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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的耶和華見證人可以自由地租用場地舉行宗教集會

2017年3月24日
烏克蘭

烏克蘭高等法院確立和平集會的權利

烏克蘭高等法院確立和平集會的權利

2016年9月8日,烏克蘭憲法法院確立人民不受政府干擾,享有和平集會的權利。憲法法院廢除1991年烏克蘭良心自由和宗教組織法(簡稱宗教法)其中的一項條文。根據這項條文,宗教組織必須先得到政府的許可,才能租用場地舉行宗教集會。憲法法院聲明,宗教法的這項條文與憲法保障人民舉行和平集會的自由有所抵觸。對於憲法法院的判決,耶和華見證人感到如釋重負,因為政府常常以這項條文為由,阻礙他們租用場地舉行宗教集會。

官員拒絕批准耶和華見證人租用場地舉行宗教集會

自從政府頒布宗教法之後,對耶和華見證人持有偏見的官員會利用這項條文作為理由,任意取消耶和華見證人租用場地的契約,阻礙他們舉行宗教集會。例如,在2012年夏季,上千名烏克蘭東北部的耶和華見證人準備參加在蘇梅市舉行的三天大會。耶和華見證人按照憲法的規定,事先通知當局關於大會的計劃,簽下市立運動場的租約,並進行大會的籌備工作。但就在大會的一個月前,蘇梅市議會以宗教法為由,聲稱耶和華見證人只呈交通知並不夠,必須得到批准才能使用場地。然而,市議會卻拒絕批准耶和華見證人的申請。

由於事出突然,耶和華見證人要臨時將大會改到距離蘇梅市200公里的哈爾科夫市舉行。三千五百多名耶和華見證人因為大會的地點遭更改而必須臨時改變計劃,很多人由於健康或年紀老邁的緣故,無法長途跋涉去哈爾科夫,另一些人則因為無法跟公司多請幾天假或沒有足夠的旅費去哈爾科夫而錯過這個重要的活動。隔年,蘇梅市議會再度以宗教法為由,拒絕批准耶和華見證人租用市立體育場舉行大會。

伊利亞·科貝爾是耶和華見證人在利維夫(利沃夫)辦事處的成員,他說:「這樣取消大會的事例,不只發生在蘇梅市而已。我們在其他地方也遇到阻礙,無法順利地租到場地來舉行宗教集會。」例如在2012年3月,文尼察的市政府官員拒絕讓耶和華見證人在租來的會議廳裡舉行集會,迫使文尼察的耶和華見證人臨時更改安排。幾個月之後,當局拒絕批准莫吉利夫-波季利西基的會眾繼續使用已租用三年的聚會所來舉行每週的聚會。由於沒有其他適合的地方,當地的會眾只好在空間狹小的私人住宅舉行集會。

近期在2015年2月,文尼察州政府堅稱耶和華見證人經常觸犯法律,在使用私人住宅以外的場所舉行宗教集會前,只給予通知,沒有申請批准,因此違反規定。

解決宗教法與憲法之間的衝突

近幾年,耶和華見證人能不受政府干擾,自由地在私人住宅裡舉行宗教集會。舉行特別集會或區域大會時,則會租借較大的場地。烏克蘭的憲法規定,只要宗教團體事先跟當局報備,就可以租用場地來舉行集會。科貝爾先生說:「耶和華見證人遭遇阻礙的主要原因,是宗教法的規定過於嚴苛,與憲法有所衝突。憲法沒有規定舉行集會前必須取得當局批准,因此我們決定向烏克蘭議會人權專員(簡稱人權專員)申訴。」

人權專員的職責是確保所有烏克蘭公民享有憲法以及法律所保障的權益。人權專員在審查耶和華見證人所遭遇的事件後,看出宗教法確實與憲法有所抵觸。根據憲法,宗教團體只要事先通知當局,就能租用場地舉行宗教活動。然而宗教法卻要求宗教團體必須在活動前十天獲得當局的批准,才能租借場地舉行宗教活動。

人權專員辦事處在2015年10月26日向烏克蘭憲法法院申訴,提出宗教法的部分條文違憲。人權專員聲明和平集會是所有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並進一步說明:「政府不該任意立下法規,妨礙人民的集會自由。」耶和華見證人也向憲法法院呈交一份簡報,說明他們的遭遇,作為例證。

憲法法院廢除宗教法中違憲的條文

在2016年9月8日,憲法法院通過判決確立,只要宗教團體事先通知當局,就能享有舉行集會的自由,其他法律不得抵觸憲法。除此之外,憲法法院引用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保障人人有權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及第11條,說明除非有正當理由,政府不該阻止人民和平集會的自由,作為判決的依據。憲法法院因此宣判1991年宗教法第21條第5項的規定違憲,政府不得要求宗教組織必須得到批准才能租用場地舉行宗教集會。

集會自由受保障

通過這次的判決,宗教組織可以自由地租用場地舉行宗教集會,不必再受帶有偏見的官員干涉。因此,耶和華見證人在憲法的保障之下,只要事先通知當局,就能租用場地舉行宗教集會,而且當局不得拒絕。

科貝爾先生表達了烏克蘭十四萬多名耶和華見證人的心聲,他說:「憲法法院的最新判決確立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現在,我們可以租用場地舉行宗教集會,不必再擔心會受到當局阻礙。因此,我們非常感激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