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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讀者來函

認識真理之前,我和妻子很想要孩子,就採用了體外受精法。我們把那些沒用過的受精卵(胚胎)冷藏起來。這些儲存起來的受精卵應該保留,還是丟棄呢?

這是個很嚴肅的道德倫理問題,是那些採用過體外受精法(簡稱IVF)的夫婦要認真對待的。每對夫婦都必須為所作的決定向上帝交代。不過,對這種輔助生育技術有個概括的了解,也許可以幫助你作正確的決定。

1978年,英國一個女子首次採用體外受精法而成功懷孕,這樣的胚胎被稱為「試管嬰兒」。這個女子由於輸卵管堵塞了,以致精子無法跟卵子相遇,結果不能懷孕。醫生從她的輸卵管抽出一個成熟的卵子,把卵子放進充滿她丈夫精子的玻璃器皿中,讓卵子受精,並為受精卵提供營養,再把成活的胚胎植入婦人的子宮,結果她生了個女孩。這種受孕方法叫做體外受精法。

雖然體外受精法可能在各個國家的做法不盡相同,但通常涉及以下步驟:妻子使用促卵素幾個星期去刺激卵巢加速排卵,丈夫則以自瀆的方法採集新鮮的精液。然後卵子和沖洗乾淨的精子會被送到實驗室裡結合。受精卵可能不止一個。卵子受精後,細胞會分裂,成為胚胎。一兩天後,剛形成的胚胎會接受仔細的測試,好區別健康的和不健康的,健康的胚胎才有可能在子宮發育。大約到了第三天,最健康的胚胎會被植入妻子的子宮,通常不止一個胚胎,而是兩三個,好增加成活率。如果有一兩個胚胎在子宮成功孕育,到了時候,胎兒就會出生。

那些沒有被植入子宮的胚胎(包括沒那麼健康或不健康的)會怎樣處理呢?通常會用液態氮冷藏起來,不然胚胎就會很快死去。為什麼要儲存起來呢?如果首次用體外受精法不能成功懷孕,就可以把儲存起來的胚胎再植入子宮,收費也比較便宜。可是,這也引起了道德倫理的問題。就像提出問題的夫婦那樣,很多人都難以決定該如何處理被冷藏起來的胚胎。由於年紀或經濟的因素,這些夫婦也許不再想要孩子了。他們可能也擔心多胎懷孕所涉及的風險。 *夫妻若一方再婚或雙方都再婚;若一方去世或雙方都去世,就會使問題更加複雜。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夫婦多年來都選擇付費,繼續冷藏胚胎。

2008年,一個著名的胚胎學專家在《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指出,很多人都感到十分困擾,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被儲存起來的胚胎。這篇文章寫道:「現在,全國至少有四十萬個被冷藏的胚胎,而且每天都有新的被儲存起來。……如果這些胚胎儲存得適當,就可以保存十年或十幾年,但不保證每個胚胎解凍後都能存活。」(楷體本刊所排)正是這種情況令一些基督徒猶豫不決。為什麼呢?

基督徒夫婦面對體外受精法所引起的問題時,可以想想類似的情況。比方說,一個親人患了絕症,要靠儀器維持生命,例如要靠呼吸機才能呼吸。在這種情況下,基督徒該怎樣做決定呢?真基督徒要是生病了,不會對病情置之不理。他們會聽從出埃及記20:13和詩篇36:9的話,尊重生命。《警醒!》1975年3月8日刊指出:「由於尊重上帝視生命為神聖的律法,顧及自己的良心和服從政府法律,想在生活上與聖經原則一致的人永不會採用[主動安樂死]」,這樣做等於蓄意終止病人的生命。不過,那些只能靠儀器維持生命的病人,就需要由家人去做決定,是否應該終止用儀器維持病人的生命了。

當然,對採用體外受精法並把胚胎儲存起來的夫婦來講,情況不盡相同。但他們也可以選擇把被冷藏的胚胎拿出來,胚胎離開冷凍器後,就會很快死去。夫婦必須自己決定要不要這樣做。(加拉太書6:7

有些採用體外受精法的夫婦也許希望能成功懷孕,並生下孩子,於是選擇付費,繼續冷藏胚胎,好留待將來使用。另一些夫婦也許決定停止冷藏胚胎,認為這些胚胎只不過是靠人工方法存活的。基督徒要按受過聖經熏陶的良心做決定,向上帝交代。他們要顧及自己的良心,也不要忽略別人的良心。(提摩太前書1:19

基督徒要按受過聖經熏陶的良心做決定,向上帝交代

一個生殖內分泌科的專家發現,大部分夫婦「都很困擾,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被冷藏起來的胚胎」,他總結說:「對很多夫婦來說,任何選擇看來都不理想。」

顯然,想採用體外受精法的基督徒應該衡量,這種輔助生育技術可能帶來的種種後果。聖經說:「精明的人見禍就躲藏,缺乏經驗的人上前就遭殃。」(箴言22:3

一對未婚同居的男女學習聖經後,很想受浸。男方沒有合法居留權,而當地的政府不許非法居留的人登記結婚。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倆簽署一份《忠於婚姻聲明書》,就有資格受浸嗎?

這看起來是個解決方法,但並不是聖經所認可的。為什麼這樣說呢?讓我們先來看看簽署《忠於婚姻聲明書》的目的是什麼,上帝的組織為什麼會容許人這樣做,這個安排對什麼人以及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忠於婚姻聲明書》是一份文件,是一對由於特定原因不能登記結婚的男女在證人面前簽署的。下面會說明他們不能正式結婚的原因。在《忠於婚姻聲明書》裡,兩人都承諾忠於對方,一旦法律容許,就會馬上登記結婚。既然兩人在上帝和人面前公開表明自己會忠於對方,並且立字為據,會眾就可以視他們為正式夫妻,就像在政府登記的夫妻一樣。

在什麼情況下需要簽署《忠於婚姻聲明書》呢?耶和華創立婚姻,也非常重視婚姻。他的愛子說:「上帝使[夫妻]同負一軛,人就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5,6;創世記2:22-24)耶穌補充說:「要不是因為妻子淫亂,丈夫離婚再娶,就是通姦了。馬太福音19:9)要終止婚姻關係,聖經認可的惟一理由是配偶「淫亂」,也就是有不道德的性行為。舉個例,如果男子跟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清白的妻子可以決定要不要跟他離婚。如果她選擇離婚,就有自由改嫁。

可是,在某些國家,國內的主要教會過去一直不同意聖經對離婚的規定。教會聲稱,夫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離婚。因此,如果教會在某個地方勢力很大,政府的法律就根本不容許離婚,即使人有耶穌所說的正當理由,也不可以依法離婚。在另一些國家,人雖然可以依法離婚,但手續極其繁複,條件十分苛刻,當事人可能要等很多很多年才能正式離婚。上帝准許人以聖經認可的理由離婚,教會或政府卻加以「阻止」。(使徒行傳11:17

比如在某個國家,要離婚是不可能的事,或極其困難,也許要等多年才能正式離婚。假如一對男女已經盡力終止仍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而他們在上帝眼中有自由再婚,就可以簽署一份《忠於婚姻聲明書》。在這樣的國家和地區,《忠於婚姻聲明書》的確是仁慈的安排。但在大多數國家,儘管手續有點繁瑣,費用高昂,人還是可以依法離婚的,因此《忠於婚姻聲明書》的安排並不適用。

由於不明白《忠於婚姻聲明書》的用途,有些人雖然住在容許離婚的國家,卻因為怕麻煩而要求簽署《忠於婚姻聲明書》。

現在講講一開始問題中的那對男女。根據聖經的標準兩人都有自由結婚,因為沒有配偶束縛。可是,男方在那個國家非法居留,而當地政府不許這樣的人登記結婚。(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儘管男女一方或雙方在當地沒有法律地位,政府仍然准許兩人在當地登記結婚。)在這個例子中,兩個當事人所處的國家有離婚法,因此《忠於婚姻聲明書》的安排在當地並不適用。此外,他們不是任何一方需要離婚但又不獲准離婚。他們倆都有自由結婚,只是男方沒有合法居留權。那麼,他們該怎麼辦呢?他們可以到另一個准許他們結婚的國家登記。或者,如果 男方辦理申請合法居留手續,他們也許就可以在所處的國家正式結婚了。

要符合上帝的標準和凱撒的法律,這對男女是可以做到的。(馬可福音12:17;羅馬書13:1)深願他們會這樣做,好符合資格受浸。(希伯來書13:4

^ 6段 如果成長中的胎兒變得不正常,或者有幾個胚胎在子宮裡同時成長,該怎樣做呢?終止懷孕等同墮胎。把幾個胚胎植入子宮很容易導致多胎懷孕(雙胞胎、三胞胎等),也會增加其他的風險,例如早產或孕婦出血。如果孕婦懷有多個胎兒,醫生就會建議棄掉其中一個或更多胎兒。這種做法等同墮胎,跟謀殺沒有分別。(出埃及記21:22,23;詩篇1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