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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史以來最黑暗的審訊

有史以來最黑暗的審訊

有史以來最黑暗的審訊

這是最多人聽說過的一場古代的審訊。聖經中的四卷福音書,都詳述了耶穌基督遭逮捕、受審和被處決的經過。為什麼我們應該了解一下這場審訊的始末?首先,既然耶穌吩咐門徒記念他的死亡,那麼對導致耶穌死亡的這場審訊,我們顯然也應該留意。此外,我們也應該知道,耶穌被人控告的那些事到底是否屬實。最後就是,因為耶穌甘願犧牲生命一事,對我們的一生甚至未來都有很大的影響。(路加福音22:19;約翰福音6:40

耶穌接受審訊時,巴勒斯坦是受羅馬管轄的。羅馬政府容許猶太人的宗教領袖按照自己的律法審判同胞,但看來沒給他們處死罪犯的權力。因此,耶穌雖是被仇視他的宗教領袖逮捕,但處死他的卻是羅馬官員。由於耶穌傳講的信息觸怒了當日的宗教領袖,這些人就圖謀要殺死耶穌。然而,他們想用一個看起來合法的方式來達成目的。一個法律系教授分析過宗教領袖所做的事之後,把整件事稱為「法律史上最醜惡的罪行」。 *

接二連三的違法行徑

摩西向以色列人頒布的律法被譽為「史上最偉大、最文明的法律制度」。可是,到了耶穌的日子,一些拉比卻自行在摩西律法之上加添了一大堆的規條。後來,這些規條有很多都被記錄在猶太人的律法評注《塔木德》中。(請看20頁的附欄 「公元1世紀的猶太律法」)那麼,耶穌所接受的審訊,究竟有沒有按照摩西律法和猶太人自定的律法進行呢?

耶穌遭逮捕,是因為有兩個見證人向法庭指控他犯了某宗罪行,並就此提出一致的證言嗎?法庭必須在這樣的情況下逮捕耶穌才算合法。在1世紀的巴勒斯坦,一個猶太人如果認為別人觸犯了某條律法,他可以在法庭的辦公時間內向法庭提出指控。法庭不能主動起訴任何人,而只能調查由人民舉報的案件。換句話說,只有聲稱知道某宗罪行的人才能充當起訴人。假如有起碼兩個人自稱是那宗罪行的見證人,而他們的口供吻合,法庭就會展開法律程序。見證人所作證的事會成為起訴的罪名,而法庭也會派人逮捕被控告的人。如果只有一個見證人,法庭就不會受理這宗案件。(申命記19:15)但在耶穌這件事上,猶太宗教領袖只是想「找個好方法」除掉他。某天晚上,當「周圍沒有群眾」的時候,他們覺得機會來了,就派人逮捕耶穌。(路加福音22:2,5,6,53

耶穌被捕前,沒有人指控他犯了什麼罪。祭司和公議會(猶太人的高等法庭)是在拘捕耶穌之後,才開始找人作證控告他。(馬太福音26:59)可是他們找來的人,沒有任何兩個的口供是一致的。再說,尋找 見證人本來就不是法庭的職責範圍。律師兼作家亞歷山大·英尼斯指出,「在開始審訊一個人之前,尤其是在一宗可導致死刑的案件中,法庭如果沒向當事人清楚說明他為了什麼罪行而受審,就是一種令人髮指的行為」。

耶穌給抓住後,被帶到前任大祭司亞那的府第,接著亞那就開始審問耶穌。(路加福音22:54;約翰福音18:12,13)亞那這樣做是違法的,因為涉及死刑的案件只能在日間審理,審訊不能在晚上進行。此外,查問案情的程序應該公開進行,閉門開審也是違規的。耶穌知道亞那所做的事不合法。他對亞那說:「你為什麼問我呢?問問那些聽過我講話的人好了。他們知道我說過什麼。」(約翰福音18:21)亞那審問的,應該是見證人而不是被告。任何一個正直的審判官聽了耶穌這樣說,理應會重新依照正確的程序去做。然而,亞那並不是個喜愛公義的人。

耶穌的話換來了差役的一記耳光。(路加福音22:63;約翰福音18:22)這只是他那天晚上受到的其中一次粗暴對待。根據聖經的民數記35章中關於庇護城的律法,被告在罪名成立之前,應該獲得人身保護。可是,耶穌並沒有得到這方面的保障。

之後,耶穌又被人押到大祭司該亞法家中,在那裡繼續接受非法的夜間審訊。(路加福音22:54;約翰福音18:24)祭司們完全置公正於不顧,他們「找假見證來控告耶穌,要把他處死」。然而,對於耶穌說過什麼話,沒有兩個人的證言是吻合的。(馬太福音26:59;馬可福音14:56-59)於是,大祭司試圖令耶穌說出一些可以構成罪名的話。他問耶穌說:「你什麼也不回答嗎?這些人作證告你的是什麼事呢?」(馬可福音14:60)這個做法非常不當。上文提過的律師英尼斯說:「向被告提出問題,並以他的回答作為定罪的理由,這種做法有違正確的司法程序。」

最後,祭司和公議會終於從耶穌的話裡找到「把柄」。他們問耶穌:「你是不是當受稱頌者的兒子基督?」耶穌說:「我是。你們必看見人子坐在大能者的右邊,帶著天雲而來。」祭司們聲稱耶穌說了褻瀆的話,於是「眾人全都定他有罪,要處死他」。(馬可福音14:61-64 *

按照摩西律法,審訊必須公開進行。(申命記22:24;路得記4:1)但耶穌接受的卻是閉門審訊。審訊期間,沒有人嘗試或獲准為耶穌辯護。耶穌說自己是彌賽亞,但法庭沒有訊問耶穌這樣說的根據。此外,耶穌沒有機會傳喚證人為他作證。作出裁決之前,審判官們也沒有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投票。

在彼拉多面前受審

猶太人也許因為知道自己沒有權處死耶穌,於是把耶穌押到羅馬總督本丟·彼拉多那裡。彼拉多一開始就問他們:「你們用什麼罪名指控這個人呢?」他們知道,如果用先前捏造的那個褻瀆罪來控告耶穌,彼拉多肯定不會受理。所以,猶太人迴避了彼拉多的問題,並試圖令他不先調查案情就判耶穌死刑。他們說:「如果這個人不是作惡的,我們就不會把他交給你處置了。」(約翰福音18:29,30)彼拉多不接受這個理由,猶太人於是不得不捏造一個新罪名給耶穌。他們說:「我們發現這個人煽動我們的同胞造反,禁止人納稅給凱撒,又說自己是基督,是王。」(路加福音23:2)之前明明說是褻瀆罪,現在又改成叛國罪了,真的好狡詐!

「禁止人納稅給凱撒」這條罪名分明是無中生有的。那些猶太人也知道,耶穌一向教導人要納稅給凱撒。(馬太福音22:15-22)至於說耶穌自立為王這點,彼拉多很快就看出耶穌對羅馬政府沒有威脅。他對那些猶太人說:「我在他身上找不著什麼錯處。」(約翰福音18:38)在整個審訊過程中,彼拉多始終認為耶穌是無罪的。

因此,彼拉多想方設法要釋放耶穌。按照慣例,羅馬人每逢逾越節都會釋放一個囚犯給猶太人,彼拉多想藉這個機會把耶穌放了。但是,最後他還是被迫釋放了犯叛亂罪和謀殺罪的巴拉巴。(路加福音23:18,19;約翰福音18:39,40

於是,彼拉多改用一個折中的方法。他讓耶穌被人鞭打、給穿上紫色外衣和戴上荊棘冠冕,然後受人嘲弄。接著,他再次宣告耶穌無罪,又說他懲戒了耶穌就釋放他,彷彿說:「你們這些祭司現在該滿意了吧!」也許他希望猶太人看見耶穌被羅馬人這樣虐待,他們的報復心理就會得到滿足,或者他們還會同情耶穌呢。(路加福音23:22)可是,這次彼拉多仍然沒有成功。

聖經說:「彼拉多再三要釋放[耶穌]。可是猶太人呼喊說:『你要是釋放這個人,就不是凱撒的朋友。誰自命為王,誰就說了反叛凱撒的話。』」(約翰福音19:12)當時的凱撒是提比略。人們都知道,提比略一旦懷疑誰對他不忠,就會把誰處決,連高官也不例外。彼拉多自覺已經觸怒了猶太人,他不願冒險引起進一步的磨擦,更不想被人控告對凱撒不忠。因此,猶太人可說是在恐嚇彼拉多,而他也真的害怕起來。在群眾的壓力之下,彼拉多屈服了,他命人把耶穌這個無辜的人掛在柱上。(約翰福音19:16

結論是什麼?

很多法律專家分析過福音書中關於耶穌受審的記載後,都認為這是一場打著法律幌子而進行的假審訊。一名律師說:「這場審訊從開審直到結案和正式宣判,全都在午夜至早上之間完成,這樣的審訊不但大大違反了希伯來人的律法,也蔑視了公正的原則。」一個法律系教授說:「整個過程處處都存在著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因此可以說,耶穌是被人假借法律之名而謀殺的。」

耶穌是無辜的。然而,他知道自己必須死亡,才能拯救順服的人。(馬太福音20:28)由於熱愛公正,他甘願忍受最不公正的對待。他殺身成仁,就是為了我們這些罪人。我們應該將這點銘記於心。

[腳注]

^ 各教會借用福音書中跟耶穌死亡有關的記載來煽動反對猶太人的情緒,這樣做實在可責。福音書的執筆者絕對沒有這樣的想法,而且他們自己也是猶太人。

^ 所謂褻瀆,就是以不敬的方式使用上帝的名字,或者妄圖篡奪惟獨屬於上帝的權力。指控耶穌褻瀆的人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耶穌做過類似的事。

[第20頁的附欄或圖片]

 公元1世紀的猶太律法

在公元後的最初幾個世紀,猶太人的口傳律法被人用文字記錄下來,但人們相信,在此之前這些律法已經流傳了很久。猶太人的口傳律法包含以下的規定:

◼ 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法庭必須先聽取對被告有利的論據

◼ 審判官必須盡力幫助被告

◼ 審判官可以為被告辯護,但不能說任何指控 被告的話

◼ 見證人必須受到警告,作出虛假證言會有嚴重後果

◼ 見證人應該被單獨盤問,而不該在其他見證人面前接受訊問

◼ 證言中的重要資料,例如事情發生的日期、地點和時間,必須完全吻合

◼ 涉及死刑的案件,從開審至審結都必須在日間進行

◼ 涉及死刑的案件,不能在安息日或節日的前夕舉行審訊

◼ 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如果裁決對被告有利,案件就可以在同一天開審和審結;但如果裁決對被告不利,法庭就必須等到次日才可以結案、宣判和執行判決

◼ 涉及死刑的案件必須由最少23個審判官審理

◼ 對於被告應否被判有罪,審判官會輪流投票,從年紀最輕的一個開始;法庭書記會把每個人的決定記錄下來

◼ 關於是否定罪,要是反對票比贊成票多一票,無罪判決就能通過;但要通過定罪判決,就必須贊成票比反對票起碼多兩票;假如贊成票只多一票,就要再加入兩個審判官參與投票,如果差額仍不夠兩票,就要再增加兩個審判官,如此類推,直到出現法定的票數差額為止

◼ 假如沒有任何審判官為被告辯護,定罪判決就會無效;全體審判官如果一致裁定被告有罪,他們就會有「合謀加害被告的嫌疑」

耶穌在受審期間遭到的不合法對待

◼ 法庭沒有聽取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論據或證言

◼ 沒有任何審判官為耶穌辯護;他們都是耶穌的敵人

◼ 祭司們找人作假見證,一心要定耶穌死罪

◼ 審訊在晚上進行,而且是不公開的

◼ 審訊在大安息日前夕開審,並於同一天結束

◼ 在耶穌被捕前沒有任何人控告他

◼ 耶穌說自己是彌賽亞,但法庭沒有聽取耶穌這樣說的根據,就斷言他犯了褻瀆罪

◼ 耶穌給押到彼拉多那裡後,罪名就馬上被更改了

◼ 耶穌所受到的指控都是捏造出來的

◼ 彼拉多看出耶穌是無辜的,卻仍然處死他

[第22頁的附欄]

見證人要為別人的生命負責

如果案件涉及死刑,猶太法庭會在見證人作證之前,對他們發出以下警告:

「你來到這裡作證,也許是因為你猜想或聽說某人犯了罪,或聽見某人對別人說他見到這宗罪行。或許,你相信自己是從一個可靠的人那裡聽見這件事的。你可能不知道,我們最終會以適當的方式測試和審問你。可是你必須知道,關乎審訊財產案的法例跟關乎審訊死刑案的法例是不同的。在財產案中,人只須要賠償金錢就可以為自己贖罪;在死刑案中,[作假見證的人]卻要為[被誤判有罪的人的]生命,以及他未出生的後代的生命被奪去一事,永遠承擔責任。」(《巴比倫塔木德》,公議會37上)

如果被告被判處死刑,刑罰就要由指證他的人執行。(利未記24:14;申命記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