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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格魯吉亞第比利斯(提比里斯),耶和華見證人在和平橋公開向人傳道

2017年2月21日
格魯吉亞(喬治亞)

歐洲人權法院維護格魯吉亞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自由

歐洲人權法院維護格魯吉亞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自由

格魯吉亞(喬治亞)的耶和華見證人今日享有的宗教自由,與多年前受迫害的情況有天壤之別。如今他們不僅獲准合法註冊,也可以自由地進行崇拜活動,但在過去1999年至2003年間,格魯吉亞政府不但縱容宗教狂熱分子攻擊迫害耶和華見證人,還拒絕將行兇者繩之以法。

耶和華見證人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多項申訴,陳述那段黑暗時期所遭受的不公對待。例如,在察爾特西澤及其他人訴格魯吉亞案中,有三起迫害事件發生在2000年至2001年間。當時在格魯吉亞,暴民肆意襲擊耶和華見證人,強行中斷聚會,惡意破壞財產,而警察也在行為和言語方面向耶和華見證人施暴。

歐洲人權法院在2017年1月17日就察爾特西澤及其他人訴格魯吉亞案作出判決,裁定耶和華見證人的權利確實受格魯吉亞當局侵犯。據歐洲人權法院調查,格魯吉亞警方在上述的迫害事件中直接涉案,或在案發時沒有對施暴者加以制止。此外,歐洲人權法院指出,格魯吉亞的司法人員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受偏見影響,草率審查證據,使得耶和華見證人承受更多的敵意與攻擊。

歐洲人權法院通過第三次的判決譴責政府的迫害行動

這是歐洲人權法院第三次通過判決譴責格魯吉亞政府在1999年至2003年間「針對耶和華見證人發動大規模迫害」。這次的判決與先前兩宗案件一樣,歐洲人權法院聲明,格魯吉亞政府不僅沒有維護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自由,甚至歧視他們,實在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

人權法院對於格魯吉亞當時的情勢作出以下描述:「執法人員直接參與攻擊耶和華見證人的事件,蓄意無視暴民的惡行,並暗中協助暴民傷害受害者,加上政府當局的處事態度,讓人以為可以免受刑罰,導致全國迫害耶和華見證人的案件與日俱增。」

歐洲人權法院挺身維護法規和宗教自由

歐洲人權法院在調查察爾特西澤及其他人訴格魯吉亞案時發現,其中有三起迫害耶和華見證人的事件都是因警察的行為或警方與暴民共謀所造成的。

  • 2000年9月2日,在庫塔伊西市,耶和華見證人扎穆卡科維夫被帶到警察局。警察沒收扎穆卡科維夫的聖經書刊,並且辱罵毆打他。隔日,耶和華見證人加布尼亞受到一名警察攻擊,警察揮拳打他的腹部,撕毀他的聖經書刊。

  • 2000年10月26日,在馬爾內烏利市,警察闖入耶和華見證人阿利耶夫的家,強行中斷宗教集會,將正在發表聖經演講的米科圖莫夫和屋主阿利耶夫帶到警察局。警察後來強迫米科圖莫夫上車,載他離開馬爾內烏利,命令他不准回來。警察也命令阿利耶夫不准在家中舉行聚會。

  • 2001年3月27日,在魯斯塔維市,一群東正教狂熱分子闖進戈格巴什維利的家,中斷正在進行的宗教集會,辱罵在場的人並將他們趕出戈格巴什維利的家。暴民搶走耶和華見證人的聖經書刊,第二天在附近的市場公開焚燒書刊。然而,警方對此坐視不理,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保護受害者。

耶和華見證人為上述的案件向格魯吉亞法院申訴,卻都苦無下文。歐洲人權法院表示,格魯吉亞的法官偏袒警方,漠視受害者提供的證據。歐洲人權法院對於這些法官處理案件的方式作出以下評論:

法官只聽單方證詞,草率審理案件,盲目聽信執法人員的說詞,也拒絕聆聽耶和華見證人的證詞。因此,歐洲人權法院認為,該國的司法機關縱容惡行,默許人民迫害耶和華見證人。

歐洲人權法院裁定格魯吉亞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宗教自由)和第14條(歧視),要求該國賠償耶和華見證人1萬1000歐元(1萬1840美元),並支付所有相關法庭和律師費用1萬歐元(1萬0762美元)。

期望此項裁決會為俄羅斯和阿塞拜疆帶來正面影響

歐洲人權法院在總結時再次強調,他們的立場與先前的四宗案件一致,其中兩件是格魯吉亞的「格烏達尼案」和「別格盧里案」,另外兩件是俄羅斯的「庫茲涅佐夫案」和「克魯普科案」。格魯吉亞政府從先前的判決至今已逐漸調整政策,保障該國耶和華見證人的權益。當地的耶和華見證人很高興他們現在能不受滋擾,自由地向人傳道和舉行宗教集會。

國際人權律師安德烈·卡爾博諾曾經參與格魯吉亞國內案件的聽審會,也協助耶和華見證人準備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的資料。他說:「這次的有利裁決顯示,歐洲人權法院絕不容許政府縱容或鼓吹宗教迫害。耶和華見證人很高興格魯吉亞政府按照人權法院的要求,讓耶和華見證人能自由地按信仰生活。我們由衷地希望其他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像是俄羅斯,能效法跟進。」

經由這次的判決,歐洲人權法院再次維護宗教集會自由和跟人分享信仰的權利。全球的耶和華見證人都非常希望這項強而有力的裁決,能對尚待審理的俄羅斯和阿塞拜疆(亞塞拜然)案件帶來正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