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6日
亞美尼亞
歐洲人權法院維護亞美尼亞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權利
2017年10月12日,歐洲人權法院(ECHR)裁定亞美尼亞對四位耶和華見證人作出的判決是不公正的,這四人先前因拒服軍方提供的替代役而被監禁。歐洲人權法院裁定這四位年輕男子遭錯誤定罪,理由是亞美尼亞並未提供他們真正非軍事性質的替代役。
此案又稱為阿江和其他人訴亞美尼亞案,四名被告包括阿圖爾·阿江、瓦哈格恩·馬爾加良、哈魯瓊·哈恰特良和加列金·阿韋季相,他們在2011年夏天都被判監禁兩年半。歐洲人權法院裁定亞美尼亞當局對這些年輕人的指控和判決侵犯了他們的良心和宗教自由,而這項權利是受《歐洲人權公約》(下文簡稱《公約》)第九條所保障的。為了彌補他們過去經歷的痛苦,法院要求亞美尼亞當局必須賠償每人1萬2000歐元(1萬4200美元)。
這些年輕人被判刑前不久,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就已針對2011年的巴亞特揚訴亞美尼亞案作出裁決,裁定人因良心的緣故拒服兵役的權利受《公約》所保障。 a然而,當時亞美尼亞實施的替代役是直接受軍方監管,這並不符合國際的標準。這四位年輕人由於拒絕接受軍事性質的替代役而遭監禁,在此之前已有十多位青年因同樣的原因被判刑。在阿江和其他人訴亞美尼亞案中,法院裁定亞美尼亞必須為依良心拒服兵役的人提供「非軍事性質的替代役,以取代兵役,而這種替代役不該帶有威嚇或懲罰性質」。
2013年底,阿江和其他人訴亞美尼亞案的四位年輕人獲得釋放後,亞美尼亞終於開始實施不受軍方監管的替代役。由於這個緣故,亞美尼亞的耶和華見證人不再因良心拒服兵役而遭到監禁。他們很感謝有機會服非軍事性質的替代役。
a 巴亞特揚訴亞美尼亞案 [GC], no. 23459/03, ECHR 2011