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尊重的道德標準
自古以來,英勇之士所緊守的立場,往往跟同時代的流行見解恰恰相反。這些人為了緊守原則而忍受暴政,為了宗教和種族的緣故遭受殘暴對待,更往往捨生取義。
早期的基督徒實在勇氣過人。由於拒絶崇拜羅馬的統治者,他們在公元1世紀到3世紀期間遭受猛烈迫害,被信奉異教的羅馬人處決的更不計其數。有時候,基督徒只要在設於競技場的祭壇前燒一撮香,表示他們承認統治者擁有像神一樣的地位,就可以重獲自由了。不過,只有很
少基督徒願意放棄信仰;大部分基督徒都寧願以身殉道,也不願失節不忠。至於現代,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也同樣在政治上嚴守中立。例如,他們曾不顧納粹黨的反對,堅守自己的立場;這是確鑿有據的歷史事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和期間,德國約有四分之一的耶和華見證人喪生,其中大部分死在集中營裏。他們所以遇害,是因為他們保持中立,拒絶説「救星希特勒萬歲」。當年有些年幼的兒童被當局强行帶走,同耶和華見證人父母分離。這些年輕人雖然飽受壓力,卻仍舊堅守立場;就算别人試圖强迫他們接受不符合聖經的道理,他們也堅貞不屈。
向國旗敬禮
今天,耶和華見證人一般説來都沒有受到這樣的惡毒迫害。不過,由於年輕的耶和華見證人本着良心,選擇不參與涉及國家主義成分的儀式,例如不參與國旗敬禮儀式,有時候可能引起别人的誤解。
向不向國旗敬禮,純粹是個人的私事,耶和華見證人教導自己的孩子,不要阻止别人向國旗敬禮。不過,耶和華見證人自己的立場是毫不含糊的:他們不會向任何國家的國旗敬禮。他們的立場實在沒有任何不敬的意味。他們無論住在甚麽羅馬書13:1-7)他們的立場同耶穌的名言完全一致:「屬於凱撒的要給凱撒,屬於上帝的要給上帝。」(馬太福音22:21)
國家,都尊重該國的國旗;他們奉公守法,這就是尊重國家的具體表現。他們從不參與任何反政府的活動。事實上,耶和華見證人相信,現存的所有政府都是憑「上帝的安排」,即上帝的容許存在的。因此,他們認為納税、尊重「在上的當權者」,就是遵從上帝的命令。(有些人可能問:「既然這樣,耶和華見證人又為甚麽不向國旗敬禮,以示崇敬呢?」原因是,他們認為向國旗敬禮這個舉動,是同崇拜無異的,而他們只會崇拜上帝。他們的良心不容許他們崇拜上帝以外的任何人或事物。(馬太福音4:10;使徒行傳5:29)所以,如果教師尊重耶和華見證人的立場,容許他們的兒童緊守自己的信仰,他們就感激不盡了。
正如以下評論顯示,並不是只有耶和華見證人,才認為向國旗敬禮是同崇拜有關的:
「從前的旗幟幾乎純粹是宗教性質的。……人看來一向都借助於宗教來把國旗神聖化。」(楷書自排)——《不列顛百科全書》
「國旗同十字架一樣,都是神聖的。……在一些涉及國家象徵物的條例裏,談到人應該對這些物品懷有甚麽態度時,一般都會運用莊嚴肅穆的措辭,例如『為國旗服務』……『崇敬國旗』『效忠於國旗』。」(楷書自排)——《美國百科全書》
「基督徒從前不肯……向[羅馬]皇帝的守護神獻祭;情形就像今天基督徒不肯向國旗敬禮,或作出效忠宣誓一樣。」——《從容就義》(Those About to Die)(1958年),丹尼爾·曼尼克斯(Daniel P. Mannix)着,135頁
我們重申,耶和華見證人拒絶向國旗敬禮,並不是不尊重國家政府或統治者。他們只是不想向國家的象徵物下拜或致敬,做出一些含有崇拜意味的行動罷了。聖經記載,古巴比倫的國王尼布甲尼撒曾在杜拉平原上立了一個像,下令要人向像下拜,但三個希伯來青年卻斷然但以理書第3章)耶和華見證人認為,他們所持的立場跟上述的希伯來青年類似。因此,儘管别人向國旗敬禮和發誓效忠,耶和華見證人的兒女卻受到教導,要按照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行事。他們會以安靜和尊重的態度,不參與這些儀式。耶和華見證人兒童也為了類似的理由,選擇不參與唱國歌或演奏國歌的儀式。
拒絶。(父母的權利
父母有權按照自己的宗教信仰向兒女施行宗教教育,這一點是現今大部分國家都尊重的。所有宗教都贊同父母擁有這種權利;例如,目前仍然在天主教會内通行的《教會法》指出:「父母既然給予兒女生命,就絶對有責任要教育他們,這也是父母的權利。因此,父母的首要責任,是要根據教會的信條向兒女施行基督教教育。」——《教會法》(Canon)第226條
耶和華見證人所要求的,不過是享有他們分内的權利。他們關懷子女,儘量向兒女灌輸真正基督教的標準,並且諄諄教育子女要愛鄰舍,尊重他人的財産。他們渴望實行使徒保羅給古代以弗所基督徒的勸告:「做父親的,你們不要激怒兒女,要按照耶和華的意思管教和勸誡他們,把他們撫養成人。」(以弗所書6:4)
家人信仰各異
在有些家庭裏,只有父母的其中一方是耶和華見證人。處於這種情況的耶和華見證人父母知道,他們要承認非耶和華見證人配偶,也 *老實説,孩子遲早都要自行抉擇信奉甚麽宗教。不是所有年輕人都會承襲父母的信仰的,不論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還是其他信仰。
有權按照自己的宗教信仰向兒女施行宗教教育。兒女受不同的宗教觀念薰陶,就算有若干不良影響,也不會太嚴重。兒童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
你們也應該知道,耶和華見證人十分重視個别的人所懷有的基督徒良心和信仰。(羅馬書第14章)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確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别人也應對兒童的意見給以適當的看待。
沒有兩個孩子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年輕的耶和華見證人或其他學生,就學校的活動或工作各有不同的決定,是不足為奇的事,也是合情合理的。我們深信,你們也同意信仰自由的原則。
^ 18段 史蒂文·卡爾·魯本博士(Steven Carr Reuben, Ph.D.)的著作《在現代社會養育猶太兒童》(Raising Jewish Children in a Contemporary World),論及父母信仰各異的兒童説:「父母如果在同宗教有關的事上不敢面對現實,對宗教方面的事情遮遮掩掩、避而不談,兒女就會感到無所適從。父母如果對自己的信仰、道德標準和宗教儀式抱着毫不隱瞞、毫不含糊的開放態度,兒女在成長期間就會有安全感,並且在宗教範疇裏養成自尊心;這些特質對於他們自尊心的全面發展,以及立身處世方面,都是十分要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