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1:1-23

  • 不知道凶手是誰的命案1-9

  • 娶俘虜做妻子10-14

  • 長子的權利15-17

  • 頑劣的兒子18-21

  • 掛在木柱上的人是受詛咒的22,23

21  「在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做產業的土地上,假如有人在野外遇害,卻不知道是誰殺的,  你那裡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去量一量從屍體到周圍城鎮的距離。  哪座城最接近屍體,哪座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牽來一頭沒有負過軛,也沒有做過其他工作的母牛犢。  城裡的長老要把母牛犢牽到一個有溪流穿過、沒有耕種過的山谷。他們要在山谷裡把母牛犢的脖子打斷+  「利未族祭司要前來處理,因為耶和華你上帝選擇了他們來為他服務+,奉耶和華的名祝福人+。他們會說明各種涉及暴力的爭執該怎樣解決+  最接近屍體的那座城的所有長老都要在山谷中,在那隻打斷了脖子的母牛犢上方洗手+  他們要聲明:『我們沒有下手犯這宗血案,也沒有目擊案情。  耶和華啊,求你不要向你救贖的子民以色列+追究責任,不要讓你的子民以色列人承擔殺害無辜人的血債+。』這樣,他們就不會負上血債。  你這樣做,就可以從你那裡清除殺害無辜人的血債了,因為你做了耶和華眼中正確的事。 10  「假如你跟敵人交戰,耶和華你的上帝為你打敗了他們,讓你俘擄了他們+ 11  你在被俘擄的人當中看見一個漂亮的女人,很喜歡她,想娶她做妻子, 12  你可以把她帶到家裡。她要剃頭髮,修指甲, 13  脫去被俘擄時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她為父母哀哭整整一個月後+,你可以跟她發生關係;你做她的丈夫,她做你的妻子。 14  日後你如果不喜歡她,就要讓她離開+,讓她去想去的地方。你不可賣她圖利,也不可苛待她,因為你已經羞辱了她。 15  「假如有人娶了兩個妻子,他只寵愛其中一個*,但她們兩個都為他生了兒子,長子卻是不受寵愛的妻子生的+ 16  到分家產給兒子的時候,他不可把寵愛的妻子生的兒子當作長子,取代不受寵愛的妻子生的兒子,也就是本來的長子。 17  他要承認不受寵愛的妻子生的兒子是長子,分給這個兒子雙倍的財產,因為這是他的第一個孩子*,長子的權利應該屬於這個兒子+ 18  「假如有兒子又頑劣又叛逆,不服從父母+,父母糾正他,他卻屢教不改+ 19  他的父母就要抓住他,把他帶到城門口去見長老。 20  他們要告訴他居住的那座城的長老:『我們這個兒子頑劣叛逆,不肯聽我們的話,又貪吃+又醉酒+。』 21  城裡所有人就要用石頭把他砸死。你必須把邪惡的事從你那裡除掉,全以色列的人聽說了就會害怕+ 22  「假如有人犯了該死的罪,被人處死了+,掛在木柱上+ 23  屍體一定要當天埋葬,不可整晚都留在木柱上+,因為掛在木柱上的人,在上帝眼中是該受詛咒的+。你不可玷污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做產業的土地+。」

腳注

直譯「愛一個,恨一個」。
又譯「這是他生育能力的最初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