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圣经说起码要有两个人的证词,才能给一个人定罪。(民数记35:30;申命记17:6;19:15;马太福音18:16;提摩太前书5:19)但根据摩西法典,如果一个男人“在野外”强奸一个已经订婚的少女,而少女“高声喊叫”,那少女就没有犯通奸罪,但男人却会被定罪。既然没有其他人能证明那个男人强奸少女,法典为什么说少女无罪,而男人有罪呢?
这条法律记录在申命记22:25-27,这里主要谈的不是如何判定男方有罪,因为在经文谈到的情况下,男方确实犯了罪。这条法律强调的是如何判定女方是清白的。让我们来看看经文的上文。
上文提到的是一个男人“在城里”和已经订婚的少女发生关系。既然少女已经订婚,就被视为别人的妻子,因此男人犯了通奸罪。那么女方呢?如果她“高声喊叫”,别人就一定会听到而来救她,但因为她没有这么做,所以会跟男人一样,被判定犯下通奸罪。(申命记22:23,24)
接着的经文谈到另一种情况,经文说:“假如那个男人是在野外遇见已经订婚的少女,并强行跟她发生关系,就只有那个人该被处死,但不要惩罚少女,她没有犯该死的罪。这种情况就像一个人袭击别人,把对方杀了一样。那个男人在野外遇见已经订婚的少女,少女虽然高声喊叫,却没有人救她。”(申命记22:25-27)
在这种情况下,法典假设女方“高声喊叫”,只是没有人来救她,所以她是清白的,没有犯下通奸罪。但男方却因为“强行”跟已经订婚的少女“发生关系”,而犯了强奸罪和通奸罪。
看来,申命记的经文主要是为了说明如何判定女方是清白的,所以才说男方犯下强奸罪和通奸罪。我们可以相信当时的审判官会“彻底调查”案件,根据上帝一再重申的标准作出公正的裁决。(申命记13:14;17:4;出埃及记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