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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
烏克蘭

烏克蘭法院承認人民有權於軍事動員期間服替代役

烏克蘭法院承認人民有權於軍事動員期間服替代役

由於烏克蘭東部發生動亂和內戰,烏克蘭總統下令自2014年夏季起,全國實施部分軍事動員令。維塔利·施萊科是個耶和華見證人,他以前曾在烏克蘭軍中服役。施萊科在軍事動員期間被國家徵召,他向當地的軍事委員會說明自己因良心的緣故拒絕服兵役,但願意改服替代役盡自己的義務。

軍方不但拒絕了施萊科的請求,還將他起訴,罪名是在軍事動員期間逃避兵役。施萊科是烏克蘭第一個在軍事動員期間,因信仰的緣故拒服兵役而被起訴的人。

施萊科曾經是一位軍人,所以他知道政府有保護國家主權和保衛人民的義務。可是,對施萊科而言,服兵役違背了聖經的原則:「凱撒之物要還給凱撒,上帝之物要還給上帝。」 a身為一個基督徒,他覺得自己有責任要尊重別人的生命,也要隨時對所有人表現愛心。 b

初審:服替代役是逃避兵役嗎?

2014年11月13日,新莫斯科斯克區域法院開始審理施萊科的案件。法院發現,他不但沒有逃避兵役,而且還主動向軍方報到並說明立場。後來,法院判定施萊科「在軍事動員期間有權選擇服替代役。因為他所屬的宗教組織教導信徒,不要使用武器傷害別人。」

除此之外,區域法院也重申施萊科服替代役的權利是受烏克蘭的憲法所保障的。另外,法院還根據《歐洲人權公約》 c和歐洲人權法院(ECHR)以往的判決裁定人民有宗教自由的權利。於是,法官判施萊科無罪,但檢察官繼續提起上訴。

上訴:軍事動員期間可以無視良心自由的權利嗎?

檢察官在上訴時聲稱,根據憲法人民有義務保護國家,這比宗教自由和服替代役的權利更重要。他解釋說,歐洲人權法院以往的判決並不適用於軍事動員時期。

可是在2015年2月26日,第聶伯羅彼得羅夫斯克區的上訴法院裁定,「在軍事動員時期,依良心拒服兵役並沒有違背任何法規。」在這次的判決裡,法官考慮施萊科的宗教信仰,並引用歐洲人權法院有關案件的判決說:「人民的宗教信仰是受《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所保障。」 d這條公約保障人人有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權利。

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上訴法院也認為不應該「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人行使公約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法院決定:「人民有權依良心拒服兵役,政府不該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剝奪人民的這項權利。」法院在結論中聲明,根據烏克蘭的法律,人民有權利選擇替代役,即使在軍事動員期間也一樣。後來,上訴法院維持原判,裁定施萊科無罪。

行使人權不是犯罪

在烏克蘭東部,案件的兩次判決都承認人民有權依良心拒服兵役,也有權利選擇替代役,即使在國家緊急動員期間也一樣。依照國際法,依良心拒服兵役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施萊科案件的判決也符合國際法規。 e

雖然這樣,檢察官還是用被上訴法院駁回的論據,繼續向烏克蘭的高等專門法院上訴。2015年4月30日,施萊科的律師提出反訴。

在烏克蘭,還有許多耶和華見證人被徵召,維塔利·施萊科只是其中一位。當耶和華見證人收到服役通知時,他們都會主動向軍方報到,並以尊重的態度表達自己的意願,請求在不違反宗教信仰的情況下服替代役。大部分的請求都會被接受,但也有少數耶和華見證人遭起訴。現在就看烏克蘭的高等法院是否會尊重耶和華見證人的請求,承認他們有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

c 烏克蘭政府在1997年正式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

d 上訴法院參考了歐洲人權法院先前的判決,有關案件包括:莫斯科耶和華見證人及其他人訴俄羅斯案、巴亞特楊訴亞美尼亞案。

e 請看巴亞特楊訴亞美尼亞案 [GC], no. 23459/03, §§ 98-111, ECHR 2011; 鄭珉圭及其他人訴大韓民國案 UN Doc CCPR/C/101D/1642-1741/2007 (24 March 2011) §§ 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