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1:1-36

  • 以色列人民頒布的法令1-36

    • 關於希伯來奴隸2-11

    • 關於暴力傷人12-27

    • 關於動物28-36

21  「你要向人民頒布以下的法令+  「假如你買希伯來人做奴隸+,他做奴隸六年,第七年就可以恢復自由,不用付贖金+  如果他一個人來,就一個人離開。如果他本來有妻子,他的妻子就要跟他一起離開。  如果主人給他一個妻子,妻子為他生了兒女,妻子兒女就要歸主人所有,他只可以一個人離開+  如果奴隸堅決說『我愛我的主人、我的妻子和孩子,我不想恢復自由+』,  主人就要帶他到上帝面前,讓他靠著門或門柱,然後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這樣,他就終生做主人的奴隸。  「假如有人賣女兒做奴隸,她不可像男的奴隸那樣自由離開。  如果主人不喜歡她,不要她做妾,把她賣給別人,就沒有權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主人已經對她背信棄義了。  如果主人把她給自己的兒子,就要讓她跟自己的女兒享有同樣的權利。 10  如果兒子*另娶一個妻子,她的飲食、衣服和應該得到的房事+,也不可減少。 11  如果不給她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離開,不必付贖金。 12  「打死了人的,必須處死+ 13  但如果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上帝容許這件事發生,他就可以逃到我向你指定的地方+ 14  假如有人向別人發怒,故意把那個人殺了+,即使他逃到我的祭壇前,你也要把他拉去處死+ 15  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16  「綁架人的+,不管是把人賣了還是留在手上+,都必須處死+ 17  「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 18  「假如兩人爭執,一方拿石頭或用拳頭*打對方,對方沒有死,但是要臥床養傷, 19  後來能起來用拐杖出外走動,打他的就不算有罪,只是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直到他徹底痊癒。 20  「假如有人用棍子打奴隸*,結果奴隸當場死在他手下,他就必須受懲罰+ 21  如果奴隸過了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懲罰,因為奴隸是主人用錢買回來的。 22  「假如有兩個人打鬥時傷了孕婦,導致早產+,卻沒有鬧出人命*,傷人的就必須按照她丈夫的要求和審判官的裁決+作出賠償。 23  如果鬧出人命,就要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6  「假如有人打瞎了奴隸*的一隻眼睛,就要放他走,還他自由來賠償他的眼睛+ 27  如果人打掉了奴隸*的一顆牙齒,就要放他走,還他自由來賠償他的牙齒。 28  「假如有牛撞死了男人或女人,就必須用石頭把牛打死+,牛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 29  如果牛好鬥好撞,牛的主人受過警告,卻沒有看管牠,後來牛撞死了男人或女人,牛就要用石頭打死,牛的主人也要處死。 30  如果給他定了賠償金*,他就要全額支付才能贖回他的命。 31  如果牛撞死的是孩子*,也要按照這個法令來處置牛的主人。 32  如果牛撞死的是奴隸*,牛的主人就要賠償30舍客勒*銀子給奴隸的主人,牛也要用石頭打死。 33  「假如有人敞開坑口,或者挖了坑而不把坑口蓋好,後來有牛或驢掉了進去, 34  坑的主人就要賠償+。他要付錢給牲畜的主人,死了的牲畜歸他所有。 35  假如有人的牛撞死了別人的牛,他們就要把活牛賣掉,平分得到的錢,也要平分死牛。 36  如果牛的主人知道牛好鬥好撞,卻沒有看管牠,就必須以牛還牛賠償對方,死牛歸他所有。」

腳注

也可譯作「主人」,直譯「他」。
直譯「詛咒」。
拳頭,也可譯作「工具」。
又譯「男奴隸或女奴隸」。
又譯「沒有導致重傷」。
又譯「男奴隸或女奴隸」。
又譯「男奴隸或女奴隸」。
直譯「贖價」。
又譯「男孩或女孩」。
又譯「男奴隸或女奴隸」。
相當於0.34公斤。見附錄B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