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2018年2月15日
亞美尼亞

亞美尼亞落實替代役,保障人民良心自由之歷程

亞美尼亞落實替代役,保障人民良心自由之歷程

2017年10月12日,歐洲人權法院(ECHR)通過阿江和其他人訴亞美尼亞案,進一步保障青年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這項判決成為先例,推使當局實施依良心拒服兵役者所能接受的替代役。

多年來,歐洲人權法院並不承認人有權依良心拒服兵役,很多人因此遭迫害甚至被監禁。2011年,歐洲人權法院在審理巴亞特揚訴亞美尼亞案時改變立場,承認依良心拒服兵役是基本人權。在最近的阿江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甚至裁定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有權從事不受軍方和警方管控,及不帶有懲罰性質的替代役。

以下是亞美尼亞承認人民有權依良心拒服兵役的過程。這段經歷顯示,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怎樣改變該國對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態度。

承諾實施替代役,卻未能兌現

只有懲處,沒有替代役 亞美尼亞在2001年加入歐洲委員會時,承諾會依照委員會制定的標準,提供人民非軍方管控、役期合理且不帶有懲罰性質的替代役。當局也承諾會釋放所有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 a可是,亞美尼亞沒有履行承諾。在2002年,一名耶和華見證人瓦漢·巴亞特揚遭當局逮捕,因為他依良心而拒絕服兵役。當時亞美尼亞沒有實施替代役,所以巴亞特揚被判刑入獄。巴亞特揚在2003年受監禁期間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控告亞美尼亞侵犯他的宗教自由。

拒服受軍方管轄的替代役而受罰 亞美尼亞在2004年通過了替代役法規,有些耶和華見證人青年申請服替代役。不過,他們到了服務單位後發現,替代役並不是受民政單位管理,而是受軍方管轄。他們表明立場並離開了服務單位。結果,他們被逮捕和起訴,有些人甚至被判刑入獄。2006年5月,哈伊克·哈恰特良和18名依良心拒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控告當局在沒有法律依據下起訴他們,侵犯他們的權利。 b

原地踏步 由於亞美尼亞多年來一直沒有修改替代役的相關法規,耶和華見證人青年因拒服當時的替代役而遭當局監禁。自2004年開始實施替代役至2013年修改替代役法規,共有317名耶和華見證人被判刑入獄,刑期從24到36個月不等。

歐洲人權法院在這段期間就這項議題的立場沒有明顯的改變。2009年,巴亞特揚的案件在歐洲人權法院審理。巴亞特揚申訴,根據《歐洲人權公約》(下文簡稱《公約》)第九條,他的良心和宗教自由應受保障。歐洲人權法院按過去幾十年的慣例作出判決。法院表示,各國有權決定是否賦予人民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如果亞美尼亞不承認這項權利,那麼《公約》第九條就無法保護拒服兵役的人不受起訴。由於這項裁決與當時國際間對待人民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標準有所不同,所以巴亞特揚的律師向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上訴。

2010年11月24日,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審理巴亞特揚訴亞美尼亞案

重大突破 大法庭接受並重審巴亞特揚上訴,成了整個事件的轉折點。2011年7月7日,歐洲人權法院首次就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應受《公約》第九條所保障發表聲明。法院表示《公約》是「與時俱進的法律」,所以在闡明《公約》時,必須考慮「歐洲和其他地區已達成共識」的法律。大法庭的判決不但保障歐洲人民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也推使亞美尼亞提供真正的替代役給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

「如果一個人拒服兵役是因為這樣做會違背他的良心,或和深植在他心中的宗教信仰或信念衝突,他所做的決定就受到《公約》第九條保障。因此,我們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要嚴肅看待這件事。」——巴亞特揚訴亞美尼亞案[GC], no. 23459/03, § 110, ECHR 2011

亞美尼亞修改替代役法規

替代役法規仍未達國際標準 2011年夏天,阿圖爾·阿江等四名耶和華見證人因拒服由軍方管理的替代役而被判刑入獄。雖然亞美尼亞政府從2004年開始實施替代役,但該國的替代役制度並不符合歐洲公認的標準,也違背阿江等人的良心。所以他們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控告亞美尼亞政府侵犯他們的權利。

替代役仍受軍方管轄 2012年11月27日,歐洲人權法院就哈恰特良和其他人訴亞美尼亞案作出判決。在這個案件中,19名耶和華見證人因拒服由軍方管理的替代役而被起訴和監禁。歐洲人權法院裁定,亞美尼亞政府非法起訴和監禁耶和華見證人。儘管歐洲人權法院在哈恰特良一案的判決中提及替代役受軍方管轄一事,但並未就這個問題作出任何判決。

真正的替代役 2013年夏天,亞美尼亞政府終於兌現在2001年許下的承諾,修訂法律並實施真正的替代役。到了2013年10月,大部分被囚禁在獄中的耶和華見證人都已獲釋,一些刑期快滿的青年則決定服完刑期。自那時起,所有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都可以在不違背良心的情況下服替代役了。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

歐洲人權法院就巴亞特揚和哈恰特良兩案的判決清楚顯示,依良心拒服兵役為基本人權,亞美尼亞政府必須保障這項權利。不過,歐洲人權法院卻沒有就替代役是否該由軍方管轄作出任何判決。

2017年10月12日,歐洲人權法院在阿江和其他人訴亞美尼亞案的判決中,徹底解決了替代役的問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既然政府保障人民有權依良心拒服兵役,那麼亞美尼亞政府就必須向人民提供符合歐洲公認標準的替代役。因此,替代役不可受軍方管轄,也不該帶有懲罰性質。此外,歐洲人權法院要求亞美尼亞賠償先前因拒服替代役而受懲處的青年。

「法院認為,不論是立法或執法,政府若無法實施非軍方或警方管轄且不帶懲罰性質的替代役,就等於漠視《公約》第九條所保障的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阿江和其他人訴亞美尼亞案,no.75604/11, § 67, ECHR 2017

人權問題獲得解決

截至2018年1月,亞美尼亞已有161名耶和華見證人完成替代役的服務,目前尚有105名正在服役。耶和華見證人和負責替代役的單位都對這項安排十分滿意。現在,替代役對社會有實質的貢獻,也滿足人民以其他方式盡國民義務的需求。不僅如此,亞美尼亞長期以來的人權問題也得到了解決。

安德烈·卡爾博諾是代表亞美尼亞耶和華見證人的律師之一,他稱讚亞美尼亞政府為保障人權所做的努力,他說:「自2011年歐洲人權法院就巴亞特揚案作出判決後,亞美尼亞在人權議題方面就有很大的進展。後來的哈恰特良案和阿江案,為現在的替代役奠下良好基礎,讓替代役不再受軍方管控。亞美尼亞為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實施真正的替代役,這個安排也造福了社會大眾。我們希望其他還沒實施替代役的國家,能從中獲得啟發。」

下列國家實施徵兵制卻沒有實施符合國際標準的替代役

 

無替代役

替代役含懲罰性質

有替代役法規卻沒有實施

阿塞拜疆(亞塞拜然)

 

 

白俄羅斯

 

 

厄立特里亞(厄立垂亞)

 

 

立陶宛

 c

 

 

新加坡

 

 

韓國

 

 

塔吉克斯坦(塔吉克)

 

 

土耳其

 

 

土庫曼斯坦(土庫曼)

 

 

歷年事件

  1. 2017年10月12日

    歐洲人權法院就阿江和其他人訴亞美尼亞案作出判決

  2. 2014年1月

    首批耶和華見證人在新的替代役法規實施後開始服役

  3. 2013年11月12日

    亞美尼亞不再有耶和華見證人因依良心拒服兵役而坐牢,這是二十多年來的重大突破

  4. 2013年6月8日

    亞美尼亞修訂替代役法規,並於2013年10月生效

  5. 2012年11月27日

    歐洲人權法院對哈恰特良和其他人訴亞美尼亞案作出判決

  6. 2012年1月10日

    歐洲人權法院審理布哈拉強訴亞美尼亞案和察圖良訴亞美尼亞案時,根據巴亞特揚案,判亞美尼亞監禁耶和華見證人的行為違反《公約》第九條

  7. 2011年7月7日

    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在巴亞特揚訴亞美尼亞案中,以16比1的票數判亞美尼亞侵犯人民的良心自由(《公約》第九條),保護了人民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權利

  8. 2009年10月27日

    歐洲人權法院在巴亞特揚訴亞美尼亞案中,裁定《公約》第九條不適用於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情況。巴亞特揚的律師向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上訴

  9. 2004年

    亞美尼亞實施替代役,但受軍方管控

  10. 2001年

    亞美尼亞承諾實施替代役

a 歐洲理事會議員大會在第221號意見(2000)中推薦亞美尼亞成為歐洲委員會成員,但條件是「亞美尼亞必須履行承諾……在三年內實施符合歐洲公認標準的替代役,並且釋放所有依良心拒服兵役而被判入獄或懲戒所的人。另外,替代役法規正式實施後,亞美尼亞政府要容許這些人服非武裝性質的兵役或替代役。」

b 亞美尼亞非法起訴並監禁19名耶和華見證人。這些耶和華見證人於2005年被判有罪,然而當時亞美尼亞卻沒有法律規定拒服替代役為犯法行為。

c 立陶宛所實施的「替代國防役」是由軍方控制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