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美國耶和華見證人有關的重要事件
2002年6月17日:美國最高法院重申20世紀40年代的判決,指出憲法保障耶和華見證人公開傳道的權利(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訴斯特拉頓鎮案)。
1998年8月:美國的耶和華見證人人數突破100萬。
1992年4月15日:在「帕泰訴帕泰案」中,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的判決,判定下級法院無權因信仰的緣故,限制父母其中一方的監護權。
1985年10月30日: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裁定,根據保障隱私權及宗教自由的法令,人有權選擇無輸血療法(布朗案例)。
1972年8月31日:哥倫比亞特區的上訴法院裁定,州政府應該尊重法定成年人拒絕輸血的權利(奧斯本案例)。
1953年11月30日:美國最高法院判定,一位耶和華見證人因仍然有工作,不能以全時神職人員的身分免除兵役(狄更生訴美國案)。
1944年:迫害耶和華見證人的浪潮漸趨和緩。
1943年6月14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戈比蒂斯案」的判決,並指出強迫學童向國旗敬禮和宣誓效忠國家,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言論及宗教自由(西弗吉尼亞州教育部訴巴尼特案)。
1943年5月3日: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規定耶和華見證人必須購買許可證才可以分發宗教書刊,但最高法院推翻了這項規定(默多克訴賓夕法尼亞州案)。
1940年6月3日:美國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強制所有公立學校的學童要向國旗敬禮(邁納斯維爾學區訴戈比蒂斯案),掀起一波迫害耶和華見證人的浪潮。
1940年5月20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保障了人民的宗教自由,國會和地方機關均不得通過任何有違第一條修正案的法律。此外,法院也裁定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工作不會對社會治安構成威脅(坎特韋爾訴康涅狄格州案)。
1938年3月28日:根據格里芬市的法令,耶和華見證人必須得到允許才可以分發書刊,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該法令無效(洛弗爾訴格里芬市案)。
1931年7月26日:聖經研究者採用了「耶和華見證人」這個名稱。
1919年5月14日:法院推翻原判,並撤銷賓夕法尼亞州守望台聖經書社幾位負責弟兄的罪名。
1918年6月20日:賓夕法尼亞州守望台聖經書社幾位負責的弟兄被判入獄,罪名是他們發行的出版物裡含有反戰思想。
1909年3月4日:成立「人民布道協會」,後來更名為「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
1909年1月31日:聖經研究者將總部遷至紐約的布魯克林。
1884年12月15日:設立了一個法人團體,後來稱為「賓夕法尼亞州守望台聖經書社」。
19世紀80年代:聖經研究者在賓夕法尼亞州的阿勒格尼設立總部辦公室。
1879年7月:發行《守望台》創刊號。
1870年:查爾斯·泰茲·羅素和他的同伴在賓夕法尼亞州的阿勒格尼成立了一個聖經研究班,一般人稱他們為聖經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