們按照聖經的標準生活嗎?使徒保羅說:「不要受迷惑。不良的交往破壞有益的習慣。」(聖經清楚表明,耶和華譴責淫亂和通姦的行為。(希伯來書13:4)如果住宿的安排容許未婚男女像夫妻那樣同住一個房間,這樣的安排顯然不蒙上帝悅納。如果住處的人縱容不道德的性行為,基督徒就不該在那裡居住。
此外,聖經勸誡所有渴望蒙上帝悅納的人「要遠避淫亂」。(哥林多前書6:18)有些住宿的安排可能會令基督徒陷入引誘,跌進情慾的網羅。要是這樣,基督徒就務要避開,這樣做是明智的。假設幾個基督徒住在同一屋簷下,當中有男有女,這樣的安排會不會使人陷入引誘呢?請想想,要是通常在家的人突然有事外出,只剩下兩個不是夫婦的男女在家,這種情況會不會使他們落入網羅呢?同樣道理,兩心相悅的未婚男女住在一起也是危險的,他們可能把持不定而做出不道德的事。按智慧行事的基督徒,絕不會接受這樣的住宿安排。
已經離婚的男女繼續住在一起,同樣是不恰當的。由於他們以往有夫妻間的性生活,離婚後繼續同住,就很容易會有不道德的性行為。(箴言22:3)
還有一個重要因素要考慮,那就是街坊鄰里的看法。有些住宿的安排,基督徒或許認為不成問題,卻引起街坊鄰里的非議。要是這樣,基督徒就得慎重考慮。我們行事為人絕不該令耶和華的名蒙羞受辱。請留意保羅怎麼說:「無論是猶太人,是希臘人,是上帝的會眾,你們都不可成了他們的絆腳石,倒要像我一樣,凡事叫大家歡喜,從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大家的益處,好叫眾人得救。」(哥林多前書10:32,33)
基督徒緊守耶和華的正義標準,因此要找恰當的住處也許不容易。儘管如此,基督徒仍要「不斷驗明什麼才是主所悅納的」。他們須要肯定,在自己的住處裡沒有人做越軌的事。(以弗所書5:5,10)要做到這點,基督徒就必須禱告求上帝指引,盡力保護自己和別人,避免做有損身心、違反道德的事,並維護耶和華的名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