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附錄
顯示文字 隱藏文字
  1.  認出大巴比倫

  2.  彌賽亞出現的時間

  3.  涉及血的醫療措施

  4.  分居

  5.  節日和慶祝活動

  6.  傳染病

  7.  商業和法律問題

 1.認出大巴比倫

在聖經中,名叫「大巴比倫」的女人指的是所有錯誤的宗教,我們怎麼知道呢?(啟示錄17:5)請考慮以下幾點:

  • 她的影響力遍及全球。聖經描述大巴比倫坐在所有「人群、國家」上,而且「統治地上列王」。(啟示錄17:15,18

  • 她不可能是政治或商業勢力。她被毀滅後,「地上的列王」和「商人」仍然存在。(啟示錄18:9,15

  • 她令人誤解上帝。她為了謀取錢財和其他利益跟世上的政府結盟,因此被稱作娼妓。(啟示錄17:1,2)她誤導了全世界的人,很多人都因為她流血喪命。(啟示錄18:23,24

返回第13課第6點

 2.彌賽亞出現的時間

聖經預告,彌賽亞出現前會有一段長達69個7年的時間。(請讀但以理書9:25

  • 69個7年從什麼時候開始?從公元前455年開始。那時,省長尼希米回到耶路撒冷,「修復、重建」那座城。(但以理書9:25;尼希米記2:1,5-8

  • 69個7年什麼時候結束?從公元前455年起,過了483年(69乘7)就來到了公元29年。 a耶穌就是在這一年受浸成為彌賽亞的。(路加福音3:1,2,21,22

返回第15課第5點

 3.涉及血的醫療措施

基督徒既不會輸血,也不會獻血(捐血)。那麼,對於使用自己血液的醫療措施,基督徒有什麼立場呢?有一些措施是基督徒不接受的,例如預先把自己的血液儲存起來,在手術時使用。(申命記15:23

不過,有些醫療措施是基督徒可能會接受的,包括血液檢驗、血液透析、血液稀釋、使用心肺機或血液回收機。在外科手術、醫學檢驗的過程中,或進行其他診治措施的過程中,自己的血液該如何處理,這是每個基督徒必須自己決定的事。另外,每個醫生實施這些醫療措施的方式可能稍有不同,所以基督徒在接受醫療措施前,需要清楚了解自己的血液到底會如何處理。請考慮以下問題:

  • 如果我的一些血液被引出身體,甚至可能暫時停止流動,我的良心可以接受嗎?我覺得這些血液仍然是身體的一部分,還是覺得應該把血液「倒在地上」?(申命記12:23,24

  • 在某個醫療措施的實施過程中,如果我的一些血液被抽取出來,經過處理後再注回體內或用於自己的傷口,我受過聖經訓練的良心會感到不安嗎?還是我會接受這樣的醫療措施呢?

返回第39課第3點

 4.分居

聖經不鼓勵夫妻分居,也清楚指出夫妻不會因為分居就有再婚的權利。(哥林多前書7:10,11)不過在以下情況,有些基督徒可能會考慮分居:

  • 丈夫故意不養家:丈夫拒絕養家,結果使家人得不到生活的必需品。(提摩太前書5:8

  • 身體受到嚴重虐待:被配偶虐待,以致健康狀況或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加拉太書5:19-21

  • 跟耶和華的關係受到極大危害:遭受配偶反對,以致根本沒辦法崇拜耶和華或遵守他的法律。(使徒行傳5:29

返回第42課第3點

 5.節日和慶祝活動

基督徒不會參與耶和華不喜歡的節慶活動。其他人慶祝節日時,基督徒需要按照受過聖經訓練的良心,決定怎樣應對。請考慮以下幾個例子:

  • 有人祝你節日快樂。你可以簡單地說句謝謝。如果對方想要知道你為什麼不慶祝節日,你可以向他解釋原因。

  • 你的配偶不是耶和華見證人,他希望你陪他一起在節日跟親戚吃飯。要是你的良心允許你去,你可以提前向配偶說明,到時自己不會參與任何源於錯誤信仰的習俗。

  • 雇主在節日期間給你發獎金。你應該拒絕嗎?不一定。你可以想想:雇主認為發獎金是慶祝活動的一部分嗎?還是他只想感謝你辛勤地工作呢?

  • 有人在節日期間送你禮物。送禮物的人可能說:「我知道你不過節,但我還是希望你收下這份禮物。」對方也許只是想表示自己的一點心意。不過他也有可能想試探一下你會不會堅守信仰,或想用這種方式讓你參與節日的慶祝活動。你考慮過對方的動機後,要自己決定是否接受禮物。無論做什麼決定,我們都希望自己能良心無愧,繼續忠於耶和華。(使徒行傳23:1

返回第44課第1點

 6.傳染病

我們對人有愛心,所以會盡一切努力,避免把疾病傳染給別人。要是我們確實得了傳染病,或者認為自己可能得了傳染病,就要格外小心。我們這樣做,就是按照聖經的吩咐「愛人如己」了。(馬太福音22:39

具體來說,怎樣實踐「愛人如己」這個吩咐呢?患病的人應該避免跟別人有身體上的接觸,比如握手、擁抱或親吻。如果有人為了保護家人的健康,而沒有邀請患病的人到家裡作客,患病的人應該理解對方的難處,不責怪對方。患病的人如果要受浸,他應該提前把病情告訴長老團協調人,這樣長老就可以作出安排,保護其他要受浸的人。一個人如果接觸過傳染源,有感染的風險,他在談戀愛前就應該主動做血液檢查。這樣做就是「關心別人」,而不是只「關心自己」。(腓立比書2:4

返回第56課第2點

 7.商業和法律問題

我們在跟別人訂立金錢或商業方面的協議時,不管對方是不是基督徒,最好都留下書面記錄,這樣能避免很多問題。(耶利米書32:9-12)即使這樣,基督徒之間還是可能在金錢或其他方面有意見不合的地方。一般來說,當事人會在沒有其他人參與的情況下,用和平的方式及時解決分歧。

不過,如果問題很嚴重,例如涉及欺詐或誹謗,我們應該怎樣處理呢?(請讀馬太福音18:15-17)耶穌提到以下三個步驟:

  1. 單獨跟對方解決問題。(參看第15節

  2. 如果問題無法解決,可以請會眾裡一兩個成熟的基督徒陪你一起去跟對方談談。(參看第16節

  3. 如果還是解決不了,才應該請長老們介入。(參看第17節

在大部分情況下,我們不應該把弟兄姐妹告上法庭,因為這樣做可能會影響耶和華和會眾的名聲。(哥林多前書6:1-8)不過,有些事情可能需要交給法庭處理,例如辦理離婚、爭取兒女監護權或離婚贍養費、追討保險賠償、申請破產、認證遺囑。基督徒借助法庭,盡力和平地解決這些問題,並不違背聖經的勸告。

有些情況涉及嚴重的犯罪行為,例如強姦、虐待或侵犯兒童、人身傷害、盜竊、謀殺。在這類情況下,基督徒向政府機關報案,並不違背聖經的勸告。

返回第56課第3點

a 從公元前455年到公元前1年共454年,從公元前1年到公元1年只有1年(因為沒有公元零年),從公元1年到公元29年共28年。把上述三個數字加起來,就是4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