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2:1-31

  • 以色列人民頒布的法令1-31

    • 關於偷竊1-4

    • 關於損害莊稼5,6

    • 關於賠償和所有權的爭議7-15

    • 關於勾引處女16,17

    • 關於崇拜和待人公正18-31

22  「假如有人偷了牛或羊,不管是宰了還是賣了,都要賠償,以五頭牛賠一頭牛,以四隻羊賠一隻羊+  (「如果竊賊+闖進別人的家時,人發現了他,把他打死,打死他的人不必承擔血債。  但如果事情發生在日出後,打死他的人就要承擔血債。) 「他*必須賠償。如果他一無所有,就要賣身抵償他偷的東西。  如果他偷的還在他手上,而且活著,不管是牛是驢是羊,他都要雙倍賠償。  「如果人在田裡或葡萄園裡牧放牲畜,讓牲畜吃掉別人田裡的作物,他就要拿自己田裡或葡萄園裡最好的出產賠償。  「假如有人點火,火勢蔓延,燒著了荊棘,以致捆好的莊稼、未收割的穀物或整片田地都燒光了,點火的人就必須賠償損失。  「假如有人把錢財或物品交給別人保管,財物在保管人的家裡被人偷去,如果找到竊賊,竊賊就要雙倍賠償+  如果找不到竊賊,就要帶那家的主人到上帝那裡+,看看他有沒有把別人的財物據為己有。  如果有兩個人發生糾紛,不管是為了牛、驢、羊、衣服,還是為了什麼遺失的物品,有一方說『這是我的』,雙方就要把案件呈交到上帝面前+。上帝宣判哪一方有罪,哪一方就要雙倍賠償給對方+ 10  「假如有人把驢、牛、羊或任何家畜交給別人保管,牲畜死掉、受傷或被搶走,卻沒有人證* 11  保管人就要在耶和華面前發誓,他沒有拿過*對方的財產。物主必須接受這個誓言,保管人不必賠償+ 12  如果牲畜是從保管人那裡被人偷去的*,保管人就要賠償給物主。 13  如果牲畜是被野獸撕裂了,保管人就要把屍體帶回來作證據。如果是被野獸撕裂,他就不必賠償。 14  「假如有人向別人借牲畜,牲畜受傷或死了,當時物主不在場,借的人就必須賠償。 15  如果物主在場,借的人就不必賠償。如果是租用的,損失由租金抵償。 16  「假如有人勾引還沒有訂婚的處女,跟她發生關係,就必須交出聘禮,娶她做妻子+ 17  如果處女的父親堅決不肯把女兒嫁給他,他就要拿錢賠償,數額相當於聘禮的價值。 18  「不可讓女巫活下去+ 19  「跟動物發生關係的*,都必須處死+ 20  「誰獻祭給別的神,不專一獻祭給耶和華,就必須處死+ 21  「不可惡待外族居民,也不可壓迫他+,因為你們在埃及也曾是外族居民+ 22  「不可苦待任何孤兒寡婦*+ 23  如果你苦待他們,他們呼求我,我就一定聽他們的哀號+ 24  我會發怒,使你們死在刀劍之下,你們的妻子要做寡婦,你們的孩子要做孤兒。 25  「如果我子民中有窮人跟你在一起,你借錢給他,就不可像放高利貸的人那樣對待他,也不可向他收取利息+ 26  「如果別人向你借財物,你拿了他的衣服作抵押+,就要在日落以前還給他。 27  因為這是他唯一的外衣,是他遮蔽身體的衣服*。要是沒有了,他睡覺要蓋什麼呢?+他呼求我,我一定會聽,因為我是體恤人的*+ 28  「不可咒罵*上帝+,也不可咒罵*人民的首領*+ 29  「你的農作物豐收,酒和油的出產也豐盈*時,就不可遲遲不願奉獻+。你的長子要歸我+ 30  頭生的牛羊+,你要讓牠們跟著母畜七天,第八天要歸我+ 31  「你們要做我聖潔的子民+。在田野被野獸撕裂的動物的肉,你們都不可吃+,要扔給狗吃。」

腳注

這裡承接第1節。
又譯「卻沒有人看見」。
直譯「把手放在……上」。
看來被偷是由於保管人疏忽,或者情況本來是可以避免的。
又譯「獸交的」。
又譯「沒有父親的孩子和寡婦」。
又譯「披巾」。
又譯「有恩典的」。
直譯「詛咒」。
又譯「統治者」。
直譯「詛咒」。
又譯「酒榨油榨滿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